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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太仆寺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电动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来源:太仆寺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4-12-27 15:21

  2024年5月29日,按照《锡林郭勒盟市场监管系统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锡市监质监字〔2024〕187号)要求,我局组织执法人员对某电动车行进行专项检查,发现该电动车行销售的电动自行车无脚踏功能,且标识不规范,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强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太旗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之37.《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 年 12 月 29 日修正)第1项的从轻处罚裁量基准,依法作出当没收扣押的涉案电动自行车和罚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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