办公地址: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宝昌镇光明街农牧局大楼三楼
联系电话:0479—5222040
工作时间:8:30-12:00,14:30-17:3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农牧业和科技创新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组织实施全旗“三农三牧”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健全农牧业综合执法体系。
(二)统筹研究和组织实施“乡村振兴”规划,负责拟订农村牧区社会事业发展规划,承担农村牧区社会事业发展方面的调查研究,参与相关政策的制定,统筹推动发展农村牧区社会事业、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和乡村牧区治理。牵头协调指导农村牧区人居环境和生产环境的改善。指导农村牧区精神文明、优秀农耕文化、游牧文化和草原文化建设。
(三)统筹推进农村牧区经济体制改革,研究提出农村牧区经济体制改革和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牧民承包地、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监督耕地使用权流转,指导土地纠纷仲裁工作。指导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发展、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农牧民合作经济组织、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监督减轻农牧民负担,指导农牧民筹资筹劳工作。
(四)统筹推进全旗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和体制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优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优化科研体系建设,推动科研机构和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承担推进科技发展相关工作。牵头建立统一的全旗科技管理平台和科技资金协调、评估、监管机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配置科技资源的政策建议,推动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建设,协调管理旗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并监督实施。
(五)负责拟订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的政策、规划。指导农村牧区特色产业、农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牧业发展和产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牧区产业扶贫工作。
(六)研究拟订农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培育、保护农牧业品牌。监测分析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运行,开展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信息统计和发布工作。指导农牧业和农村牧区信息化有关工作。
(七)负责畜牧业、种植业、渔业、农垦、农牧业机械化等各产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职责。负责农牧业行业防灾减灾工作。监测、发布农牧业灾情,组织种子、农药、化肥、兽药、饲草饲料等救灾物资的储备和调拨, 提出生产救灾资金的安排使用建议, 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组织落实促进肉类、粮食、奶业、饲草饲料和水产品等主要农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组织构建现代农牧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引导农牧业结构调整、优化布局。指导农牧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推进优质高效绿色安全农牧业发展。
(八)负责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风险评估,发布有关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承担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化工作。负责全旗农牧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组织指导农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无公害农畜产品、绿色产品、有机农牧业发展、地理标志农畜产品相关工作。
(九)负责农牧业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工作。指导农牧业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牧业生物物种资源、水生野生动植物的保护与管理。负责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措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保护和清洁生产。指导设施农牧业、生态循环和节水农牧业、农村牧区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及农牧业生物质产业发展。
(十)负责有关农牧业生产资料和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组织落实有关农牧业生产资料和投入品国家标准,依法开展农作物、肥料、种畜禽、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许可及监督管理。负责饲草饲料、兽药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农药、兽药残留检测。负责对农牧业机械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农作物、畜禽和水生生物疫病的防治, 拟订动植物防疫和检疫的地方政策。指导动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 组织和监督全旗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 负责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承担动植物有害生物普查和外来生物安全的管理工作。负责兽医队伍、兽药和屠宰行业管理工作。
(十二) 负责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科技人才技术创新激励机制,组织实施科技人才计划,推动科技创新创业人才队伍建设。编制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统筹关键共性技术创新,组织重大技术攻关和成果应用示范。拟订基础研究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全旗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十三)负责拟订高新技术发展、科技促进农业农村和社会发展的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全旗重点领域技术发展前瞻性研究,提出重大任务并组织实施。承担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拟订科技成果管理、转移转化和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科技服务业、技术市场和科技中介组织发展。指导科学普及和科学传播规划和政策。
(十四)负责指导区域创新发展、科技资源合理布局和协同创新能力建设,推动科技创新平台、载体及园区建设。负责科技监督评价体系建设和相关科技评估管理,指导科技评价机制改革,统筹科研诚信建设。组织实施创新调查和科技报告制度,指导科技保密工作。负责科学技术奖、政府友谊奖的组织推荐工作。
(十五)负责“三农三牧”和科学创新投资管理。提出扶持“三农三牧”和科学创新发展投融资机制建议,组织编制中央、自治区、盟安排的“三农三牧”和科学创新投资项目建设规划。组织拟订产业扶贫、农田水利、农田整治、农业综合开发等“三农三牧”和科学创新投资项目建设计划规划,编制部门预算。负责“三农三牧”和科学创新投资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十六)负责“三农三牧”人才工作。组织指导农村牧区和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职业技能教育和开发工作,负责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农牧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牧区实用人才培训。负责农牧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指导农牧业领域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推动农牧业科技体制改革和产学研协作体系建设。负责农牧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开展农牧业新品种保护工作。
(十七)牵头开展“三农三牧”和科技创新对外合作与科技人才交流工作。组织开展地区间“三农三牧”和科技创新技术交流合作,参与有关“三农三牧”和科技创新授外项目。
(十八)负责引进国外智力工作。拟订引进外国专家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推动建立外国专家、团队吸引集聚机制和重点外国专家联系服务机制。拟订出国(境)培训规划、政策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十九)完成旗委、政府和旗委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盟委、行署批准的《太仆寺旗机构改革方案》和旗委办、政府办印发的《太仆寺旗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太仆寺旗农牧和科技局是太仆寺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旗委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旗农牧和科技局,负责旗委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三条 旗农牧和科技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三农三牧”和科技创新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自治区党委、盟委、旗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三农三牧”和科技创新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农牧业和科技创新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组织实施全旗“三农三牧”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健全农牧业综合执法体系。
(二)统筹研究和组织实施“乡村振兴”规划,负责拟订农村牧区社会事业发展规划,承担农村牧区社会事业发展方面的调查研究,参与相关政策的制定,统筹推动发展农村牧区社会事业、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和乡村牧区治理。牵头协调指导农村牧区人居环境和生产环境的改善。指导农村牧区精神文明、优秀农耕文化、游牧文化和草原文化建设。
(三)统筹推进农村牧区经济体制改革,研究提出农村牧区经济体制改革和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牧民承包地、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监督耕地使用权流转,指导土地纠纷仲裁工作。指导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发展、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农牧民合作经济组织、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监督减轻农牧民负担,指导农牧民筹资筹劳工作。
(四)统筹推进全旗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和体制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优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优化科研体系建设,推动科研机构和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承担推进科技发展相关工作。牵头建立统一的全旗科技管理平台和科技资金协调、评估、监管机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配置科技资源的政策建议,推动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建设,协调管理旗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并监督实施。
(五)负责拟订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的政策、规划。指导农村牧区特色产业、农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牧业发展和产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牧区产业扶贫工作。
(六)研究拟订农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培育、保护农牧业品牌。监测分析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运行,开展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信息统计和发布工作。指导农牧业和农村牧区信息化有关工作。
(七)负责畜牧业、种植业、渔业、农垦、农牧业机械化等各产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职责。负责农牧业行业防灾减灾工作。监测、发布农牧业灾情,组织种子、农药、化肥、兽药、饲草饲料等救灾物资的储备和调拨, 提出生产救灾资金的安排使用建议, 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组织落实促进肉类、粮食、奶业、饲草饲料和水产品等主要农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组织构建现代农牧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引导农牧业结构调整、优化布局。指导农牧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推进优质高效绿色安全农牧业发展。
(八)负责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风险评估,发布有关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承担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化工作。负责全旗农牧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组织指导农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无公害农畜产品、绿色产品、有机农牧业发展、地理标志农畜产品相关工作。
(九)负责农牧业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工作。指导农牧业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牧业生物物种资源、水生野生动植物的保护与管理。负责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措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保护和清洁生产。指导设施农牧业、生态循环和节水农牧业、农村牧区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及农牧业生物质产业发展。
(十)负责有关农牧业生产资料和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组织落实有关农牧业生产资料和投入品国家标准,依法开展农作物、肥料、种畜禽、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许可及监督管理。负责饲草饲料、兽药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农药、兽药残留检测。负责对农牧业机械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农作物、畜禽和水生生物疫病的防治, 拟订动植物防疫和检疫的地方政策。指导动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 组织和监督全旗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 负责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承担动植物有害生物普查和外来生物安全的管理工作。负责兽医队伍、兽药和屠宰行业管理工作。
(十二) 负责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科技人才技术创新激励机制,组织实施科技人才计划,推动科技创新创业人才队伍建设。编制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统筹关键共性技术创新,组织重大技术攻关和成果应用示范。拟订基础研究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全旗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十三)负责拟订高新技术发展、科技促进农业农村和社会发展的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全旗重点领域技术发展前瞻性研究,提出重大任务并组织实施。承担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拟订科技成果管理、转移转化和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科技服务业、技术市场和科技中介组织发展。指导科学普及和科学传播规划和政策。
(十四)负责指导区域创新发展、科技资源合理布局和协同创新能力建设,推动科技创新平台、载体及园区建设。负责科技监督评价体系建设和相关科技评估管理,指导科技评价机制改革,统筹科研诚信建设。组织实施创新调查和科技报告制度,指导科技保密工作。负责科学技术奖、政府友谊奖的组织推荐工作。
(十五)负责“三农三牧”和科学创新投资管理。提出扶持“三农三牧”和科学创新发展投融资机制建议,组织编制中央、自治区、盟安排的“三农三牧”和科学创新投资项目建设规划。组织拟订产业扶贫、农田水利、农田整治、农业综合开发等“三农三牧”和科学创新投资项目建设计划规划,编制部门预算。负责“三农三牧”和科学创新投资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十六)负责“三农三牧”人才工作。组织指导农村牧区和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职业技能教育和开发工作,负责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农牧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牧区实用人才培训。负责农牧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指导农牧业领域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推动农牧业科技体制改革和产学研协作体系建设。负责农牧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开展农牧业新品种保护工作。
(十七)牵头开展“三农三牧”和科技创新对外合作与科技人才交流工作。组织开展地区间“三农三牧”和科技创新技术交流合作,参与有关“三农三牧”和科技创新授外项目。
(十八)负责引进国外智力工作。拟订引进外国专家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推动建立外国专家、团队吸引集聚机制和重点外国专家联系服务机制。拟订出国(境)培训规划、政策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十九)完成旗委、政府和旗委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职能转变。
1.统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化农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农牧业发展质量,扎实推进美丽乡村牧区建设,推动农牧业全面升级、农村牧区全面进步、农牧民全面发展,加快实现农牧业农村牧区现代化。
2.加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牧业生产资料、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严防、严管、严控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3.深入推进简政放权,统筹整合农牧业投资项目,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切实提升“三农三牧”政策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益。
4.围绕贯彻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优化、转变政府科技管理和服务职能,完善科技创新制度和组织体系,加强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减少微观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科研诚信建设。从研发管理向创新服务转变,深入推进科技计划管理改革,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推动政府部门不直接管理具体科研项目,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开展项目受理、评审、立项、过程管理、验收等具体工作。对科研机构组建和调整事项不再进行审核,重在加强规划布局和绩效评价。进一步改进科技人才评价机制,统筹旗内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和引进旗外智力工作。
(二十一)有关职责分工。
1.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
(1)旗农牧和科技局负责食用农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旗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
(2)旗农牧和科技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3)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2.关于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旗农牧和科技局负责渔港水域安全监管;旗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船舶建造质量安全监管;旗文体旅游广电局负责参加比赛的体育运动船舶安全监管;旗交通运输局负责其他船舶及经批准从事客运的渔船安全监管和通航水域安全监管,苏木乡镇非运输船舶由旗县、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参照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监管的相关规定落实监管责任。
3.与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职责分工。在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组织实施上,继续使用现有的“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由旗农牧和科技局负责管理维护;继续使用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外国专家局联合印制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A类和B类人员的工作许可由旗农牧和科技局会同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C类人员的工作许可由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两部门发放工作许可前均应会签移民管理部门。
第四条 旗农牧和科技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党政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农牧和科技局党委党建、组织、宣传、政法、纪检、党群等工作,指导所属单位党建工作。承担综合文件的起草、文电、信息、机要、档案、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和新闻宣传等工作。牵头指导系统和农牧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二)人事编制股。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职工管理、考核任免、机构编制、职称评定、工资福利、社保统筹和教育培训等相关工作。拟订全旗“三农三牧”和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科技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开展“三农三牧”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管理机关离退休人员,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
(三)政策法规与改革股。提出“三农三牧”和科技创新政策建议并组织实施。协调指导“三农三牧”经济体制、生态文明体制和科技体制改革工作并监督实施,承担农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和科技体系建设改革工作。指导发展农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负责组织起草有关“三农三牧”和科技地方性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农牧业和科技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农牧业和科技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和综合执法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指导依法行政,开展系统内法制宣传和普法培训。负责行政应诉和行政调解等工作。
(四)发展规划股。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政策建议并协调实施。拟订科技创新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协调实施。起草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农牧业资源区划和遥感监测工作,指导农牧业区域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和结构调整。组织开展重点领域技术发展前瞻性研究,统筹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创新。建设科技管理信息平台系统,指导科技项目管理机构建设,实施科技报告制度。组织实施创新调查制度,承担区域科技创新和科技统计相关工作。指导国有农牧场体制改革和现代农牧业建设。负责开展政府双边和多边农牧业和科技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承担农牧业产业和科技技术港澳台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负责技术市场监督管理,指导有关部门国际、国内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研究和组织实施外国专家管理办法,推动建立外国专家、团队吸引集聚机制和重点外国专家联系服务机制,负责外国专家项目和引智成果推广项目的成果评估推广。拟订出国(境)培训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重点出国(境)培训工作。负责全旗有关部门(单位)聘请外国专家的资格审批与来旗外国专家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全旗因公出国(境)培训项目的审核、备案、申报工作。承担推进科技安全、科技保密相关工作。
(五)计划财务股。提出扶持“三农三牧”和合理配置科技资源的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编制年度项目计划。承担“三农三牧”和科学技术资金协调、评估和监管工作,提出资金安排计划,编报部门预(决)算并组织实行。参与农村牧区金融、信贷和农牧业保险的政策制定。负责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指导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组织开展系统内部审计。建立“三农三牧”和科学技术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并组织实施。
(六)乡村牧区产业发展股。组织协调农村牧区产业发展。拟定促进乡村旅游、特色产业、休闲农牧业、农畜产品加工业和乡镇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提出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的政策建议。指导农牧业产业化利益联结机制的建设工作。指导开展农村牧区创业创新工作。
(七)农村牧区社会事业促进股。牵头组织改善农村牧区人居环境,统筹指导村庄整治、村容村貌提升。协调推动农村牧区社会事业发展、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指导农村牧区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游牧文化和草原文化建设。
(八)农村牧区合作经济指导股。协调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建设。监督减轻农牧民负担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指导农村牧区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农牧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做好农村牧区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工作,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牧房合理利用。指导农民承包地流转服务等工作。
(九)市场与信息化股。拟定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信息体系、全旗大宗农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承担农畜产品品牌建设和市场推广工作,组织无公害、绿色、有机、地理坐标农畜产品相关工作,开展农畜产品和农牧业生产资料供求、价格分析和监测预警。负责“三农三牧” 和科学技术信息平台建设和信息化有关工作。发布经济信息,指导信息服务。承担农牧业统计和“三农三牧” 和科学技术信息化有关工作。
(十)农牧科教股。负责推动农牧业科技体制改革建设和重大关键技术攻关,承担技术引进、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监督管理农牧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和外来物种管理工作。指导农牧业用地、生物物种资源及农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和管理。指导农村牧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清洁生产和循环农牧业建设。指导农牧业职业技术教育和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组织农牧业和农村牧业人才队伍建设,开展农村牧业区实用人才培训。
(十一)质量安全监管股。组织开展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工作。指导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检验检测体系、信用体系建设,承担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监测、追溯、风险评估等相关工作。
(十二)种植业股。拟定全旗种植业、农作物种子、肥料、农药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种植业结构和布局调整及标准化生产,调度农情信息。承担农作物种子(种苗)、肥料、农药行业的质量监督管理,指导农药科学合理使用。承担农作物、植物新品种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以及植物检疫、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有关工作。负责种植业防灾减灾和抗灾救灾种子的储备、调拨。指导农村种植业保险工作。
(十三)畜牧管理股。拟订畜牧业、奶业、畜禽屠宰、畜禽种业、饲料饲草等行业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组织实施畜禽遗传资源、动物新品种管理保护、饲料饲草、饲草种子资源保护及合理开发利用。监督管理畜禽屠宰、生鲜乳生产收购、畜禽良种、冻精、胚胎、饲料饲草产品和饲草种子的质量安全工作,监督管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和安全监测预警。负责饲料、活畜养殖环节非法添加物的监管和畜牧业、奶业、畜禽屠宰、畜禽种业行业统计,组织畜牧业技术推广、饲料饲草技术推广项目的遴选及实施。管理畜牧业行业经济、技术信息、饲料饲草和饲草种子行业经济、技术信息工作,负责畜牧业防灾减灾工作。指导畜牧业结构布局调整、标准化生产工作,指导农村牧区畜牧业保险、饲草良种体系建设、标准化规模化生产、加工流通和储备工作。
(十四)兽医管理股。拟订兽医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兽药行业安全生产。负责动物防疫检疫、兽用生物制品安全、动物卫生风险评估和突发疫情处置工作。拟订兽医管理体系和队伍建设发展规划,负责官方兽医、执业兽医、乡村兽医的管理工作。
(十五)农牧机械股。起草农牧机械化发展政策、规划和农牧机作业规范。指导农牧业机械化技术推广应用和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农牧机安全监理。组织对在用的特定种类农牧业机械产品进行调查,指导农收机作业安全。依法实施农牧机械安全管理和试验鉴定等工作。
(十六)农田建设股(挂农牧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的牌子)。拟订农牧业综合开发的政策建议。组织编制农牧业综合开发规划,组织实施农牧业综合开发项目。提出农田建设项目需求,承担耕地质量管理相关工作,参与开展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承担农田整治项目、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工作。
(十七)科技综合股。提出推动科研机构科技创新和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建议。拟订科研机构改革发展与布局的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科研机构创新绩效管理。承担科技监督评价体系建设和科技评估管理相关工作,提出科技评价机制改革的政策建议并监督实施,开展科技评估评价和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承担科研诚信建设工作。拟订全旗基础研究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锡林郭勒盟重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组织开展相关领域基础研究需求分析,研究提出重大任务并监督实施。提出全旗重点实验室和科研条件保障规划建议并监督实施。推进科学数据开放共享。负责全旗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等奖项的前期评审组织推荐工作。
(十八)高新技术与成果转化股。组织拟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及产业化、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科技知识产权创造、相关领域高新技术发展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相关重大科技成果应用示范,负责全旗技术市场监管和技术贸易活动管理。推动科技服务业、技术市场和科技中介组织发展。组织开展相关领域技术发展需求分析,提出重大任务并监督实施,推动重大关键技术攻关。组织实施相关领域科技计划项目。提出相关领域平台、基地规划布局并组织实施。承担各级各类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等相关工作。承担推进科技发展相关工作。承担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统计工作。
(十九)农村和社会科技股。组织拟订科技促进“三农三牧”发展和社会发展领域科技创新的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相关领域技术发展需求分析,提出重大任务并监督实施,推动重大关键技术攻关。组织实施相关领域科技计划项目。指导农村牧区科技进步和县域创新驱动发展工作,推动科技扶贫工作和农村牧区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促进生物技术发展及产业化,推动绿色技术创新,开展科技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提出相关领域平台、基地规划布局并组织实施。拟定全旗科学普及和科学传播的规划、政策。
(二十)行政审批股。承担种植业、畜牧兽医、农牧业机械等行业备案和许可,承担农用地、新型职业农民、新型农牧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备案和许可,承担农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的备案和许可,承担科学技术领域备案和许可,承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推进的简政放权其他行政许可事项。
农牧和科技局党委。负责农牧和科技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党的建设等工作。
旗委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秘书股。负责处理旗委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事务。
第五条 旗农牧和科技局行政编制3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
第六条 旗农牧和科技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解释的办理工作由旗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其调整由旗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 2019年3月29日起施行。
办公地址: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宝昌镇光明街农牧局大楼三楼
联系电话:0479—5222040
工作时间:8:30-12:00,14:30-17:3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负责人:邢世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