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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太仆寺旗分局  发布日期:2023-11-24 09:13

  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太环罚字〔2023〕1号

  当事人:毛××

  身份证号:15252719××××××××

  地址:太仆寺旗宝昌镇纸塑园区1号库西库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塑料颗粒加工生产线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并已建成。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3年10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制作的《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太仆寺旗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示意图》;

2.2023年10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制作的《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太仆寺旗分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承认违法事实属实;

3.2023年10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检查照片;证明你塑料颗粒加工生产线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并已建成;

2023年10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调取的当事人毛月虎身份证复印件; 2023年11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调取的山东贵恒信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给你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山东贵恒信估(锡)字[2023]第0025号),证明你塑料颗粒加工生产线项目投资额。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太环罚告字〔2023〕1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和听证听证申请权。你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中: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制度类,(一)违反环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你塑料颗粒加工生产线项目为环评报告表项目,罚款范围为(总投资额1%以上3%以下)项目主体工程已建设完成,罚款范围为(总投资额2%以上,不足2.5%)鉴于你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态度诚恳,认真配合,对违法行为认识较深等因素裁量,你塑料颗粒加工生产线项目总投资额为4.5045万元,我局拟对你处以总投资额2%的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玖佰元玖角(¥900.9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行锡林郭勒政务中心支行

户    名: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财政局非税电子化收缴户

账    号:见《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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