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七条、《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第二十二款和《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规定〉〈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内自然资规字〔2020〕4号)第八款规定,经核实“太仆寺旗建国采石场”等5个采矿权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未依法申请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采矿许可证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已自行废止,现予以公告。
太仆寺旗自然资源局
2023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