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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525270116815181/2020-00001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太仆寺旗人民政府 文  号 太政发〔2020〕130号
成文日期 2020-12-21 00:00:00 公文时效 有效

关于印发《太仆寺旗旗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2-22 00:00

太仆寺旗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太仆寺旗旗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企事业单位: 

  《太仆寺旗旗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已经旗政府同意,现印发给 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太仆寺旗人民政府 2020  12  21  

 

  

    

  太仆寺旗旗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全旗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质量强旗建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 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  中发〔2017〕 24 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质量强区的决定》  内政发〔2015〕 92 号)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质量提 升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党发〔2018〕 21 号)、《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管理办法》( 内政办发〔2019〕7 号)和《锡林郭勒盟盟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锡署办发〔2019〕 30   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太仆寺旗旗长质量奖(以下简称旗长质量奖)是旗 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主要授予在太仆寺旗登记注册,质 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比较突出,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 效益的企业; 在我旗辖区内质量和品牌提升方面绩效突出,对全 旗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卓越贡献,具有显著行业标杆示范带动作用 的优秀组织和对促进质量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三条  旗长质量奖每 2 年评选 1 次,每届质量奖的组织、 企业和个人授奖总数为 2 个。 

  若无符合条件的组织、企业和个人,奖项可以空缺。 

 

第四条 

  请的原则。 

  第五条 

  旗长质量奖的评选坚持科学、公正、公开和自愿申 

    

    

  旗长质量奖的评选不收取任何费用。奖励和工作经 

  费列入当年度旗政府财政预算。 

  第六条  旗长质量奖的有效期为 3 年,获奖单位满 3 年后可 以重新提出申请。 

  第七条  鼓励各行各业的优秀组织、企业和个人积极申报旗 长质量奖。支持民营企业申报旗长质量奖。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太旗政府设立太仆寺旗旗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  下简称评委会 评委会主任由分管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副旗长 担任,副主任由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 成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管理专家、技 术专家和旗直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旗长质量奖评审工作政策; 

   二)审定评审标准、工作程序; 

   三) 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四) 研究审议拟授奖名单。 

  第九条 评委会下设评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旗市场监督 管理局,负责旗长质量奖日常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旗长质量奖评审工作计划和方案; 

   二)建立管理旗长质量奖评审专家库; 

   三) 选定评审机构; 

   四) 监督旗长质量奖评审工作; 

   五)组织宣传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方法,组织开展培 训、培育工作; 

   六) 汇总并向评委会报告旗长质量奖评审结果,提出审议 候选名单。 

  第十条 旗直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负责本行业申 报组织和个人的动员、推荐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旗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 件: 

   一)依法在旗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自主经营 资格,连续正常生产经营 3 年以上,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原 则,符合国家产业导向和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 安全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组织和企业,具备有关资质或证  照; 

   二)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质量管理模式先进,建立标准体 系,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有创新并有效运行 2 年以上,且  

   三) 在质量提升、标准规范、品牌建设、创新发展以及经 营效益等方面成绩突出,社会贡献显著。从事生产、服务经营活 动的,其经营规模、实现利税、总资产贡献率居旗内同行业前列, 最近 3 年未发生经营性亏损。从事非营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 居旗内同行业前列; 

   四) 企业规模虽相对较小,但其产品(经营服务) 富有地 方特色和民族特色,社会美誉度高。 

  第十二条 申报旗长质量奖的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旗内从事质量或质量有关工作 5 年以上; 

   二)有强烈的质量创新和改进意识,积极推广或应用先进 质量管理方法或在质量管理中形成独特的工作方法和经验,具有 体现“工匠精神”的工作成果,对提高组织或行业质量水平和绩 效做出重要贡献; 

   三) 积极组织或参与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对形成组织质 量文化做出重要贡献,为组织和社会带来显著效益; 

   四) 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具有榜样作用和社会影响 力,个人信用记录良好。申报个人如为组织最高管理者,其任职 组织近 3 年应无重大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责 任事故,无重大社会负面影响投诉,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旗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产业、环保、质量政策; 

   二)未取得国家规定的有关证照;(三)近 3 年有较大以上质量安全、安全生产、环境污染、  

  公共卫生等责任事故、服务质量和劳动保障等重大质量问题或违  

  法记录; 

  (四)近 3 年参加各级政府奖项评定活动存在统计数据、相  

  关证明性材料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五)近 3 年在缴费和代扣代缴税收、社会保险费过程中存  

  在严重违法行为;  

  (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第四章评审标准  

  第十四条 旗长质量奖的评审依据由评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组织制定。 

  评审标准依据 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等国家标准、 自治区评审标准并结合我旗实际制定。评审标准应当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  

  第五章 申报及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旗长质量奖评审前,由旗市场监管局向旗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发出申报通知,并通过媒体公开发布申报公告。公期限不得少于 10 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企业和个人自愿申报旗长质量奖,按照评审标准有关要求进行自我评价,在规定时限内将 申报表、自我评价报告及相关证明性材料报送推荐机构。各推荐 机构在收到组织、企业和个人的申报材料后,须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核实。经核实符合申报条件的推荐报送评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七条 评委员会办公室对上报的申报材料从主体资格、申 报渠道、申报程序、材料规范等方面进行初步审查,确定具备申 报资格的组织和个人。资格审查应在收到申报材料 10 个工作日 内完成,对需要补充完善的内容应一次性告知。  

  第十八条 评审机构采用政府采购方式选定。  

  第十九条 评审机构根据评审需要,在旗长质量奖评审专家 库内,择选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若干评审组,开展评审工作。 评审工作包括材料评审、现场评审等,应在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条 评委员会办公室在旗级主要媒体、网站上公布评审 结果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不少于 20 日。  

  第二十一条 评委员会办公室依据评审结果及征求意见情况进 行综合排序,提出审议获选名单,提请评委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评委会召开全体成员会议,研究旗长质量奖评 审工作报告及推荐名单,决定拟授奖名单。  

  第二十三条 评委员会办公室向社会公示本年度经评委会审议 通过的旗长质量奖拟授奖名单,公示期为 7 个工作日。对公示的 组织、企业或个人存在异议的,评委员会办公室应调查核实,经调 查属实的,由评委员会办公室提请评委会取消其授奖资格。对公示 的组织、企业和个人无异议的,报请旗政府批准后,由旗政府予 以表彰奖励。  

  第六章奖励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旗政府对获得旗长质量奖的组织、企业和个人  

  颁发荣誉证书、奖牌,对每个获奖组织或企业奖励人民币 10 万  

  元。 

  第二十五条 获奖组织或企业获得的旗长质量奖奖金主要用  

  于获奖单位的质量持续改进、创新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对质量  

  工作优秀员工奖励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先进经验和成果宣传  

  等,不得挪作他用。评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进行专项财政资金绩效评  

  价。 

  第二十六条 评审工作人员与申报组织和个人有利害关系  

  的,本人应当主动回避。  

  第二十七条 建立评审人员和受评组织、个人双向监督反馈  

  制度,受评组织、个人对评审人员纪律执行情况做评价,评审人  

  员对受评组织、个人守纪情况作评价。对评审人员弄虚作假、吃  

  拿卡要等违纪违法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  

  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旗长质量奖评审过程透明、公开,接受媒体、  

  相关社会组织代表及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申报组织、企业和个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  

  责。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旗长质量奖荣誉的组织、  

  企业或个人,评委员会办公室可提请旗政府撤销其旗长质量奖称  

  号,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并予以通报。 

  第三十条 获奖组织、企业或个人在获得奖励后 3 年内发生  

  较大质量和安全事故,或有严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的,由评  

  委员会办公室提请旗政府撤销奖励,并予以通报。  

  第三十一条 申报组织、企业和个人应当主动申明申报材料  

  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参与旗长质量奖评审的人员,须  

  严守工作纪律,保守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  

  第三十二条 旗长质量奖奖牌、证书、标志由旗政府授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  

  第七章推广与应用  

  第三十三条 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 织负责对获奖组织、企业和个人的典型经验、工作成果进行总结、  

  宣传和推广。  

  第三十四条 获奖组织、企业和个人应当持续改进质量管理, 致力推进技术和管理创新,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宣传推广先进质 量管理经验,发挥好模范带动作用。  

  第八章附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太仆寺旗旗长 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太政发〔2016〕53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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