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政发〔2008〕 80 号
太仆寺旗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2009年太仆寺旗新型农村牧区合
作医疗基金筹集及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有关单位:
现将《2009年太仆寺旗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基金筹集及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月一日
2009年太仆寺旗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
基金筹集及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建立健全农村牧区医疗保障制度,提高广大农牧民健康水平,解决农牧民因病致贫、返贫问题,促进社会稳定和农牧区经济发展,根据《锡林郭勒盟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和《锡盟卫生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全盟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基金收缴工作的通知》(锡卫发[2008]25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建立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提高农牧民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加快农村牧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
二、目标
通过组织、宣传、动员农牧民户籍人口参合率最低应达到93%以上。
三、具体原则
合作医疗基金筹集实行农牧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原则。
(一)政府引导,自愿参加原则。旗、乡两级政府动员,因势利导,各部门积极配合,农牧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按时足额缴纳合作医疗自筹部分基金。
(二)公开、公平、公正、民主监督管理原则。对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等有关情况,定期向社会张榜公布。并建立健全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各项规章制度,吸纳农牧民代表参与合作医疗的管理与监督,保证参加合作医疗农牧民的参与、知情和监督权利。
(三)政府支持,多方筹资原则。中央、自治区、盟、旗各级政府每年按照一定比例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农牧民个人按一定比例缴纳合作医疗资金。
(四)专款专用,专户储蓄的原则。合作医疗基金要专款专用,专户储蓄,合理使用,定期监督。
(五)实施医疗救助的原则。对持有证件的农牧区“五保户”、“低困户”和民政部门优抚对象参加合作医疗由民政部门资助其参加。
四、筹资标准
合作医疗基金由中央、自治区、盟、旗及农牧民个人共同筹集。其标准为:对每名参加合作医疗的农牧民,按照政策规定,由中央财政补助40元,自治区财政补助20元,盟财政补助10元,旗财政补助10元,农牧民个人自筹20元。全年每名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牧民基金为100元,其中,将农牧民自筹20元中的11元划入大病统筹基金,9元划入家庭账户,有条件的苏木乡镇、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对本地新农合制度给予适当扶持,集体出资部分不得向农牧民摊派。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合作医疗制度。
五、筹资方式
农牧民个人缴费可在自愿参加并签约承诺的前提下,苏木乡镇村委会代收,开具自治区财政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集体扶持的资金,由旗合作医疗办公室收缴,个人和集体缴费应及时转入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各级财政支持资金,由当地财政部门根据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实际人数,按标准及时划拨到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财政专户设在旗信用联社。
六、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2008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 村级缴费阶段。农牧民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型合作医疗,家庭成员全部参加,持家庭户口簿到本人所在的村民小组经办人员处报名登记,并按家庭全部人口,每人交纳20元合作医疗资金,受嘎查村委会委托,村民小组负责经办的人员,对本组报名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牧民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注册登记,填写《太仆寺旗农牧民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缴费注册登记表》,将个人缴费交所辖村民委员会,嘎查村委会对所辖各组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户数、人员、缴费情况,进行详细审核,无误后,依据《太仆寺旗农牧民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缴费注册登记表》,填写《太仆寺旗农牧民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注册登记汇总表(村级)》一式三份,一份村留存,另两份连同各组缴费注册登记表及农牧民个人缴费基金上交所辖苏木乡镇政府。
第二阶段(2008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苏木乡镇级缴费阶段。苏木乡镇政府对嘎查村委会上交的农牧民家庭注册登记表,村级汇总表、个人缴费进行详细审核,无误后,填写《太仆寺旗农牧民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情况汇总表(乡级)》一式两份,加盖公章,汇表人、苏木乡镇主要负责人签字,一份由苏木乡镇政府同嘎查村级注册登记汇总表留存,另一份分别与农牧民注册登记表、嘎查村级注册登记汇总表和全苏木乡镇参加农牧民交纳的合作医疗基金(包括民政部门为“五保户”、“特困户”交纳的合作医疗基金)、上交到旗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合作医疗证的填写必须由苏木乡镇合管办统一填写,证号由旗合管办制定,身份证号码必须使用新版身份证号码。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必须与档案相符,个人统筹基金缴费记录,收款人、审核人必须签章;家庭人口变动情况登记要填写变动时间、原因,增加人员的后面空格填写清楚,减少人员的写上注销或迁出,如户主更换的可直接更名,但所有变动之处必须加盖苏木乡镇合管办公章和经办人签章;如果出现医疗证遗失、损毁现象,需补办合作医疗证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村委会出具证明,交苏木乡镇合管办审核,报旗合管办核实档案无误后,由旗合管办办理补办手续,并按规定予以处罚;从2009年开始,合作医疗证首页上必须粘贴户主照片,无照片者一律退回,不予报销。
第三阶段(2008年11月16日至11月26日):旗级缴费阶段。旗合作医疗办公室,对各苏木乡镇上交的农牧民参加合作医疗家庭登记表,乡村两级注册登记汇总表、个人缴费基金详细审核,无误后,对收缴的合作医疗基金存入财政专户旗信用联社,并以苏木乡镇为单位开据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收据。
第四阶段(2008年11月27日至11月30日):张榜公布阶段。嘎查村委会对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农牧民户主姓名、人口、缴费金额、缴费时间在本村张榜公布,并对旗合作医疗办公室办理下发的《医疗证》逐户进行核实,如有差错,及时到旗合作医疗办公室进行纠正。
第五阶段(2008年12月1日至12月15日):信息录入阶段。各苏木乡镇合管办将2009年参合农牧民基本信息在2008年的基础上进行修改,要求录入农牧民18位身份证号码,必须做到参合信息准确无误。
七、基金管理
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基金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基金专户储存,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管理,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一)管理方式。新农合医疗基金要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厅下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内财社[2008]98号)进行管理、使用。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基金由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及其经办机构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进行管理。经办机构不得设立基金收入户,所有合作医疗基金全部缴入财政部门在旗信用联社开设的财政专户。做到银行见钱不见帐,合管办见帐不见钱,真正实现新型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分离,封闭运行。
(二)收缴期限。2009年个人自筹基金收缴期限从2008年10月1日起至11月30日结束。规定期限,集中缴纳,过期不补。
八、筹集管理的要求
(一)合作医疗基金收缴,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筹集到的合作医疗基金应直接存入财政部门在旗信用联社开设的财政专户。
(二)合作医疗基金按照国家规定,自愿、按时、足额筹集。任何地方、部门、单位、个人不得强制收缴或截留。
(三)苏木乡镇代收的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基金收入应及时缴入旗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
附:1、太仆寺旗农牧民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缴费注册登记表
2、太仆寺旗农牧民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注册登记汇总表(村级)
3、太仆寺旗农牧民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汇总表(乡级)
二00八年十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