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仆寺旗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
公开单位:林业和草原局

办公地址:太仆寺旗宝昌镇解放大街59号
联系电话:0479---5222413
工作时间:8:30-12:00,14:30-17:3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机构职能

  第一条  根据盟委、行署批准的《太仆寺旗机构改革方案》和旗委办、政府办印发的《太仆寺旗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太仆寺旗林业和草原局是旗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由旗自然资源局统一管理和协调。

  第三条  旗林业和草原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林业和草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盟委及旗委政府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林业和草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林业和草原方面法律法规政策。负责全旗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建设修复的监督管理。拟订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建设修复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全旗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和评价。

  (二)组织开展全旗林业草原生态保护建设修复和造林种草绿化工作。组织实施全旗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建设修复工程,监督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指导各类公益林、商品林的培育经营,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种草、城乡绿化和森林城市建设工作。组织开展基本草原划定和保护工作,指导开展退化草原治理、改良和人工草地建设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三)负责全旗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旗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和草原管理,拟订林地和草原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草原禁牧休牧、草畜平衡和天然打草场利用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组织开展草原功能区划定工作,依法开展征占用草原项目审批工作。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全旗湿地保护规划,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四)负责监督管理全旗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组织拟订全旗防沙治沙、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监督管理荒漠化和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指导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工作。

  (五)负责全旗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旗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

  (六)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全旗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提出新建、调整旗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审核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全旗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七)指导国有林场、苗圃建设和发展。协助上级业务部门开展林木种子和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林草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八)监督检查产业发展对森林、草原、湿地、荒漠、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监督实施国家、自治区、盟林业资源、草原资源优化配置政策和相关林草产业标准。负责林草产品质量监督,指导商品林发展和利用。指导林草产业综合开发。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九)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本部门管理的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十)负责落实全旗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开展森林和草原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指导全旗森林、草原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十一)负责推进全旗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拟订全旗集体林权制度、重点国有林区、国有林场、草原等改革意见并指导监督实施。拟订农村牧区林业和草原发展及维护林业、草原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牧区林地、草原承包经营工作。组织开展退耕退牧还林还草和天然林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十一)指导并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科技、宣传教育和对外交流合作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十二) 承担国有林场的相关管理职责。指导旗国有林场改革工作。管理与指导国有林场的生产经营、森林开发利用等工作。

  (十三)完成旗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旗林业和草原局应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维护生态安全。加快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

  (十五)有关职责分工。与旗应急管理局的职责分工。旗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落实旗综合防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落实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护标准。组织指导森林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及森林草原火灾初期应急处置等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商旗应急管理局以旗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旗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全旗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相关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指导协调自然灾害应急救援。组织协调重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旗应对重大灾害指挥部工作,协助自治区和盟、旗委、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两个部门共同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发布灾情及应急救援情况。

  第四条  旗林业和草原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机关综合、文秘、档案、会议、宣传、保密、督查、信访、信息、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行政应诉等工作。制定和监督执行机关各项议事规则和工作制度,贯彻落实各级法律法规政策。拟订全旗林业人才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承办劳资、机构编制、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老干部工作。承办指导全旗林业队伍建设的有关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及纪检监察工作,完成局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财会股。 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资金、部门预算及重点生态工程和项目实施,参与项目论证及专项资金管理。参与组织生态扶贫和相关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负责统计信息、内部审计、机关财务核算管理和所属单位计划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三)林业和草原综合生产股。 根据国家、自治区、盟林业和草原发展规划,拟订全旗林业和草原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林业、草原生态建设项目申报、检查验收工作,协调、指导和监督全旗造林绿化工作。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植树造林、封山(沙)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盟防沙治沙、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营造林、草原生态保护建设标准和技术规程并监督实施。编制上报林业和草原生态建设项目实施方案、作业设计,按时上报林业、草原生态建设项目进度、总结等。组织开展林业和草原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安全生产。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预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四)林业和草原资源管理股。负责全旗森林、草原资源管理工作。拟订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的政策措施。组织编制林地、草原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森林采伐限额,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和木材运输许可证,并监督林木凭证采伐和运输。核发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检疫证书。按照管理权限核发临时占用林地、草原许可证。承办林地、草原占用、征用审核上报和跟踪监督检查及现场查验工作。指导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农村牧区林地、林木和草原承包经营、流转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森林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相关工作。承担古树名木、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动态监测与评价相关工作。指导陆生野生动物的救助保护、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人工繁育或培植、经营利用。核发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狩猎许可证。负责国家二级保护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初审工作。负责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初审工作。监督管理国家公园、重要湿地等各类自然保护地,指导各类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制定保护发展规划,提出新建、调整旗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工作。

  (五)林业和草原保护监督股。指导和监督森林草原行政执法工作,协调处置破坏森林和草原资源重大案件。组织指导草原载畜量核定、监督落实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指导草原休牧、轮牧和天然打草场利用工作。组织实施草原生态补偿工作。负责草原违法案件的复查工作,协调处置破坏草原重大案件。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监督管理草原旅游相关工作。指导基层草原站、林业站的建设和管理,协调基层草原执法队伍的建设和管理。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开展森林和草原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六)林草种苗管理股。指导苗圃建设和发展。指导林木种子、草种管理工作。组织种质资源普查、收集、评价、利用和种质资源库保护建设。组织良种选育、审定、示范、推广。负责全旗林木种子、草种生产、经营、使用的管理和质量监督。核发管理生产经营许可证。指导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草种基地建设。

  办公地址:太仆寺旗宝昌镇解放大街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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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时间:8:30-12:00,14:30-17:3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负 责 人:师金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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