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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525270116815181/2022-00001 主题分类 农牧业、林业、水利
发布机构 太仆寺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 太政办发〔2022〕35号
成文日期 2022-05-05 00:00:00 公文时效 有效

太仆寺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仆寺旗生态公益林护林员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5-05 10:58

太政办发〔2022〕35号

太仆寺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太仆寺旗生态公益林护林员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旗直各相关单位:

经旗政府2022年第7次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太仆寺旗生态公益林护林员管理办法 (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太仆寺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5日

  太仆寺旗生态公益林护林员管理办法(暂行)

  为加强生态公益林护林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规范生态公益林护林员的行为,保障生态公益林安全,达到“山有人管、林有人护、火有人防、责有人担”的目的,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和《太仆寺旗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实施方案》的规定,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生态公益林及护林员。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生态公益林是指国家级公益林、地方公益林;生态公益林护林员是受管护责任主体的委托从事公益林管护的人员。公益林护林员的配备要根据当地公益林分布特点,按照管护难易度和集中连片划定护林责任区,原则上按照2000-5000亩管护责任区配备1名护林员。

  第二条 生态公益林护林员选聘。

  1、生态公益林护林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思想觉悟高,为人正直,责任心强,遵纪守法,能秉公办事,未受过刑事处罚。

  (二)热心林业事业,群众基础好,有一定威信,长期在本地生产、生活。

  (三)身体健康,年龄在18-60周岁的男性公民,管护责任心强的可适当放宽一定岁数。

  (四)具有小学以上文化程度,能处理一般文字材料。

  (五)具有工作必需的交通工具。

  (六)具有工作必需的移动手机通讯工具。

  (七)不是现任村两委班子成员。

  2、选聘程度按照“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选聘生态公益林护林员。生态公益林护林员由村民委员会(嘎查)等林权单位进行推荐,经苏木、乡镇(林场)审批后聘任,村民委员会(嘎查)与生态公益林护林员签订管护合同,生态公益林护林员一年一聘,到期没有再聘用的为自动解聘,乡镇苏木负责每年把生态公益林护林员花名表及管护合同报旗林草局备案。

  第三条 护林员的主要职责。

  (一)积极宣传国家林业政策及法律法规,宣传公益林管理规定、森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等知识。

  (二)巡护责任区内的林木和林地。发现和制止乱砍滥伐、毁坏林木(含苗木)、非法收购和无证运输木材;发现和制止在生态公益林区域内进行开垦、采石、挖沙、取土、筑坟、挖根、采集、放牧、打柴等损坏生态公益林的行为。

  (三)制止在林区违章用火行为,及时清除林火隐患,发现火情及时报告并协助当地政府扑灭森林火灾,协助执法部门对火灾案件进行查处,森林高火险期要在责任区进行全天候巡查。

  (四)发现森林病虫害应及时报告林业主管部门,并协助林业主管部门搞好调查与防治工作。

  (五)制止乱采乱挖乱捕乱猎国家和自治区级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协助执法部门依法收缴采挖猎捕工具和野生动植物。

  (六)按统一发放的巡护记录本的内容作好每天巡护记录。一旦发现人为破坏森林资源行为,应全力制止并及时报告当地村委会、苏木乡镇(林场)及旗林业主管部门。

  (七)着装整齐、佩带标志、携带小喇叭等工具上山巡护,在森林防火期须带铁锹和扫帚等扑火工具。

  (八)接受聘任部门的管理和林草部门的监督,配合林草部门在管护区开展林业建设工作。

  第四条 生态公益林护林员培训考核。

  苏木乡镇负责对生态公益林护林员培训和考核管理工作,旗林草部门给予业务指导。考核分日常考核和综合考核。嘎查村民委员会负责日常出勤、巡护记录、管护情况考核管理;苏木乡镇负责一年两次的履职情况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工资发放、奖惩和续聘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 奖惩。

  (一)护林员在聘用期内,管护责任区无发生森林火灾、盗砍滥伐、牲畜毁林、林地侵占、乱捕滥猎等现象,兑现全部工资。

  (二)护林员在聘用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扣发工资、解聘等处罚。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给予扣发当月工资的50%:

  (1) 无故不参加例会、培训或其它通知等一次的;

  (2)上级相关部门检查时打电话不在的;

  (3)高火险期间,发生违章野外用火,没有制止或没有在1个小时内上报的;

  (4)项目区发现有牲畜的;

  (5)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岗位一次及在当地打工的;

  (6)不认真做好巡护记录及代写的,巡护记录中不详细写明每天去巡护的小班地块位置的。

  2、给予扣发当月工资:

  (1)发生林业行政案件没有在当天上报的;

  (2)发生森林火灾的;

  (3)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岗位达二次以上(含二次)的;

  (4)项目区被牲畜破坏严重的;

  (5)护林员自己在项目区放牧的;

  (6)围封项目区围栏破坏并未及时修复的。

  3、给予扣发当月工资并予解除合同辞退:

  (1) 发生林业刑事案件没有在查案前上报的;

  (2)发生森林火灾未在1个小时内上报且没有在现场参与扑救的;

  (3)一个月内连续发生2起森林火灾的;

  (4)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岗位外出打工及不服从管理的;

  (5)项目区树木被牲畜毁坏严重,考核不合格不能胜任管护工作的。

  (三)奖励

  护林员达到以下要求给予一定经济奖励。

  1、项目区管护未发生放牧及其他毁林案件。

  2、能够按照护林员管理办法及管护合同要求认真执行并积极配合各项林业工作。

  3、能够服从林草部门及苏木乡镇和嘎查村管理,工作优秀的。

  (四)以权谋私、监守自盗和弄虚作假等触犯法律的,应予解聘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 生态公益林护林员管护工资的发放

  1、管护工资按管护面积和考核结果况发放。

  2、年底前苏木乡镇负责制做护林员工资表报旗财政局通过一卡通发放同时报旗林草局备案。结余工资上交旗财政用于公益林围封、设施和维修护林员奖励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旗林草部门负责执行本办法的监管,发现有违反《内蒙古自治区公益林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及时予以纠正。

  第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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