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仆寺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太 市监处罚〔 2022 〕 53 号
当事人 : 太仆寺旗盛鼎阁自助餐饭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152527MA7N7RFP2P 住所(住址): 太仆寺旗宝昌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 周** 身份证件号码: 120103********1417
2022年7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处理消费者投诉时,在当事人营业场所发现过期食品。在该营业场所的东面墙销货区发现36瓶米迦罗精酿原浆白啤酒,同时在该营业场所食材冷藏柜旁发现5瓶劲虎鲜啤酒,上述过期食品在检查时均已超过保质期限,经报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对发现的过期食品予以扣押,并于2022年7月29日立案调查,指定执法人员杨利民(执法证号:05071030048)、张海峰(执法证号:05071006037)具体查办该案件。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等调查措施,收集了和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物证、书证、当事人陈述、现场检查照片、录音录像等相关证
据材料。
当事人在接受询问时供述,2022年6月10日左右从天津的一家批发市场购进的,两种啤酒各购进了10提,每提6瓶,各共60瓶。米迦罗精酿原浆白啤酒生产日期2022年6月7日,保质期28天,净含量:1.35L/瓶,该啤酒截止检查时剩余36瓶;劲虎鲜啤酒,该啤酒生产日期2022年6月6日,保质期45天,净含量:1.5L/瓶,该啤酒截止检查时剩余5瓶,总货值237.8元。执法人员检查时上述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仍在销货区与其它未过期的食品陈列摆放在一起,处于待销售状态。当事人不承认食品过期后销售过,但无法完整提供涉案过期食品的进货单据、销售台账及销售记录。无法确定当事人销售数量及违法所得。当事人在调查期间主动采取了张贴告示、致歉消费者,承诺给予民事赔偿的纠正措施,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纠正措施进行了核查,情况
属实。截止调查结束尚无证据证明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及严重社会危害后果。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取证照片6张,证明过期食品是在该饭店现场发现 。
2.内蒙古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的投诉单一份,证明消费者投诉太仆寺旗盛鼎阁自助餐饭店卫生情况极差的情况;
3.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承认该饭店存在过期食品的事实 。
4.扣押通知书及清单一份和扣押强制执法记录仪拍摄影像资料刻录盘一张,证明过期食品数量及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
5.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身份资格。
6.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张贴致歉告示的现场核查记录及取证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害后
果。
上述证据经查均属实,并经当事人确认。
我局于2022 年 8 月 5 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我局认为,在调查中尽管当事人不承认销售过期食品,但食品经营活动包括采购、查验、存放、陈列、理货及销售等一系列环节。当事人销货区发现过期的“米迦罗精酿原浆白啤酒”、“劲虎鲜啤酒”存在消费者误购误食的安全隐患,至少在经营环节不符合法律规定。但销售记录只是涉及违法所得的计算,并不否定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当事人构成经营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且当事人无法提供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定期清理库存商品及货架的记录,证明当事人未能认真履行法定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义务,主观上有过错,应当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工作,主动采取张贴致歉消费者告示并承诺给予消费者民事赔偿的纠正措施,且涉案产品总货值较小,截止调查结束尚未发现其他明显危害后果,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且没有危害后果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一)违法行为轻微的;(三)及时采取纠正措施的;”的规定,可以给予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一款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二)项“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扣押过期食品;
2、罚款人民币3000元。
后附:没收财物清单。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太仆寺旗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中心缴纳罚款(开户行:太仆寺旗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账号:5700301220000000026324)。到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的,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锡盟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太旗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
六个月内向太仆寺旗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太仆寺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 年 8 月 15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两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 。
没收财物清单
序号 |
标称名称/ 场所 |
规格(型号) / 场所地址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1 |
劲虎鲜啤酒 |
1.5L/瓶 |
瓶 |
5 |
生产日期:2022年6月6日保质期:45天 |
2 |
米迦罗精酿原浆白啤酒 |
1.35L/瓶 |
瓶 |
36 |
生产日期:2022年6月7日保质期:28天 |
以下空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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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仆寺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送 达 回 证
送达文书名称 及文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太 市监 处罚 〔2022〕 53 号 |
受送达人 |
周胜伟 |
送 达 时 间 |
2022年8月15日 |
送 达 地 点 |
太仆寺旗盛鼎阁自助餐饭店 |
送 达 方 式 |
直接送达 |
收 件 人 |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
送 达 人 |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
见 证 人 |
(签名) 年 月 日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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