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文件详情
索 引 号 111525270116815181/2023-00126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中共太仆寺旗骆驼山镇委员会 文  号 太骆党字〔2023〕67号
成文日期 2023-11-25 00:00:00 公文时效 有效

关于印发《骆驼山镇本级党政机关会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1-28 16:56

  太骆党字〔2023〕67号

  关于印发《骆驼山镇本级党政机关会议

  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镇所属各单位、各部门:

  经2023年11月25日镇党委会议研究,决定重新制定《骆驼山镇本级党政机关会议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镇所属各单位、各部门遵照执行。

  中共太仆寺旗骆驼山镇委员会

  2023年11月25日

  骆驼山镇本级党政机关会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骆驼山镇党政机关会议管理,促进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根据《太仆寺旗本级党政机关会议管理实施细则》及关于加强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骆驼山镇本级党政机关,是指骆驼山镇党委、政府机关。

  第三条骆驼山镇本级党政机关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各部门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和费用。

  第二章 会议分类、审批和管理

  第四条骆驼山镇本级党政机关会议分类如下:

  一类会议。是指镇党委、政府召开的,要求各村、镇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全镇党代会、人代会原则上按一类会议执行。

  二类会议。是指以镇党委、政府名义召开的,要求各村、镇直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三类会议。是指各部门召开的全镇性工作会议。

  四类会议。除了一、二、三类会议以外其他专题性会议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等。

  第五条本级党政机关会议实行计划管理,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

  以镇党委名义召开的一,二类会议,需经镇党委会议或镇党委书记批准。

  以镇政府名义召开的一、二类会议,需经政府办公会议或政府镇长批准。

  各部门拟召开的二类会议,须将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参会人数、工作人员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在正式召开会议前3个工作日报办公室按照程序审批。

  第六条大力压缩会期。除规定性会议外,一、二类会议会期不超过1天,三、四类会议会期不超过半天。

  第七条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不请与会议内容无关的单位和人员参会。

  一类会议根据会议内容从严限定参会人员和工作人员数量。

  二类会议一般开到村,参会人员不得超过150人。

  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一般不超过100人。

  四类会议参会人员一般不超过50人。

  各类会议一般不安排住宿。

  第八条各类会议一般在镇党政会议室召开,如会议需要,可临时借用村会议室。一律不得到镇外其它地方开会。如有需安排就餐的会议,一律在机关食堂就餐(特殊情况可在镇所在地饭店就餐)。用餐标准不得超过上级有关规定。

  第三章 会议费管理

  第九条各部门应将会议费纳入年度支出计划,并报至办公室按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条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伙食费、文印费、会议耗材费(会标、座签、文件袋、笔、本等)、交通费等。会议耗材费要从严控制。

  前款所称会议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统一组织的参会人员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参会人员因参会发生的镇村间交通费,由所在村办公费中列支。

  第十一条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定额标准如下表:

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伙食费

文印费

耗材费

其他费用

合计

一类会议

50

20

10

10

90

二类会议

50

10

10

10

80

三、四类会议

10

10

10

30

  第十二条一、二类会议费在预算专项经费中列支。因特殊情况召开的一、二类会议,经上级审批同意后申请追加专项会议经费。三、四类会议费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列支,按核定预算包干使用。

  严格执行会议标准,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不得使用会议费用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参会人员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档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第十三条各部门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通知及参会人员签到表。会议费用原始清单明细。财务部门应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经审批,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不予报销。

  会议费的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结算,或由财务部门直接结算。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或村级单位转嫁或摊派。

  第十四条各部门应当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支出等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

  第十五条财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将本级上年度会议计划和执行情况(包括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参会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汇总后报旗财政局。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细则由镇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细则由镇党委会议通过后实施。

蒙文版 蒙速办APP

蒙速办APP

无障碍浏览 长者浏览 智能问答库 政策问答库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