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据盟局《关于印发2024 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的要求》(锡市监执字[2024]61号)文件要求,开展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该饭店的厨房货架上陈列有味椒盐、彩糖针、蒙牛牛奶及海天蚝油,都已经超过保质期。经向局领导电话请示,执法人员现场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予以扣押,并于3月26日批准立案调查。经查,经营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了经营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的相关裁量规则,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