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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业矿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公示

来源:太仆寺旗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3-09-14 16:35

行政处罚公示

2023年5月14日,锡林郭勒盟宏业矿业有限公司在回填塌陷坑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车辆和司机被掩埋,致1人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经旗政府批复同意,依据事故调查报告,太仆寺旗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及相关人员共作出罚款人民币1119000元(壹佰壹拾壹万玖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锡林郭勒盟宏业矿业有限公司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个人、未与承包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对承包方工作人员统一管理,未对施工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 846000元(捌拾肆万陆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锡林郭勒盟宏业矿业有限公司法人邱某某,未认真履行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法定职责。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49000元(肆万玖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锡林郭勒盟宏业矿业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邱某未认真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未及时向监管部门上报事故信息,存在迟报行为。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七)项,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77000元(柒万柒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锡林郭勒盟宏业矿业有限公司安全副总经理赵某某,未指派本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护,且指派人员不具备安全管理资格,该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 49000元(肆万玖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锡林郭勒盟宏业矿业有限公司项目部生产经理李某某,未按照会议部署的要求,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管理,在回填塌陷坑作业时擅自离开监护岗位,该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 49000元(肆万玖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施工方马某某未取得相应资质违法承揽工程,作业前未按照《锡林郭勒盟宏业矿业有限公司地表塌陷坑安全隐患治理整改方案》落实施工现场安全措施,存在违章指挥,作业前未与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并签字确认,作业中安全监管缺失,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  49000元(肆万玖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移送公安部门进行下一步处理。

根据行政执法公示的相关规定对本次行政处罚向社会公示。

                         太仆寺旗应急管理局

                               2023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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