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仆寺旗工业和信息化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条款内容 | 依据效力位阶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事项类别(法定公开、其他)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责任股室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三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体 | |||||||||
机关简介 | 领导分工 | 机关领导的姓名、职务、分工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行政法规 | 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太仆寺旗工业和信息化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 | ||
机构职能 | 局机关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的职能职责,办公地址和电话 | ||||||||||||
政府信息公开管理信息 |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 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 行政法规 | 每年1月31日前 | 太仆寺旗工业和信息化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 | |
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办公地址、联系方式;依申请公开受理有关事项、监督保障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三款,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第十二条,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 行政法规 |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公开 | 太仆寺旗工业和信息化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 | ||
依申请公开 | 提供公众在线申请、查询依申请公开的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四条 对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认为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可以建议行政机关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行政机关经审核认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主动公开。 | 行政法规 |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需要延长答复的,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 太仆寺旗工业和信息化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 |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 行政法规 |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公开 | 太仆寺旗工业和信息化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 | |||
政府采购 | 政府采购、招标及中标公告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
行政法规 |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公开 | 太仆寺旗工业和信息化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 | |||
权责清单 | 工信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监督检查、其他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 1.《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 (七)公布权力清单。地方各级政府对其工作部门经过确认保留的行政职权,除保密事项外,要以清单形式将每项职权的名称、编码、类型、依据、行使主体、流程图和监督方式等,及时在政府网站等载体公布。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地方的具有行政职权的机构,其权力清单由其上级部门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审核确认,并在本机构业务办理窗口、上级部门网站等载体公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
行政法规 |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公开 | 太仆寺旗工业和信息化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