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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刘某某与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太仆寺旗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24-06-14 09:22

基本案情根据(2022)内2527民初107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某某借款30000元。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原告已预交,本判决生效后予以退还),由被告王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王某某未按照判决履行给付义务故原告刘某某于2024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情况:本案在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王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承办法官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具有规避执行的行为,拒不报告财产,执行法院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并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及限制高消费措施。该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前,执行法官与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进行沟通明确如果可以提供王某某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请立刻告知,执行局会第一时间核实财产线索,如果属于可供执行财产,会及时告知申请人恢复案件的执行。同时告知申请人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及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如可以提供被执行人的长期居住地址,可以申请法院依法采取拘留措施。经过承办法官的耐心沟通申请人同意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

典型意义:通过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目的是使其在信用方面受到限制,对其生活产生重大影响,利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强大威慑力和影响力,对被执行人产生督促和教育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将会促使疑难案件的顺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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