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525270116815181/2023-00001 | 主题分类 | 农牧业、林业、水利 |
发布机构 | 太仆寺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太政办发〔2023〕15号 |
成文日期 | 2023-03-14 00:00:00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太政办发〔2023〕15号
太仆寺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太仆寺旗2023-2025年春季牧草
返青期休禁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旗直各有关单位:
经旗政府同意,现将《太仆寺旗2023-2025年春季牧草返青期休禁牧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太仆寺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14日
太仆寺旗2023-2025年春季牧草返青期
休禁牧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保护利用农牧区生态资源,切实巩固生态建设成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相关规定,按照《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2023-2025年春季牧草返青期休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锡署办发〔2022〕147号)要求,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实施春季牧草返青期休牧,可有效避免牧草生长点被牲畜过早啃食、踩踏而导致草地生产力下降、种群退化等问题,对草原生态保护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同时有利于传统草原畜牧业生产方式向现代化生态畜牧业经营管理转变,促进生态、生产、生活协调可持续发展。实施农区休禁牧,可大力推进“生态立旗”战略实施,切实保护生态资源,巩固扩大生态建设成果,实现全旗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实施范围、时间
(一)牧区休牧范围。在贡宝拉格苏木的19个嘎查和炮台营子实施春季牧草返青期休牧制度,休牧草场面积108.63万亩。
(二)农区休禁牧范围。在宝昌镇、永丰镇、千斤沟镇、骆 驼山镇、红旗镇、幸福乡六个农区乡镇范围内马、羊、驴、骡、骆驼实行全年禁牧,牛实施季节性休牧。
(三)休禁牧时间。牧区休牧时间从4月1日至5月15日,为期45天。农区季节性休牧时间从4月10日至6月1日,为期50天。
(四)活动场地。以牧户核定的载畜量为基数,每个羊单位休牧期活动场地不超过20平方米,活动场地要设置在棚圈周边,并有明显标识。
三、补贴办法
为确保春季牧草返青期休牧取得实效,保障春季休牧期间牧户生产生活不受影响,对在基本草原实施休牧的牧户按休牧草场面积给予休牧补贴(贡宝拉格苏木),每亩1.125元,共需资金122.2088万元。所需资金由盟、旗两级按4:6比例承担,农区休禁牧不予补贴。
四、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实施前一年9月至实施当年3月)
1.制定方案。成立以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部门和苏木乡镇主要领导为成员的春季牧草返青期休牧和农区休禁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旗休禁牧工作的实施和统筹调度;制定切实可行的休禁牧工作方案,明确休禁牧范围和时间、责任分工、补贴发放、监管措施等。
2.开展宣传。通过广播、电视、微信平台、入户宣传、发放明白卡等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使农牧户提前做好休禁牧期间的饲草料储备、牲畜饮水、牲畜活动场地、疫病防治等保障准备工作。
(二)具体实施阶段(每年4月至5月)
对全旗境内进行休禁牧,督促农牧户牲畜全部舍饲。落实主体责任制,旗人民政府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签订春季休牧工作责任状,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同嘎查村委员会签订春季休牧工作责任状,嘎查村委员会同农牧户签订休禁牧合同,层层落实责任,明确任务。旗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和苏木乡镇综合执法局要切实加强执法监管力度,提高责任意识,对休禁牧期间违法违规放牧偷牧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三)监测总结阶段(每年6月至8月)
旗林草局负责休牧期间对休牧草场进行返青期监测,及时掌握休牧效果和牧草生长发育状况及自然灾害的动态变化趋势,为科学利用草原及实施生态建设项目提供可靠依据,牧区春季牧草返青期休牧结束后,对休牧草场进行返青期生产力监测,并做好总结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做好春季牧草返青期休牧和农区休禁牧工作,经旗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全旗春季牧草返青期休牧和农区休禁牧工作领导小组,小组成员见附件。
(二)强化责任落实
1.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是行政区域休禁牧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组织嘎查村“两委”、召开休禁牧工作动员大会,安排部署、明确责任、宣传动员,与嘎查村“两委” 签订春季休牧及禁牧工作责任状。
2.嘎查村“两委”从发布公告之日起开展休禁牧工作的宣传并督促本嘎查村农牧户提早做好饲草料储备工作。在休牧期前组织动员广大农牧户,发挥带头作用,做好日常巡查,建立举报机制,确保休禁牧工作公平、公正、公开。贡宝拉格苏木各嘎查村与牧户签订春季休牧合同。
3.牧区休牧牧户要提前做好休牧前期准备工作,认真阅读休禁牧公告,要严格按照每个羊单位不超过20平方米的要求设立休牧期间牲畜活动场地(1头牛等于5个羊单位,1匹马、1头驴、1头骡等于6个羊单位,1头骆驼等于7个羊单位,2个仔畜等于一个成年羊单位),活动场地要设置在棚圈周边并有明显的标识,禁止在活动场地外放牧。农区要按照各自院落空间设立牲畜活动场地。
4.旗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和苏木乡镇综合执法局负责执法监管;农科部门负责疫病防治技术指导;林草部门负责监督及草原动态监测工作;水利部门做好牲畜饮水保障工作;宣传部门负责休禁牧工作的宣传报道;财政部门保证资金管理和按时发放。
5.牧区春季牧草返青期休牧结束后,贡宝拉格苏木以嘎查为单位审核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发放休牧补贴。
(三)做好基础保障。农科部门和水利部门指导提早做好饲草料储备、水源和牲畜活动场地保障工作;做好各类牲畜防疫工作,防止发生疫情,要及时解决休禁牧期间遇到的各种困难问题,做到提前解决,避免给群众造成经济损失。休禁牧农牧户要做好饲草料储备、保证充足水源,对饲养的牲畜做好防疫措施,确保休禁牧期间不出现疫病,遇到困难的提前向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及帮扶部门申请服务。
(四)强化监督管理。旗自然资源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和苏木乡镇综合执法局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整合人员力量,调配交通工具,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牧区牧草返青期休牧期间违规放牧行为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依法处以每个羊单位120元的罚款。对违反农区休禁牧规定的行为,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按每只(头)并处5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违规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在幼林地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林草部门要充分发挥护林护草员作用,统一组织,严格管理,定期依法对休禁牧区进行巡护,确保休禁牧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五)加大宣传力度。组织旗直机关干部深入农牧户,帮助农牧民算好“经济账、生态帐”“短期帐、长期帐”“家庭账、 国家集体帐”,切实增强休禁牧自觉性。通过广播、电视、 微信、短信、入户宣传、发放明白卡、张贴标语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休禁牧工作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在休禁牧实施前发布休禁牧公告,明确休禁牧范围、起止时间、补贴发放等内容,在休禁牧实施中及时宣传报道休禁牧典型,对违规放牧行为在媒体及时公开曝光。建立举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形成执法监管、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合力,确保休禁牧取得成效。休禁牧期间设立监督举报电话,电话:0479-5222413。
(六)加强考核监督。实行目标化管理,将休禁牧工作纳入各旗直部门和苏木乡镇年度考核内容,作为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旗委、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通过明察暗访等形式,适时开展督查检查,对休禁牧工作开展不力,放牧现象普遍严重的苏木乡镇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七)畅通信息报送渠道。在休禁牧期间,成员单位和各苏木乡镇每周二向旗林草局报送执法等工作进展情况(报送邮箱: tbsqlyj@126.com,联系人:罗志强),旗林草局汇总后以书面形式向旗人民政府和盟林草局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附件:《太仆寺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全旗春季牧草返青期休牧和农区休禁牧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附件:
太仆寺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成立全旗春季牧草返青期休牧和农区
休禁牧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为切实做好春季牧草返青期休牧和农区休禁牧工作,经旗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全旗春季牧草返青期休牧和农区休禁牧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陈艳豹 旗委副书记、政府旗长
副组长:李占宝 政府副旗长
成 员:刘海霞 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
张东伟 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信访局局长
陈壮壮 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张少纯 宣传部副部长
师金余 旗林草局局长
邢世杰 旗农科局局长
石占军 旗财政局局长
李树宏 旗自然资源局局长
徐建阁 旗水利局局长
樊远征 旗民政局局长
乌云塔娜 旗审计局局长
李卫东 旗司法局局长
祝 薇 旗文旅局局长
李茂林 盟生态环境局太仆寺旗分局局长
李志强 旗公安局环食药大队大队长
任富强 旗林草局副局长
郭晓萌 贡宝拉格苏木苏木长
左志国 宝昌镇镇长
蔡桂林 千斤沟镇镇长
张守强 红旗镇镇长
莘润江 骆驼山镇镇长
张永莉 永丰镇镇长
赵玉豹 幸福乡乡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旗林草局,办公室主任由师金余同志兼任, 电话:0479-5222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