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仆寺旗宝昌镇居民武某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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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蒙锡太交运罚[2022]00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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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
武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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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部门: |
太仆寺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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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
2023-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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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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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武某 身份证号:15252719*********9 住址:太仆寺旗宝昌镇**小区*号楼*单元*室 联系电话:1394793****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2年11月28日18时30分,经太旗公安局检查发现蒙HG42**艾力绅牌的商务车,绕行我旗疫情防控检查站,同时该车涉嫌未取得巡游出租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车经营活动,并将此案移交太仆寺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022年12月5日17时57分太仆寺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派行政执法人员张某、马某对解除隔离后的当事人武某(驾驶员)和乘客边某、范某、王某、李某、王某某分别进行了依法询问调查,执法人员向各当事人出示了执法证件,对驾驶员(车主)武某及乘客依法进行了询问了解,经调查取证乘客得知在北京康庄招揽拉载乘客边某、范某、王某、王某某,在张家口招揽拉载乘客李某,双方商议车费200元,并将车上5名乘客送至太仆寺旗宝昌镇。当事人武某当场未能提供《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其他有效证件。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笔录》一份,当日执法人员请驾驶员武某到太仆寺旗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大队一中队配合接受调查,执法人员制作了《询问笔录》,收集相关证据,当事人承认没有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此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认定该车驾驶员武某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 的“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的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本机关决定给予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太仆寺旗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太仆寺旗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太仆寺旗交通运输局 2023年01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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