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公示
(2号)
2024年3月19日,太仆寺旗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内蒙古顺昊节水设备有限公司进行了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3项安全隐患,其中1项涉及行政处罚:该企业未与现场安全设备检维修施工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和管理。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第10号令)第三条第(一)项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或者事故危害后果的) 的规定,决定给予该企业8000元(捌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各1000元(壹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执法公示的相关规定对本次行政处罚向社会公示。
太仆寺旗应急管理局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