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1日,按照《关于印发2024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执法人员随即对该店开展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76盒待售的舒肤佳香皂。由于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及供货商有效资质等材料,执法人员将涉案的舒肤佳香皂予以扣押,并于3月22日将涉案香皂的实物(2盒)发送“舒肤佳”香皂注册商标所有人广州宝洁有限公司进行辨认后,认定涉案香皂属于假冒商品。经报局领导批准,于2024年4月1日决定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了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的相关裁量规则,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没收扣押的涉案食品、没收非法所得和罚款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