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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525270116815181/2024-00009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太仆寺旗医疗保障局 文  号 ———
成文日期 2024-03-20 09:00:00 公文时效 有效

太仆寺旗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全旗门诊统筹定点医药机构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3-20 15:35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旗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提升门诊统筹基金监管效能,维护基金安全,保障广大参保人员权益,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及《锡林郭勒盟医疗保障局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门诊统筹定点医药机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锡医保办字〔2024〕12号)要求,我局就进一步规范全旗门诊统筹定点医药机构管理有关事宜提出如下要求:

  一、规范服务行为

  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医保凭证,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向参保人员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

  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咨询、用药安全、医保药品销售、医保费用结算等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合理使用医保基金。

  二、规范处方管理

  定点零售药店应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供药;参保人员购买非处方药品时,不需要提供处方。参保人员凭外配处方(包括电子处方)购药的,定点零售药店应核验处方使用人与参保人员身份是否一致。外配处方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有医师签章。定点零售药店使用远程审方系统开具处方的,时间应在药品结算前,结算后期补方的视为无处方供药。

  三、规范个人账户使用范围

  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四、强化日常监管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医保基金管理相关制度、政策的培训,定期检查本单位医保基金使用情况,及时纠正医保基金使用不规范的行为。为参保人员结算时,应如实上传参保人员使用药品的品种、规格、价格及费用信息;如实维护药品、医用耗材、医疗器械购进、销售、库存等信息,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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