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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仆寺旗吉彤昌种植专业合作社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2-09-23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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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太旗环罚20221号 

  

太仆寺旗吉彤昌种植专业合作社: 

统一信用代码:931525275946356278 

地址:太仆寺旗骆驼山镇榆树洼村 

法定代表人:徐斌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4月6日对你合作社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合作社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合作社沉淀池污水外溢到厂区南面,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将污水进行肥水还田。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2年4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合作社制作的《锡 

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太仆寺旗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2年4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合作社制作的《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太仆寺旗分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2年4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检查照片。证明你单位沉淀池污水外溢到厂区南面; 

4.2022年4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调取的《太仆寺旗吉彤昌种植专业合作社排污许可证》与现场排污情况核实,证明你合作社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相关要求将污水进行肥水还田; 

5.2022年4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调取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1525275946356278)。证明环境违法 

主体是太仆寺旗吉彤昌种植专业合作社; 

6.2022年4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调取的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你合作社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规定,鉴于你合作社环境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我局拟对你合作社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整)。限你合作社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内蒙古银行锡林郭勒分行营业部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财政局 

  :106801201110002015 

你合作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锡林郭勒生态环境局 

                                2022年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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