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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仆寺旗交通运输局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清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来源:太仆寺旗交通运输局  发布日期:2023-09-22 15:36
太仆寺旗交通运输局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不予处罚的情形 不予处罚的依据
1 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悬挂物品的处罚 太仆寺旗交通运输局 初次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禁止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内交发〔2018〕726号)
2 擅自占用公路的处罚 太仆寺旗交通运输局 擅自占用公路10平方米之内,当场改正违法行为,未对公路造成损害,初次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内交发〔2018〕726号)
3 超限运输擅自行驶公路 太仆寺旗交通运输局 超限在1000千克以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
《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内交发〔2018〕726号)
4 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 太仆寺旗交通运输局 1.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2.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
《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内交发〔2018〕726号
5 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进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年度审验的处罚 太仆寺旗交通运输局 初次违法,情节轻微且超过年审期限15日以内,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进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年度审验的,由旗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内交发〔2018〕726号)
6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处罚 太仆寺旗交通运输局 初次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内交发〔2018〕726号)
7 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的处罚 太仆寺旗交通运输局 初次违法,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的。
《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内交发〔2018〕726号)

太仆寺旗交通运输局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从轻处罚的情形 从轻处罚的依据 备注
1 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处罚 太仆寺旗交通运输局 初次违法,擅自占用公路10平方米至30平方米或挖掘公路2平方米之内情节轻微,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内交发〔2018〕72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2 未经同意跨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管(道)线、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太仆寺旗交通运输局 初次违法,未经同意跨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管(道)线、电缆等设施,对公路造成了侵害,发现并责令改正后,在限定期限内改正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内交发〔2018〕726号)
3 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悬挂标志牌的处罚 太仆寺旗交通运输局 初次违法,情节轻微,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一)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悬挂标志牌的;
《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内交发〔2018〕726号)
4 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处罚 太仆寺旗交通运输局 未采取措施,未造成脱落、扬撒,初次违法,情节轻微,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内交发〔2018〕726号)
5 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太仆寺旗交通运输局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当事人主动投案,向执法机构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积极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未经许可等案件中,当事人能够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主动补办许可手续并向执法机构提供的;
3.当事人主动提出其在违法行为未被发现之前自行纠正违法行为的,或者虽然已经被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但在执法机构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之前自行纠正违法行为的;
4.当事人主动向执法机构提供其受他人指使、强令或者胁迫的情况,经执法机构查实的;
5.当事人主动向执法机构提供案件线索和相关材料,检举的违法行为被执法机构查实的;
6.其他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
《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内交发〔2018〕726号)

太仆寺旗交通运输局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减轻处罚的情形 减轻处罚的依据 监管措施
1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不能保证具有行车记录仪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行为的行政处罚 太仆寺旗交通运输局 1.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2.按照执法部门要求在期限内及时改正。
3.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包容观察、预警提示、容缺执法、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回访
2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许可的训练场地外开展场地训练行为的行政处罚 太仆寺旗交通运输局 1.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2.按照执法部门要求在期限内及时改正。
3.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包容观察、预警提示、容缺执法、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回访
3 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太仆寺旗交通运输局 第一次违法,情节较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包容观察、预警提示、容缺执法、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回访
4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承修报废机动车、拼装机动车、使用伪劣配件以及擅自改装机动车的
太仆寺旗交通运输局 拼装、擅自改装客车或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承修报废客车或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情节较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包容观察、预警提示、容缺执法、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回访

太仆寺旗交通运输局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清单--三张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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