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50102/2023-00097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太政发〔2023〕12号 |
成文日期 | 2023-02-07 00:00:00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太政发〔2023〕12号
太仆寺旗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太仆寺旗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
累进加价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旗发改委、住建局、水利局:
2022年11月8日,旗发改委提交的《太仆寺旗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机制改革方案》,太仆寺旗人民政府2022年第20次政府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将《太仆寺旗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太仆寺旗人民政府
2023年2月7日
太仆寺旗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
累进加价制度改革方案
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水利厅关于建立健全内蒙古自治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894号)、《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9〕586号)和《锡林郭勒盟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改革方案》有关精神,根据我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建立全旗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要以保障非居民用户合理用水需求为前提,以严格用水定额管理为依托,以改革完善计价方式为抓手,以先试点、后扩面积极稳妥地推进方法为路径,通过健全制度、完善标准、落实责任等手段,提高用水户节水意识,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有利于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建设节水型社会。
二、主要内容
(一)实施范围。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实施范围为使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
(二)定额确定。根据非居民用水户前三年平均用水量核定下一年度用水定额(以后年度以此类推),该用水定额不得超过《内蒙古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DB15/T 385—2020)规定相关行业标准。水量核定原则上以户为单位,一个用水户的一块水表为一个用水核定单位。旗住建局指导旗清源给排水有限责任公司按结算水表核定超档水量并收取费用。具体定额水量由旗清源给排水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上述办法确定并向用水户下达《年度定额用水通知书》(附件一)。
(三)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用水户应当按照核定的用水定额用水。超定额用水的,除按计量的水量缴纳非居民用水对应类别基本水费外,对超用部分按下列加价标准收取加价水费。
1.分档水量,水量按三档划分。
第一档水量基数为核定的定额用水量,保证用水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
第二档水量为超过核定的定额用水量,超定额水量20%(含)以下;
第三档水量为超过第二档水量部分。
2.加价标准,原则上划分三档。
一档水价,定额以内的水量按照城镇非居民供水价格执行,即5元/立方米;
二档水价,超定额20%以内的水量按照城镇非居民供水价加价50%执行,即每立方米加价2.5元;
三档水价,超定额20%以上的水量按照城镇非居民供水价加价100%执行,即每立方米加价5元;
对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行业要实行更高的加价制度,国家、自治区公布的限制类、淘汰类产业用水,需在上述各分档加价幅度基础上增加10%,即二、三挡加价标准分别为60%(3元/立方米)、110%(5.5元/立方米)。
(四)加价项目。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仅为基本水价加价,不包含水资源税、污水处理费和各种附加。
(五)计费周期。计量周期水量以一年(自然年)为一个计算周期,周期内之间不累计,不结转。一个周期结束后,对超用部分按加价标准收取加价费用。
(六)资金用途。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形成的收入要“取之于水,用之于水”,主要作为供水企业收入,用于管网及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提升和节水奖励等;不得用于供水企业日常开支或人员工资奖金等支出。资金征收和使用和奖励办法由旗住建局制定,报旗政府批准后执行,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实施时间安排。2023年2月底前试点完成行政事业单位办公楼和糕点、面包制造作坊的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2023年6月底前,全旗各非居民用水户全面推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主体,落实主体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建立工作机制,共同做好工作。旗发改委主要负责做好分档水量划分和加价标准制定等工作;旗住建局主要负责制定和实施非居民用水管理目录,加价收入资金使用监管,委托旗清源给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征收超定额累进加价等;旗清源给排水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提供本供水区域内非居民用水量的基础数据,超定额用水的核定和向超定额用水户下达《年度超定额用水缴费通知书》(附件二)。
(二)推进价格成本监审和信息公开。在建立健全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同时,要加强对供水企业价格成本监审的常态化管理,进一步健全供水企业信息披露机制,继续推进供水企业成本公开和定价成本监审结论公开,扩大公众参与范围和程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完善配套措施。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完善用水计量设施,积极推行智能化管理,提高用水计量效率和精准度,为建立健全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提供更有利的基础条件。可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建立节水激励机制,对用户定额内用水的节约部分给予适当奖励。
(四)强化宣传引导。要加强舆论宣传,强化水情教育,大力宣传我旗水资源紧缺现状,引导各用水主体树立节水观念,提高节约用水自觉性。采取多种方式开展政策解读,适时宣传政策成效,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创造良好舆论氛围。
附件一:《XX年度定额用水通知书》
XX年度定额用水通知书
X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内蒙古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水利厅关于建立健全内蒙古自治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894号)《太仆寺旗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改革方案》要求,对太仆寺旗境内非居民用水户实行定额用水,以年度为单位进行考核。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DB15/T 385—2020)和你单位前三年平均用水量核定你单位XX年的全年用水量为X立方米,如有用水超出该定额部分,将按照规定加价收取水费。
太仆寺旗清源给排水有限责任公司
XX年X月X日
附件二:《XX年度超定额用水缴费通知书》
XX年度超定额用水缴费通知书
X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内蒙古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水利厅关于建立健全内蒙古自治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894号),对太仆寺旗境内非居民用水户实行定额用水,以年度为单位进行考核。根据我公司下达的定额用水量和你单位实际用水量,现对你单位超出定额用水部分加价收取水费,请你单位接到此通知7日内到我公司缴纳超定额加价水费。
XX年超定额用水量缴费明细
年度 |
全年定额水量(立方米) |
实际用水量(立方米) |
超定额量(立方米) |
超定额水量占定额水量比率(%) |
加价标准(元) |
加价水费(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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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仆寺旗清源给排水有限责任公司
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