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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仆寺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太仆寺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3-10-27 17:18

  太仆寺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太市监罚决字〔2023〕56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朱臣忠,性别: 男,身份证号:

  152527********0916,联系电话:150****6208,民族:汉,登记经营场所:太仆寺旗宝昌镇国防路;。

  二、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3年8月4日,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牧区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通知》要求,执法人员王志刚、李淑枝对你经营的莜面制品生产点进行执法检查。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许可证明,涉嫌无证照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经报局领导批准,于当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采取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等调查措施,收集了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书证、现场检查照片等相关证据材料。

  经查明,当事人未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许可,于2023年7月份开始从事生产加工莜面经营活动,截至案发,由于当事人没有生产经营台账,无法计算销售总货值及相应违法所得。在案件调查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供述违法事实。

  截止案件调查结束,无证据证明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危害后果。当事人此前一年内没有同类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记录。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佐证:

  1.当事人朱臣忠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

  2.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及检查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无证生产加工馒头的场所及事实;

  3.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记录当事人承认无证从事生产加工馒头的违法事实;

  4.《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牧区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通知》文件一份,证明启动执法检查的依据和案件线索来源。

  以上证据及材料均经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确认。

  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无化验室及相关的检验设备,无专门的仓储设施、库房,也无完善的生产企业管理规章制度,不具备食品生产企业的许可条件。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达不到食品生产企业的许可条件、产品无预包装或者有简易包装的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者”的规定,当事人属于食品小作坊,应当纳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范围。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第五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及第七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的规定,当事人未经登记许可,擅自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食品小作坊应当经旗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规定,构成无证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

  由于截至调查结束尚未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和严重社会危害后果,可以视为社会危害后果轻微。并且当事人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办案人员认为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给予减轻处罚。

  我局于2023年08月17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当日,签署了放弃陈述意见书,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食品小作坊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加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加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处罚裁量意见,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处罚款500元(罚款幅度减轻)。

  当事人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太仆寺旗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中心(开户行:太仆寺旗农村商业银行,账号:5700301220000000026324)。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收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太仆寺旗人民政府或锡林郭勒盟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太旗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太仆寺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18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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