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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太仆寺旗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通知的政策解读

来源:太仆寺旗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6-04-14 14:50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规范太仆寺旗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旗政府)工作,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工作规则》,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规则。

  旗政府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自治区党委、政府,盟委、行署和旗委工作要求;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恪守宪法法律,扎实推进 “两个屏障”“两个基地”“一个桥头堡” 建设,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太仆寺旗新篇章。

  旗政府工作人员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深刻领悟 “两个确立” 的决定性意义,增强 “四个意识”、坚定 “四个自信”、做到 “两个维护”;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胸怀 “两个大局”、牢记 “国之大者”,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把党的领导贯穿政府工作全过程、各领域。

  第二章 组成人员和旗政府职能

  四、旗政府由旗长、副旗长、政府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组成。

  五、旗政府实行旗长负责制,旗长主持政府全面工作。副旗长协助旗长工作,按分工分管相关领域;受旗长委托,承办其他工作及专项任务,并按统一安排代表旗政府开展对外交往与区域协作。旗政府办公室主任在旗长、常务副旗长领导下,负责政府日常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

  旗长外出、学习期间,由常务副旗长受托主持政府工作;旗长与常务副旗长同时外出时,由旗长指定其他副旗长主持工作。

  副旗长实行 AB 岗工作制度,互为 AB 岗人员一方外出期间,由另一方代为履行相关政务职责,确保工作连续有序。

  旗人民政府依法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责。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发展和安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治理效能,推动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深度融合,持续优化发展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稳步推进太仆寺旗现代化建设。

  旗政府各局、各委员会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负责本部门全面工作。各部门、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落实旗委、旗政府决策部署,在本部门单位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依法开展行政管理,统筹谋划本领域、本行业工作,压实工作推进、组织实施与督导落实各项责任。各部门单位决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请示分管副旗长,重大事项须向旗长报告。

  第三章  会议制度

  八、旗政府实行政府全体会议、政府党组会议、政府常务会议制度。根据需要召开旗长办公会议、政府专题会议。坚持精简高效原则,对领域、内容、参会范围相近的会议,实行套开、合开。涉及“三重一大”事项,需提请政府党组会议审议,确有必要的,再提请政府全体会议、政府常务会议、旗长办公会议或政府专题会议审议,充分体现党的领导核心作用。 九、旗政府全体会议由旗长、副旗长、旗政府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组成,由旗长召集并主持。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传达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盟委、行署及旗委、旗人大常委会各项重大决策部署与重要工作要求;

  (二)讨论决定旗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旗政府的重要工作。

  旗政府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十、旗政府党组会议由旗政府党组成员组成,非中共党员的政府班子成员列席会议;会议由旗政府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人民网。主要议事职责如下:

  (一)严格落实“第一议题”制度,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和重要文章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上级党委政府及旗委的重要指示、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与重大决策部署,研究制定具体落实措施。

  (二)研究审议须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研究确定旗政府班子成员分工,以及政府系统重要人事任免、考核评价、奖惩等事项。

  (四)研究重大项目安排,主要包括国家、自治区、盟级投资的重大工程与项目,以及旗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等。

  (五)研究国有企业重大投资、参股、合资、合作等产业项目,主要包括企业年度投融资计划、重大投融资项目、股票与债券发行,一级企业及重要子企业非主业类投资、境外投资和境内大额投资等特别监管类项目。

  (六)研究旗政府及政府系统党的建设重要事项,主要包括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七)其他需经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旗政府党组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 2—4 次,遇重大紧急事项可随时召开。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党组(扩大)会议,按需安排相关人员列席。

  十一、旗政府常务会议由旗长、副旗长、旗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旗长召集并主持。主要任务: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盟委行署及旗委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会议精神和工作要求;

  (二)研究需向盟行署请示报告、提请旗委审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审议提请旗人大常委会审定的政府工作报告、旗本级财政预算草案等

  (三)审议制定旗政府规范性文件;

  (四)研究提交政府全体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

  (五)研究决定政府日常全面工作、统筹安排重要事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六)听取各苏木乡镇、旗直各部门及相关单位重点工作进展情况汇报;

  (七)通报情况、研究协调其他重要工作。

  旗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 2—4 次,特殊情况随时组织召开。纪委监委、宣传部、财政局、审计局、司法局为固定列席单位,旗政府办公室主任及分管议题副主任列席会议,根据会议议题可安排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参会。

  十二、旗长办公会议由旗长、副旗长、旗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旗长召集主持,不定期召开。根据会议议题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旗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处理旗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十三、政府专题会议由旗长或副旗长召集主持,旗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相关苏木乡镇及旗直部门负责人按需参会,主要任务是研究、协调和处理行署工作中的专门事项。

  牵头部门会同相关单位起草,旗政府办公室统一审核把关,确保内容详实准确、意见完整全面、行文简洁规范、逻辑严谨清晰,切实提升会议质效、务实解决问题。

  十五、政府全体会议、党组会议、常务会议、旗长办公会议纪要,由旗政府办公室负责起草,依次经办公室主任、分管副旗长审签,最终由旗长审定签发。

  六、旗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须严格遵守会议制度,按时参会,原则上不得无故缺席、请假。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参会的,须严格履行请假报批手续,由旗政府办公室会议主持人审批。

  十七、旗政府召开的工作会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特殊情况确需召开计划外会议的,主办部门应及时向旗政府报送请示,经分管副长审核后报长审批。各部门单位性业务会议,要实行计划管理。 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

  十八、旗政府建立学习机制,每月组织 1 次专题学习,由旗长主持,政府领导同志参加,按需邀请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参与学习。

第四章 公文处理

  十九、各苏木乡镇、旗直各部门向旗政府报送公文,严格遵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严守行文规则与审批程序。拟提请旗政府审议或以旗委、政府联合发文的文稿,凡主体职责属政府范畴、由政府部门牵头起草的,须按规定先行报请旗政府完成内部审核程

  二十、各部门起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事项请示文稿,以及自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严格履行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程序,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政策一致性评估,落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前置审核;结合事项实际,同步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基层减负合规性评估等工作。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群众切身利益及易引发风险隐患的事项,必须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通过听证会等多种方式广泛征求意见。行政规范性文件严格按法定程序备案管理,并按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开。

  二十一、各部门向旗政府报送请示类公文,涉及其他单位职责职权的,应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部门之间有分歧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协商;经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的,主办部门须如实列明各方观点、依据理由,并提出合理化办理建议。部门间文件会签、意见征求,除另有时限规定外,须在 7 个工作日内办结反馈;确需延期的,应主动沟通对接、协商确定办结时限,逾期未反馈的视为无异议。

  二十二、上级政府及办公部门印发的政策文件,结合我旗实际需制定实施细则、落实举措并以旗政府或政府办名义发文的,有时限要求的,牵头部门须在规定时限前 10 个工作日内将文件代拟稿报送旗政府;无明确时限的,原则上 1 个月内完成起草报送;紧急事项随到随办随报。

  二十三、各类公文及办理意见,由旗政府办公室按照领导分工分送呈批;涉及多领域、多位领导的事项分类转送,重大全局性事项报请旗长审定。

  二十四、以旗政府名义向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旗委报送文件,盟直单位、各旗县市(区)政府、旗人大常委会商洽工作、反馈事项、报送重要事项的公文,经分管副旗长、常务副旗长审核后,由旗长签发。 旗政府与盟直部门单位、其他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等联合发文,经分管副旗长审核后,由旗长签发。

  二十五、旗政府及各部门持续优化公文流转流程,分管领导带头转变文风、提升办事效率,做到即收即阅、即阅即批、即批即转,对分管领域工作要实事求是、担当负责,减少繁文缛节。 对各苏木乡镇、各部门报送的审批类公文,旗政府办公室严格履行审核把关职责,明确拟办意见。报送旗长审签的文稿,办公室正副主任须提出具体办理建议,分管副旗长结合实际出具明确意见;跨领域、跨部门协调无果的,报请常务副旗长统筹处置,必要时由常务副旗长提请旗长审定。

  二十六、严格落实基层减负相关规定,实行发文计划管理、总量管控和立项审批制度,坚持短实新优良文风,杜绝文稿照搬抄袭。凡属部门职责范围内事项,由部门单独或联合行文,不得以旗政府、旗政府办公室名义擅自发文,不得随意标注“经旗政府同意”字样发文。 各苏木乡镇、各部门单位报送公文不符合条例及相关规定的,一律退回报文。

第五章 工作落实

  二十七、旗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指导、推动、督促分管领域和部门,加强协调推进,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相关副旗长、旗政府主任、副主任间要主动沟通协调。

  二十八、旗政府各部门要履职尽责、担当作为、协同配合、跟踪问效,确保各项政策举措落到实处。要完善督查督办工作机制,创新督查方式,增强督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减轻基层负担。 旗政府名义开展的督查工作旗政府办公室统筹协调,旗政府办督查室牵头组织实施。旗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全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的指导。

第六章 工作纪律和自身建设

  二十九、旗政府及各部门全面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各项要求,全力建设法治、诚信、廉洁、高效、服务型政府。

  三十旗政府及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工作中涉及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政策、重要事项,以及旗政府管理的事项等,及时旗政府请示报告。提请旗政府研究的政府工作事项,必须具备科学性、可行性,符合实际情况。

  三十一旗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严于律己、严负其责、严管所辖,不搞特权、不谋私利,严禁违规插手干预工程项目、政府采购、资金分配、人事安排等,管好家人和身边工作人员。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各部门单位要认真整改并按程序向旗政府报告。

  

  第七章  附  则

  三十二、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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