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仆寺旗信访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条款内容 |
依据效力位阶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事项类别(法定公开、其他)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责任处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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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三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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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政务公开 |
机构信息 |
基本信息 |
办公地址、办公时间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太仆寺旗信访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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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领导信息 |
局长、副局长、综合服务保障中心主任领导的姓名、照片、职务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太仆寺旗信访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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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文件 |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有关情况、监督方式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太仆寺旗信访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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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相关制度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太仆寺旗信访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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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
年度政府信息公开报告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太仆寺旗信访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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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法定公开内容 |
政府采购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太仆寺旗信访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财务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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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法定公开内容 |
权责清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太仆寺旗信访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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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依申请公开 |
依申请公开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七条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太仆寺旗信访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