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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东博混凝土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2-09-23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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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太旗环罚20222号 

    

  锡林郭勒盟东博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信用代码:91152527MA13QDPKIP 

  地址:太仆寺旗幸福乡进展村 

  法定代表人:任博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7月11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 

  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原料堆未采取苫盖措施。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2年7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制作的《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太仆寺旗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2年7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制作的《锡 

  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太仆寺旗分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2年7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检查照片。证明你公司原料堆未采取苫盖措施。 

  4.2022年7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调取的营业执照复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527MA13QDPK1P)。证明环境违 

  法主体是锡林郭勒盟东博混凝土有限公司; 

  5.2022年7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调取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 

  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 

  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 

  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鉴于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18000.00元整)。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内蒙古银行锡林郭勒分行营业部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财政局 

    :106801201110002015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锡林郭勒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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