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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报纸、期刊、音像、电子、互联网出版单位变更登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承印单位,或者终止出版经营活动备案

来源:太仆寺旗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6-04-10 09:04

事项流程指南

  • 图书、报纸、期刊、音像、电子、互联网出版单位变更登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承印单位,或者终止出版经营活动备案
  • 图书、报纸、期刊、音像、电子、互联网出版单位变更登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承印单位备案

权力名称

图书、报纸、期刊、音像、电子、互联网出版单位变更登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承印单位,或者终止出版经营活动备案

权力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依申请类)

责任主体

自治区新闻出版(版权)局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十七条 第二款 出版单位除前款所列变更事项外的其他事项的变更,应当经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并送达印刷委托书;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第七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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