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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太仆寺旗文体旅游广电局  发布日期:2026-03-09 16:36

行政处罚决定书

  (蒙锡太)文综罚字〔2026〕1号

  当事人:太仆寺旗开普勒网吧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527MA7KH3LY0Y

  投资人:郭维宁

  住 址:太仆寺旗宝昌镇解放大街兴达花园住宅小区陵园路1栋11号

  2026年02月03日,太仆寺旗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人员李红霞、尹荟萃,受太仆寺旗文体旅游广电局委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太仆寺旗宝昌镇解放大街兴达花园住宅小区陵园路1栋11号开普勒网吧进行检查。该网吧正常营业,证照齐全,执法人员逐一对该网吧上网消费者身份证件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网吧二楼22号机位后有1名人员旁观,执法人员让网吧投资人郭维宁提供该人员身份信息,郭维宁未能提供。执法人员通过向这名人员了解,该人员自称17周岁,于16时左右与朋友一同来到网吧,自己没有上网也没有缴费就来到二楼看朋友上网,其间网吧投资人郭维宁未让其出示身份证件。执法人员对这名人员父母姓名、家庭住址、出生日期、联系方式进行了了解,并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后,让其立即离开网吧。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拍摄现场照片5张。

  2026年02月05日我局立案调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进入太仆寺旗开普勒网吧未成年人提供的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信息发函至太仆寺旗公安局调取该未成年人户籍登记信息,公安户籍登记信息显示与该未成年人提供的信息一致,户籍登记信息照片与现场拍摄照片比对一致。

  2026年02月06日,太仆寺旗开普勒网吧投资人郭维宁到太仆寺旗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受调查询问,承认执法人员在检查太仆寺旗开普勒网吧时有1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内。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文书编号为(蒙锡太)文综检(勘)字〔2026〕1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该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事实。

  2、现场取证照片5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太仆寺旗开普勒网吧时,该网吧正常营业,场所内有未成年人的事实。

  3、《关于协助调取公民户籍登记信息的函》1份,证明我局发函至太仆寺旗公安局调取未成年人户籍登记信息的事实。

  4、太仆寺旗公安局出具公民户籍登记信息1份,证明进入太仆寺旗开普勒网吧的未成年人出生日期为2008年12月26日,现年17周岁系未成年人的事实。

  5、《调查询问笔录》1份,经太仆寺旗开普勒网吧投资人郭维宁确认,公安户籍登记信息与进入开普勒网吧系同一人,证明太仆寺旗开普勒网吧投资人郭维宁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事实。

  6、太仆寺旗开普勒网吧《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投资人郭维宁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太仆寺旗开普勒网吧主体资格合法。

  7、文书编号(蒙锡太)文综改字〔2026〕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执法人员责令太仆寺旗开普勒网吧改正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事实。

  太仆寺旗开普勒网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之规定。

  参照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该网吧接纳1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进入场所时间短,社会影响小,且未上网,未有违法所得。通过查询,近两年来当事人未有同一违法行为,综上所述,对太仆寺旗开普勒网吧应当从轻行政处罚。

  2026年02月11日,太仆寺旗文体旅游广电局对太仆寺旗开普勒网吧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郭维宁签字确认,截至当日,未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2.罚款人民币叁仟圆(3000.00)。

  你网吧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太仆寺旗农村商业银行或者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统一公共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网吧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太仆寺旗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太仆寺旗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太仆寺旗文体旅游广电局

  2026年0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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