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6日,有消费者向我局举报当事人无证生产经营食品。执法人员随即开展核查调查,情况属实。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食品生产加工许可证明,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于3月20日前办理食品生产加工许可登记。3月21日再次核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办理食品生产加工许可登记。经报局领导批准,于当日决定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无证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构成了无证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的相关裁量规则,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