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525270116815181/2024-00046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 |
发布机构 | 太仆寺旗就业服务中心 | 文 号 | ——— |
成文日期 | 2024-08-29 00:00:00 | 公文时效 | 有效 |
为进一步巩固脱贫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落实就业优先政策,保民生保就业,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印发的《关于反馈2024年京蒙协作资金和项目安排结果的通知》和《太仆寺旗乡村振兴局北京市支援合作办公室关于印发京蒙协作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当前太仆寺旗就业形势和工作实际,鼓励脱贫劳动力务工就业,支持企业吸纳转移就业劳动力,促进本地企业有效落实就业政策,制定此方案。
一、实施范围
太仆寺旗农牧民及脱贫劳动力(男:16-60周岁;女:16-55周岁)均属本方案的就业补贴对象。
二、目标任务
精准掌握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对象)的就业状况,以提升帮扶对象就业能力、实现稳岗就业为工作目标,确保就业帮扶政策有效落实。
三、资金来源
京蒙协作北京市级资金。
四、项目资金及补贴人员
项目资金共计22.4万元,对符合条件人员及企业进行补贴。
五、政策措施
太仆寺旗户籍的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对象)在北京、其他省市、盟外区内、盟内旗外、本地企业和帮扶车问吸纳务工就业,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且工资水平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上,均可享受转移就业稳岗补贴。
(一)鼓励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对象)赴京务工就业。按照每人每月500元标准,补助时间不超过6个月,对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对象)给予补助,补助资金不超过 3000元。
(二)鼓励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对象)跨省务工(除北京外其他省份)就业。按照每人每月500元标准,补助时间不超过6个月,对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对象)给予补助,补助资金不超过 3000元。
(三)鼓励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对象)在盟外区内就业。按照每人每月300元标准,补助时间不超过6个月,对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对象)给予补助,补助资金不超过1800元。
(四)鼓励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对象)在旗外盟内就业。按照每人每月300元标准,补助时间不超过6个月,对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对象)给予补助,补助资金不超过1800元。
(五)鼓励本地企业吸纳就业。旗内企业每吸纳一名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对象),对该企业给予补助。每人每月补助300元,补助时间3个月,补助资金900元,补助资金一次性发放。吸纳脱贫劳动力就业与就业专项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六)鼓励已认定帮扶车间吸纳就业。已经旗人社部门、乡村振兴局认定的帮扶车间,每吸纳一名脱贫人口(含监测对象)按照每人每月补助300元,补助时间3个月,补助资金900元,补助资金一次性发放。吸纳脱贫劳动力就业与就业专项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六、组织保障
成立京蒙劳务协作转移就业稳岗补贴项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项目实施和资金审核发放工作。
组 长:宋彦斌 主 任
副组长:刘海飞 副主任
成员: 仉晓飞 就业帮扶办公室主任
刘建丽 计财股股长
万海涛 红旗镇劳动保障所所长
王玉红 宝昌镇劳动保障所所长
于向东 永丰镇劳动保障所所长
冯振国 千斤沟镇劳动保障所所长
赵利峰 骆驼山镇劳动保障所所长
李晓宇 幸福乡劳动保障所所长
苏力德 贡宝拉格苏木劳动保障所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刘海飞同志兼任,负责转移就业稳岗补贴项目前期审核、就业核查、人员认定、企业申报、资金审核发放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