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仆寺旗教育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 |||||||||||||||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条款内容 | 依据效力位阶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事项类别(法定公开、其他)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责任单位/部门 | 对应职责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三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体 | |||||||||||
1 |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
行政法规 | 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太仆寺旗教育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太仆寺旗教育局 | 更新及时公开 | |||
2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各类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性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 行政法规 | 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太仆寺旗教育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太仆寺旗教育局 | 更新后及时公开 | |||
3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机关简介 | 机构职责 | 机关职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行政法规 | 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太仆寺旗教育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太仆寺旗教育局 | 更新后及时公开 | |
机构设置 | 机构内设处室职能职责 | ||||||||||||||
所属单位 | 机构所属单位 | ||||||||||||||
领导简介 | 机关领导分工及简介 | ||||||||||||||
政府采购 |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
行政法规 | 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太仆寺旗教育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太仆寺旗教育局 | 更新后及时发布 |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义务教育 | 1.义务教育学校名录,各学校基本情况简介。 2.招生政策、计划、学区划分详细情况,各校本年度招生结果。 3.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 4.学生评优奖励,省市县“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标准;评比方法;表彰名单等。 5.太仆寺旗教育局组织、联合部门开展的培训、检查、各类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涉及“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 行政法规 | 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太仆寺旗教育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太仆寺旗教育局 | 更新后及时发布 | |||
权责清单 | 具体事项规章制度及办理结果 | 1.权责清单 2.办理相关事项所采取的备案、审核、审批制度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结果。 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
1.《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 (七)公布权力清单。地方各级政府对其工作部门经过确认保留的行政职权,除保密事项外,要以清单形式将每项职权的名称、编码、类型、依据、行使主体、流程图和监督方式等,及时在政府网站等载体公布。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地方的具有行政职权的机构,其权力清单由其上级部门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审核确认,并在本机构业务办理窗口、上级部门网站等载体公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
行政法规 | 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太仆寺旗教育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太仆寺旗教育局 | 更新后及时发布 | |||
4 |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 (一)行政机关年度信息公开的总体情况; (二)行政机关主动共开政府信息情况;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行政法规 | 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太仆寺旗教育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太仆寺旗教育局 | 更新后及时发布 | |||
5 | 依申请公开 |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
行政法规 | 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太仆寺旗教育局 | 依申请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太仆寺旗教育局 | 及时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