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条款内容 |
公开时限 |
公开 主体 |
事项类别 |
公开对象 |
责任股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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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三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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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接受信息公开申请的方式、途径和程序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太仆寺旗民政局 |
法定公开 |
√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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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各类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性文 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太仆寺旗民政局 |
法定公开 |
√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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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机关简介 |
基本信息 |
民政局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太仆寺旗民政局 |
法定公开 |
√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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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简介 |
民政局领导姓名、照片、职务、分工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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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职能 |
民政局职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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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设置 |
民政局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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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单位 |
所属单位名称、职能、负责人姓名、内设机构、办公时间、办公地址、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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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 |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太仆寺旗民政局 |
法定公开 |
√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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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领域信息 |
社会救助 |
社会救助相关政策实施情况 |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 府信息: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太仆寺旗民政局 |
法定公开 |
√ |
相关股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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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 |
养老服务相关政策实施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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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清单 |
民政局权责清单等信息 |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 府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太仆寺旗民政局 |
法定公开 |
√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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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政府信息年度报告 |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是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太仆寺旗民政局 |
法定公开 |
√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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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依申请公开 |
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太仆寺旗民政局 |
法定公开 |
√ |
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