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内蒙古自治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旗实际,在对原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全面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进行了调整,现将全旗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调整如下:
一、参照《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试行)〉的通知》(附件2),旗消防救援大队直接列管重点单位90家,具体见附件1;
二、公安派出所列管的重点监管单位由公安机关确定。
请应急管理局提请旗政府将调整后的消防重点单位予以公示。
附:1.太仆寺旗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名单
2.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太仆寺旗消防救援大队
2024年2月22日
太仆寺旗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名单
太仆寺旗消防救援大队列管二级重点单位:共90家。
一、商场、宾馆饭店9家
太仆寺旗汇通商场、太仆寺旗华林商厦奥盛达购物广场、太仆寺旗万客隆购物广场、太仆寺旗万客隆销售服务中心店、太仆寺旗福顺全家福生活超市、太仆寺旗元华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太仆寺旗立强商务酒店、太仆寺旗川香福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太仆寺旗风情马镇旅游文化有限公司。
二、公共娱乐场所13家
太仆寺旗动感地带音乐餐吧、太仆寺旗帝都歌厅、锡林郭勒盟星齐光影影视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太仆寺旗新金水畔音乐烤吧、太仆寺旗啤城烧烤、太仆寺旗金八音乐烧烤城、太仆寺旗银荷娱乐文化有限公司、太仆寺旗嗨乐一族烧烤店、太仆寺旗探路者网吧、太仆寺旗水沐年华洗浴中心、太仆寺旗跨时代音乐烤吧、太仆寺旗极地派对音乐烤吧、太仆寺旗兰玉SPA。
三、医院、养老院3家
太仆寺旗医院、太仆寺旗中蒙医院、太仆寺旗五面井敬老院。
四、中小学校、幼儿园10家
太仆寺旗第一中学、太仆寺旗第三中学、太仆寺旗宝昌幼儿园、太仆寺旗第四中学、太仆寺旗第四小学、太仆寺旗第五小学、太仆寺旗第一幼儿园、太仆寺旗第二幼儿园、太仆寺旗城北幼儿园、太仆寺旗阳光幼儿园。
五、国家机关4家
太仆寺旗人民检察院、太仆寺旗人民法院、太仆寺旗行政中心、太仆寺旗纪委监委。
六、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5家
太仆寺旗广播电视局、太仆寺旗邮政局、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太仆寺旗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太仆寺旗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太仆寺旗分公司。
七、博物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档案馆、宗教活动场所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1家
太仆寺旗御马苑文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
八、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5家
太仆寺旗永安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太仆寺旗骏驰加油站、太仆寺旗洋化加油加气站、中石化太仆寺旗第一加气站、内蒙古威斯特燃气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太仆寺旗分公司。
九、仓储企业1家
自治区粮食储备库。
十、固定资产(建筑、设备、原材料)价值1亿元以上的机械、电子、钢铁、医药、造纸、烟草、木材、建筑等企业13家
内蒙古格瑞得马铃薯种业集团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红井源油脂有限公司、内蒙古太仆寺旗草原酿酒有限责任公司、锡林郭勒昌鑫化工有限公司、生泰尔(内蒙古)科技有限公司、太仆寺旗深能北方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佰惠生糖业有限公司、内蒙古唐合科技有限公司、太仆寺旗德青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太仆寺旗丰泰矿业有限公司、内蒙古蒙翼缘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维贝德(内蒙古)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科泰隆达环保有限公司。
十一、其他单位26家
锡林郭勒盟宝源酿酒有限责任公司、太仆寺旗宇飞气体有限责任公司、太仆寺旗北斗鑫皇朝假日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太仆寺旗正保大酒店、太仆寺旗北斗鑫时尚快捷酒店、内蒙古太仆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花协和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国电电力太仆寺旗风力开发有限公司、中国风电头支箭风力风电场、华润新能源太仆寺旗有限公司、太仆寺旗深能北方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六面井风电场)、健安诚内蒙古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太旗宝昌镇迎宾路西加油站、中国石油太旗宝昌镇南加油站、中国石油太旗宝昌镇北加油站、中国石油太旗宝昌镇西加油站、中国石油太旗宝昌镇东加油站、太仆寺旗宏明加油站、太仆寺旗顺达加油站、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内蒙古锡林郭勒石油分公司太旗第二加油站、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内蒙古锡林郭勒石油分公司太旗第三加油站、太仆寺旗宝昌液化气站、太仆寺旗鼎盛园液化气站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太仆寺旗支行、中国工商银行太旗支行、中国农业银行太旗支行。
附件2
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关于
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界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盟市消防救援支队: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根据国家消防救援局调整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工作部署和我区消防工作实际,总队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界定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执行界定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界定标准宣贯工作
各地要通过新闻媒体、微信、微博等途径,及时向社会公告界定标准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告知社会单位对照界定标准开展自查,符合界定标准的要主动、及时向当地消防救援机构申报备案,认真填写《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将本单位确定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一并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备案。各支队要对基层大队重点单位界定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制定有针对性措施,避免基层单位出现应列未列等问题。
二、全面准确界定重点单位
各地要协调教育、工信、民宗、民政、交通、商务、文旅、卫健、邮政、电力等部门,对自主申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社会单位基础信息进行认真核查,严格按照界定标准判定是否应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凡符合界定标准的,告知其被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应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不符合界定标准,不予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做好解释工作。经消防许可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符合界定标准的,在许可的同时通知单位申报备案。
自2024年起,各地每年初按照界定标准启动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调整工作,3月底前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名单,依法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告,同时报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对2024年前已登记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因破产、停业、兼并等已不符合界定标准的,应调整出本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名单,原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档案按相关规定整理后存档。
三、强化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要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一般单位,应重点落实属地监管,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可以实施消防行政委托执法,派出所、消防安全服务中心应履行一般监管职责,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一般单位实施监管。
各支队要按照总队《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工作的通知》(内消〔2019〕49号)的要求,统筹做好全年双随机检查计划和每月双随机任务生成工作,确保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双随机检查。各地要提升双随机检查质效,切实提高监督执法人员排查和推动整改隐患的能力,提升社会单位防范和应对火灾风险的水平。各单位可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各领域火灾风险高的单位纳入重点单位进行监管,且每名防火监督员列管的重点单位不应少于30家,边境地区可因实际情况每名防火监督员列管的重点单位不应少于20家。
按照“三管三必须”的原则,充分发挥消防安全委员会议事协调作用,推动落实行业监管责任。教育、工信、民宗、民政、交通、商务、文旅、卫健、邮政、电力等已制发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部门,进一步推广行业消防安全管理示范建设工作。其他部门将消防安全管理纳入部门日常管理、工作督办、业务检查、等级评定、考核评比等内容,并尽快制定本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试行)
2.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备案登记表
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
2023年12月21日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内蒙古自治区防火安全委员会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试行)》,现予以征求意见:
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定义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
1.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的商场(包括百货商店、零售商店、超市、专业市场、农贸市场等)、商业综合体(集零售、餐饮、文娱等多种功能)、餐饮(农家乐);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地下上述场所;
2.客房数100间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或总面积大于800平米的毛毡蒙古包宾馆(旅游民宿);
3.2000个座位以上的公共体育场、体育馆、会堂、礼堂。
(二)公共娱乐场所
1.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的营业性室内健身场所,台球、保龄球,滑冰、滑雪等室内冰雪活动场所;
2.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足浴、洗浴、棋牌、茶馆、咖啡厅等室内休闲场所;
3.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酒吧、卡拉OK厅、夜总会、舞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游艺游乐场所、密室逃脱、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饮、茶馆、咖啡厅;
4.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电影院、剧院、录像厅等演出、放映场所。
(三)医院、养老院、福利院
1.住院床位50张以上的医院;
2.老人住宿床位50张以上的养老院、福利院;
3.住宿床位在30张以上的月子中心等孕婴服务场所。
(四)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儿童活动场所
1.学生住宿床位100张以上的中、小学校;
2.大型托儿所、幼儿园;
3.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室内儿童活动场所。
(五)国家机关
1.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监委;
2.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3.监狱。
(六)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金融机构
1.县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
2、城镇的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物流、快递公司盟市级分拣中心;
3、地市分行级以上的银行或金融机构。
(七)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1.候车(船)厅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
2.民用机场。
(八)博物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档案馆、宗教活动场所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1.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博物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档案馆;
2.总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的宗教活动场所;
3.具有火灾危险性且对公众开放的自治区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4.4A级以上具有建筑火灾危险性的旅游景区。
(九)发电厂(站)、储能电站、电网经营企业
1.单机容量300MW以上或总装机容量600MW以上的大型火力发电厂;装机容量300MW以上且水库总容量1亿立方米以上的水电枢纽;
2.功率为30MW且容量为30MW·h及以上的大型电化学储能电站;
3.容量在300MW及以上风力发电场和光伏发电站、抽水蓄能电站。
4.特高压变电站(换流站)、500kV变电站、区域调度中心。
(十)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1.总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甲类厂房,或者总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乙类厂房;
2.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1)单座容积5000立方米以上或者总容积10000立方米以上的甲乙类储罐;
(2)单座容积500立方米以上或者总容积2000立方米以上的液化烃(含液化石油气)储罐;
(3)总建筑面积750平方米以上的甲类仓库,或者总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乙类仓库。
3.总容量500立方米以上的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4.一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加氢站及合建站,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二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加氢站及合建站。
(十一)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占地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且同一工作时间段生产人数超过100人的制鞋、制笔、制衣、玩具、打火机、眼镜、印刷、电子、家具、食品加工、木材加工或生产性质及火灾危险性与之相类似的企业。
(十二)重要的科研单位、高等院校
1.国家级科研单位,设有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科研单位;
2.设有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的科研单位;
3.高等院校(包括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
(十三)公共建筑
1.50米以上的写字楼、办公楼、综合楼、公寓楼等公共建筑;
2.单体建筑面积40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十四)城市轨道交通、城市隧道
1.城市轨道交通的换乘站;
2.一类城市交通隧道。
(十五)仓储、物流企业:
1.国家储备粮库、总储量在10000吨以上的其他粮库;
2.总储量在500吨以上的棉库;
3.存储型物流建筑单体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作业型物流建筑、综合型物流建筑单体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企业;
4.总储存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5.总储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场。
(十六)固定资产(建筑、设备、原材料)价值1亿元以上的机械、电子、钢铁、医药、造纸、烟草、木材、建筑等企业。
(十七)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场所。
注:界定标准中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附件2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备案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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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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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市 区(县) 路(乡、镇) 号 |
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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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
消防安全责理人 |
消防安全管理人 |
职工人数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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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自动 消防设施 |
□有 □无 |
固定资产(万元) |
建筑面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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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
□ 机关 □ 团体 □ 事业 □ 国有企业 □ 集体企业 □ 私营企业 □ 联营企业 □ 股份制企业 □ 外商投资企业 □ 港澳台投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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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报 单 位 类 别 |
主 类 |
分 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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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 |
□ 1.1、建筑面积≥3000 ㎡以上的商场(百货商店、零售商店、超市、专业市场、农贸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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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建筑面积≥3000 ㎡的商业综合体(集零售、餐饮、文娱等多种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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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建筑面积≥3000 ㎡的餐饮(农家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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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建筑面积≥500㎡的地下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业综合体、餐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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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客房数100间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或总面积大于800平米的毛毡蒙古包宾馆(旅游民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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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设立2000个座位以上的公共体育场、体育馆、会堂、礼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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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共娱乐场所 |
□ 2.1、建筑面积≥2500 ㎡的营业性室内健身场所,台球、保龄球,滑冰、滑雪等室内冰雪活动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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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建筑面积≥500 ㎡的足浴、洗浴、棋牌、茶馆、咖啡厅等室内休闲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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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建筑面积≥500 ㎡的酒吧、卡拉OK厅、夜总会、舞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游艺游乐场所、密室逃脱、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饮、茶馆、咖啡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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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建筑面积≥500 ㎡的电影院、剧院、录像厅等演出、放映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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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医院、养老院、福利院 |
□ 3.1、住院床位50张以上的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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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老人住宿床位50张以上的养老院、福利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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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住宿床位在30张以上的月子中心等孕婴服务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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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儿童活动场所 |
□ 4.1、学生住宿床位100张以上的中、小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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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大型托儿所、幼儿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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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建筑面积≥500㎡的室内儿童活动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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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国家机关 |
□ 5.1、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监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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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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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监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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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金融机构 |
□ 6.1、县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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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城镇的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物流、快递公司盟市级分拣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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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地市分行级以上的银行或金融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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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
□ 7.1、候车(船)厅建筑面积≥1000㎡的客运车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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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民用机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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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博物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档案馆、宗教活动场所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
□ 8.1、建筑面积≥2000㎡的博物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档案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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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总建筑面积≥2500㎡的宗教活动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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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3、具有火灾危险性且对公众开放的自治区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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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4、4A级以上具有建筑火灾危险性的旅游景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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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报 单 位 类 别 |
□9、发电厂(站)、储能电站、电网经营企业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
□9.1、单机容量300MW以上或总装机容量600MW以上的大型火力发电厂;装机容量300MW以上且水库总容量1亿立方米以上的水电枢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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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功率为30MW且容量为30MW·h及以上的大型电化学储能电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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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容量在300MW及以上风力发电场和光伏发电站、抽水蓄能电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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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特高压变电站(换流站)、500kV变电站、区域调度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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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
□10.1、总建筑面积≥2000㎡的甲类厂房,或者总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乙类厂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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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1)单座容积5000立方米以上或者总容积10000立方米以上的甲乙类储罐; □(2)单座容积500立方米以上或者总容积2000立方米以上的液化烃(含液化石油气)储罐; □(3)总建筑面积750平方米以上的甲类仓库,或者总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乙类仓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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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总容量500立方米以上的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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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一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加氢站及合建站,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二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加氢站及合建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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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
占地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且同一工作时间段生产人数超过100人的制鞋、制笔、制衣、玩具、打火机、眼镜、印刷、电子、家具、食品加工、木材加工或生产性质及火灾危险性与之相类似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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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重要的科研单位、高等院校 |
□12.1、国家级科研单位,设有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科研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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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设有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的科研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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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高等院校(包括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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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公共建筑 |
□13.1、50米以上的写字楼、办公楼、综合楼、公寓楼等公共建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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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单体建筑面积40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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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城市轨道交通、城市隧道 |
□14.1、城市轨道交通、城市隧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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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一类城市交通隧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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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仓储、物流企业 |
□15.1、国家储备粮库、总储量在10000吨以上的其他粮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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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总储量在500吨以上的棉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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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存储型物流建筑单体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作业型物流建筑、综合型物流建筑单体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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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总储存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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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总储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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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16、固定资产(建筑、设备、原材料)价值1亿元以上的机械、电子、钢铁、医药、造纸、烟草、木材、建筑等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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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17、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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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单位界定标准》,我单位应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现申请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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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此表由符合分类标准且具有独立法人或独立经营资格的单位填报。
②申报单位在主类栏中选择最合适的一项打“√”,在分类栏中所有涉及项均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