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仆寺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太市监罚决字〔2022〕24-1号
当事人:太仆寺旗万客隆销售服务中心店,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2527MA0RTNWJ13,经营场所:太仆寺旗宝昌镇解放大街路北汇通综合楼地下,经营者:姚秀斌,联系电话:xxx,身份证号:xxxxx,经营范围:食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等。
因太仆寺旗万客隆销售服务中心店销售过期食品,我局于2022年4月19日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太市监罚决字〔2022〕24 号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向太仆寺旗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2年7月7日,太仆寺旗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太政复决字〔2022〕1号 )。该行政复议决定认为我局对当事人作出的处罚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只是处罚过重。因此,撤销我局太市监罚决字〔2022〕24 号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我局60日内重新作出适当的处罚决定。
我局收到复议决定后,经过认真研究和集体讨论,认为当事人销售的过期食品货值较小,且截止到案发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食品安全事故。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给予减轻处罚:(一)违法行为轻微的;”的减轻处罚情形,可以给予减轻处罚。
2022年8月11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太市监罚听字〔2022〕24-1号),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意见的申请。
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二)项:“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的裁量规则,我局决定对当事人重新处罚如下:
1、没收扣押的8盒马卡龙抹茶冰淇凌蛋糕(附:没收财物清单);
2、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当事人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太仆寺旗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中心(开户行:太仆寺旗农村商业银行,账号:5700301220000000026324)。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收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太仆寺旗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太仆寺旗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太仆寺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19日
没收财物清单
编号 |
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1 |
马卡龙抹茶冰淇凌蛋糕 |
净含量:168g |
盒 |
8 |
|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本文书一式 二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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