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525270116815181/2020-00001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 太仆寺旗人民政府 | 文 号 | 太政发〔2020〕130号 |
成文日期 | 2020-12-21 00:00:00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太仆寺旗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太仆寺旗旗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企事业单位:
《太仆寺旗旗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已经旗政府同意,现印发给 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太仆寺旗人民政府 2020 年 12 月 21 日
太仆寺旗旗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旗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质量强旗建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 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 ( 中发〔2017〕 24 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质量强区的决定》 ( 内政发〔2015〕 92 号)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质量提 升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内党发〔2018〕 21 号)、《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管理办法》( 内政办发〔2019〕7 号)和《锡林郭勒盟盟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锡署办发〔2019〕 30 号) , 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太仆寺旗旗长质量奖(以下简称旗长质量奖)是旗 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主要授予在太仆寺旗登记注册,质 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比较突出,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 效益的企业; 在我旗辖区内质量和品牌提升方面绩效突出,对全 旗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卓越贡献,具有显著行业标杆示范带动作用 的优秀组织和对促进质量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三条 旗长质量奖每 2 年评选 1 次,每届质量奖的组织、 企业和个人授奖总数为 2 个。
若无符合条件的组织、企业和个人,奖项可以空缺。
第四条 请的原则。 第五条 |
旗长质量奖的评选坚持科学、公正、公开和自愿申
旗长质量奖的评选不收取任何费用。奖励和工作经 |
费列入当年度旗政府财政预算。
第六条 旗长质量奖的有效期为 3 年,获奖单位满 3 年后可 以重新提出申请。
第七条 鼓励各行各业的优秀组织、企业和个人积极申报旗 长质量奖。支持民营企业申报旗长质量奖。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太旗政府设立太仆寺旗旗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 以 下简称评委会) ,评委会主任由分管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副旗长 担任,副主任由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 成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管理专家、技 术专家和旗直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
( 一)研究、制定旗长质量奖评审工作政策;
( 二)审定评审标准、工作程序;
( 三) 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 四) 研究审议拟授奖名单。
第九条 评委会下设评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旗市场监督 管理局,负责旗长质量奖日常工作,主要职责为:
(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旗长质量奖评审工作计划和方案;
( 二)建立管理旗长质量奖评审专家库;
( 三) 选定评审机构;
( 四) 监督旗长质量奖评审工作;
( 五)组织宣传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方法,组织开展培 训、培育工作;
( 六) 汇总并向评委会报告旗长质量奖评审结果,提出审议 候选名单。
第十条 旗直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负责本行业申 报组织和个人的动员、推荐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旗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 件:
( 一)依法在旗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自主经营 资格,连续正常生产经营 3 年以上,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原 则,符合国家产业导向和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 安全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组织和企业,具备有关资质或证 照;
( 二)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质量管理模式先进,建立标准体 系,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有创新并有效运行 2 年以上,且 具
( 三) 在质量提升、标准规范、品牌建设、创新发展以及经 营效益等方面成绩突出,社会贡献显著。从事生产、服务经营活 动的,其经营规模、实现利税、总资产贡献率居旗内同行业前列, 最近 3 年未发生经营性亏损。从事非营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 居旗内同行业前列;
( 四) 企业规模虽相对较小,但其产品(经营服务) 富有地 方特色和民族特色,社会美誉度高。
第十二条 申报旗长质量奖的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一)在旗内从事质量或质量有关工作 5 年以上;
( 二)有强烈的质量创新和改进意识,积极推广或应用先进 质量管理方法或在质量管理中形成独特的工作方法和经验,具有 体现“工匠精神”的工作成果,对提高组织或行业质量水平和绩 效做出重要贡献;
( 三) 积极组织或参与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对形成组织质 量文化做出重要贡献,为组织和社会带来显著效益;
( 四) 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具有榜样作用和社会影响 力,个人信用记录良好。申报个人如为组织最高管理者,其任职 组织近 3 年应无重大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责 任事故,无重大社会负面影响投诉,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旗长质量奖:
( 一)不符合产业、环保、质量政策;
( 二)未取得国家规定的有关证照;(三)近 3 年有较大以上质量安全、安全生产、环境污染、
公共卫生等责任事故、服务质量和劳动保障等重大质量问题或违
法记录;
(四)近 3 年参加各级政府奖项评定活动存在统计数据、相
关证明性材料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五)近 3 年在缴费和代扣代缴税收、社会保险费过程中存
在严重违法行为;
(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第四章评审标准
第十四条 旗长质量奖的评审依据由评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组织制定。
评审标准依据 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等国家标准、 自治区评审标准并结合我旗实际制定。评审标准应当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
第五章 申报及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旗长质量奖评审前,由旗市场监管局向旗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发出申报通知,并通过媒体公开发布申报公告。公期限不得少于 10 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企业和个人自愿申报旗长质量奖,按照评审标准有关要求进行自我评价,在规定时限内将 申报表、自我评价报告及相关证明性材料报送推荐机构。各推荐 机构在收到组织、企业和个人的申报材料后,须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核实。经核实符合申报条件的推荐报送评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七条 评委员会办公室对上报的申报材料从主体资格、申 报渠道、申报程序、材料规范等方面进行初步审查,确定具备申 报资格的组织和个人。资格审查应在收到申报材料 10 个工作日 内完成,对需要补充完善的内容应一次性告知。
第十八条 评审机构采用政府采购方式选定。
第十九条 评审机构根据评审需要,在旗长质量奖评审专家 库内,择选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若干评审组,开展评审工作。 评审工作包括材料评审、现场评审等,应在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条 评委员会办公室在旗级主要媒体、网站上公布评审 结果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不少于 20 日。
第二十一条 评委员会办公室依据评审结果及征求意见情况进 行综合排序,提出审议获选名单,提请评委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评委会召开全体成员会议,研究旗长质量奖评 审工作报告及推荐名单,决定拟授奖名单。
第二十三条 评委员会办公室向社会公示本年度经评委会审议 通过的旗长质量奖拟授奖名单,公示期为 7 个工作日。对公示的 组织、企业或个人存在异议的,评委员会办公室应调查核实,经调 查属实的,由评委员会办公室提请评委会取消其授奖资格。对公示 的组织、企业和个人无异议的,报请旗政府批准后,由旗政府予 以表彰奖励。
第六章奖励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旗政府对获得旗长质量奖的组织、企业和个人
颁发荣誉证书、奖牌,对每个获奖组织或企业奖励人民币 10 万
元。
第二十五条 获奖组织或企业获得的旗长质量奖奖金主要用
于获奖单位的质量持续改进、创新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对质量
工作优秀员工奖励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先进经验和成果宣传
等,不得挪作他用。评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进行专项财政资金绩效评
价。
第二十六条 评审工作人员与申报组织和个人有利害关系
的,本人应当主动回避。
第二十七条 建立评审人员和受评组织、个人双向监督反馈
制度,受评组织、个人对评审人员纪律执行情况做评价,评审人
员对受评组织、个人守纪情况作评价。对评审人员弄虚作假、吃
拿卡要等违纪违法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
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旗长质量奖评审过程透明、公开,接受媒体、
相关社会组织代表及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申报组织、企业和个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
责。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旗长质量奖荣誉的组织、
企业或个人,评委员会办公室可提请旗政府撤销其旗长质量奖称
号,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并予以通报。
第三十条 获奖组织、企业或个人在获得奖励后 3 年内发生
较大质量和安全事故,或有严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的,由评
委员会办公室提请旗政府撤销奖励,并予以通报。
第三十一条 申报组织、企业和个人应当主动申明申报材料
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参与旗长质量奖评审的人员,须
严守工作纪律,保守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
第三十二条 旗长质量奖奖牌、证书、标志由旗政府授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
第七章推广与应用
第三十三条 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 织负责对获奖组织、企业和个人的典型经验、工作成果进行总结、
宣传和推广。
第三十四条 获奖组织、企业和个人应当持续改进质量管理, 致力推进技术和管理创新,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宣传推广先进质 量管理经验,发挥好模范带动作用。
第八章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太仆寺旗旗长 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太政发〔2016〕53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