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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525270116815181/2024-00042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机构 太仆寺旗应急管理局 文  号 太政办发〔2024〕36号
成文日期 2024-07-31 00:00:00 公文时效 有效

太仆寺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仆寺旗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8-01 16:41

  太仆寺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太仆寺旗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

  经旗政府同意,现将《太仆寺旗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太仆寺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31日   

  太仆寺旗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编制目的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汛救灾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紧扣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立足于防大汛、抗大、抢大险、救大灾,全周期加强防汛抗旱急管理,依法、科学、高效、有序做好水旱灾害的防范处置,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防洪标准》《旱情等级标准》《综合利用水库调度通则》《滞洪区运用预案编制导则》《抗旱预案编制导则》《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旱情信息分类》等标准、规程和规范及《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锡林郭勒盟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锡林郭勒盟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分级应对实施细则》《太仆寺旗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太仆寺旗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太仆寺旗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太仆寺旗范围内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水旱灾害包括:洪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等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4工作原则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汛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李克强总理对防汛抗旱工作的重要批示要求和全国防汛抗旱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提前谋划,周密部署,努力实现“不亡人、少伤人、少损失”的防汛抗旱总目标。

  (2)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抢救结合坚持灾前预防、灾中处置、灾后救助全过程应急管理。坚持常态管理和非常态管理相统一,分工负责,协调联动。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防范和化解水旱灾害安全风险。

  3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坚持党委领导,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依法防控、群防群控的要求,建立健全属地管理为主、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分类管理、条块结合的防御体系。

  4坚持依法防汛抗旱,公众参与,专群结合,军民联防的原则;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5坚持防汛抗旱并举,工程和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抗旱用水统筹的原则。

  6坚持协调联动、科学高效。建立部门预警、率先响应,统一指挥、共同应对,避险为要、专班处置的抢险救灾应急联动机制,强化预报、预判、预警、预案、预演工作落实,加强部门、区域协调联动,形成功能齐全、反应敏捷、协同有序、运转高效的处置机制,做到快速响应、科学处置、有效应对。充分依靠专家,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7坚持综合性消防队伍是防汛抗旱的常备力量,武装预备役部队和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国家赋予的抗洪抢险任务。

  1.5工作目标

  通过不断加强和完善防汛抗旱体系建设,不断提高我旗防汛抗旱减灾能力和水旱灾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通过依法防控、科学防控、群防群控、抢险救灾,有效预防和减轻洪涝、干旱灾害尽可能减轻灾害损失的目标,保障社会经济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太仆寺旗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相应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工作。石油、电力、通信、交通、水利等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旗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负责做好本行业、本单位的防汛抗旱工作。有防洪任务的大中型企业根据需要成立防汛指挥部。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可以组建临时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理工作。

  2.1太仆寺旗防汛抗旱指挥部

  太仆寺旗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指挥全旗的防汛抗旱工作,其办事机构太仆寺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太仆寺旗应急管理局。

2.1.1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总指挥:政府旗长

  常务副总指挥:政府常务副旗长

  副总指挥:旗委常委、武装部部长

  政府分管水利副旗长

  旗应急管理局局长

  旗水利局局长

  旗消防大队大队长

  旗武警中队中队长

    长:旗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

  副秘书长:旗气象局局长

  政府办主任

  成员单位:旗委宣传部、旗委武装部、旗委网信办、旗法院、旗检查院、旗应急管理局、水利局、发改委、旗商务局、旗消防救援大队、教育局、工信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旗气象局、旗卫健委、旗林草局、旗农科局、旗公安局、财政局、住建局、交通局、文体旅游广电局、旗融媒体中心、旗红十字会、旗武警中队、供电分局、联通公司、移动公司、电信公司、中石油太旗经营部、贡宝拉格苏木、宝昌镇、千斤沟镇、红旗镇、永丰镇、骆驼山镇、幸福乡

  旗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机构成员为单位主要负责人,成员变化每年适时调整。

  2.1.2太仆寺旗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防汛抗旱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相关规定。

  2)制订太仆寺旗地方性防汛抗旱的政策、法规和制度等。

  3负责制定太仆寺旗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4负责制定本辖区主要河流防御洪水方案、抗旱预案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的编制并组织实施;

  5组织指导太旗境内重要河湖防御洪水方案编制及实施;审批重要河流、湖泊和重要水工程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方案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

  6协调指导太旗境内重要河湖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工作;

  7负责太仆寺旗防汛抗旱队伍建设和物资储备,负责旗级防汛抗旱队伍和物资调配;

  8组织协调指导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9负责确定进入汛期和结束汛期时间;

  10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水旱灾害防治工作;

  11负责汛情、旱情信息收集和发布;

  12)承担旗级防汛抗旱宣传、培训、演练工作

  13承担重大水旱灾害调查评估的组织指导工作;

  14参与防汛抗旱专项资金管理使用;

  15)负责盟、各旗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联络工作。

2.1.3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职责

  1)总指挥(政府旗长):组织、指挥全旗防汛抗旱工作;

  2)常务副总指挥(常务副旗长):协助总指挥组织、指挥、协调全旗防汛抗旱工作;

  3)副总指挥(分管水利副旗长):协助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督促落实各项防汛抗旱工作;

  4)副总指挥(旗委武装部部长):协调现役部队、组织民兵力量参加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

  (5)副总指挥(旗应急局局长):组织落实旗防指日常工作,协助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开展重大水旱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督促落实各项防汛抗旱工作;

  6)副总指挥(旗水利局局长):负责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和水工程防守,实施重要水工程调度,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涉水技术支撑工作;

  7)副总指挥(旗消防大队队长负责组织指挥国家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抢险救灾、参加重要水工程和重大险情的应急抢险工作

  8)副总指挥(武警中队队长):负责组织指挥武警部队担负抗洪抢险救灾、参加重要水工程和重大险情的应急抢险工作。

  9)秘书长:负责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协助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开展重大水旱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督促落实各项防汛抗旱工作。

  2.1.3太旗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旗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做好防汛抗旱宣传工作,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防汛抗旱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旗委网信办:负责做好水旱灾害、极端天气引起的突发事件的网络舆情监测、研判和处置工作。

  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旗水旱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及救灾工作,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指导有关部门做好水旱灾害防治及风险评估工作;指导协调水旱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负责水旱灾情的统一发布;负责全旗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汛期加强对矿山、尾矿坝及其他重要工程设施安全度汛工作的监督检查。

  水利局:负责全旗水旱灾害防御工程实施和安全监管工作,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落实洪水干旱灾害防护标准。负责《水库抢险应急预案》的编制、演练工作。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流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商旗应急管理局以旗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负责山洪灾害监测预警系统的运行维护

  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负责提供农牧业旱涝信息和旱情监测信息;对影响汛情、旱情的天气形势作出监测、分析和预测;汛期及时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作出滚动预报,并向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适时开展增雨、防雹作业。

  房和城乡局:负责全旗受旱城供水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内涝监测预报和治理,建立城镇内涝防治预警、会商、联动机制,按权限及时向社会发布指令性预警信息,必要时报旗防汛抗旱指挥部采取停工、停业、停运、停学等强制管控措施,及时通知或组织低洼地区居民应急避险或避险转移。负责《城市防洪应急预案》的编制、演练工作。

  公安局:负责维护防汛抗旱、抢险救灾交通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汛抗旱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指导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

  商务局:负责加强对灾区重要商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的监控;协调防汛抗旱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物资的组织、供应。

  教育局:负责指导全旗各级各类学校开展防汛抗旱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监督落实防汛抗旱责任和措施。

  财政局:负责防汛抗旱有关经费保障工作;负责向盟财政申请有关防汛抗旱国家补助经费;负责相关资金拨付和监管工作。

  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监测、预防地质灾害,组织开展对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调查、勘察、监测和防治等工作。负责协助指导全防洪抗旱规划制订工作。

  交通局:负责协调组织做好公路、水运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工作;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做好公路(桥梁)在建工程防洪影响评价和安全度汛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责成项目业主(项目法人)清除碍洪设施;对持有盟、旗防汛应急指挥车证的车辆免收通行费,协调执行防汛抗旱抗洪任务车辆公路通行事宜;配合水利部门做好通航河道的堤岸保护;负责抢险救灾运输工具的调配与通行;协调组织地方交通主管部门组织运力,做好防汛抗旱和防疫人员、物资及设备的运输工作。

  局:负责及时收集、整理和反映农牧业旱、涝等灾情信息。指导农牧业防汛抗旱和灾后农牧业救灾、生产恢复及农垦系统、乡镇企业的防洪安全;指导灾区调整农牧业结构、推广应用旱作农业节水技术工作。

  文体旅游广电局:根据气象、自然资源等部门发布的预警,适时要求景区采取停工、停业等安全保障措施,遇极端天气引起的突发事件,组织协调景区游客的转移安置等避险工作。

  发改委:负责将防汛抗旱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做好防汛抗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申报工作,并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实施项目监督管理,对因洪涝干旱灾害引发的价格异常波动情况依法进行干预和制止,确保价格稳定。按照计划储备、管理防汛抗旱应急救灾物资,确保能及时调用。

  卫健委:负责指导地方及时做好灾区医疗救和卫生防疫工作,组织做好受伤人员的紧急转送、医疗救等工作,做好灾后心理援助,开展疫情和饮用水卫生监测,及时消除卫生隐患。

  林草局:负责配合协调防汛抢险木材的供应。负责收集、整理和反映林业和草原旱涝等灾害情况。

  旗民政局:负责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开展受灾群众救助工作,并按照规定职责核查灾情、发布灾情信息。

  旗红十字会:负责向灾区调拨救灾物资,筹集、下拨救灾资金,做好灾后赈济和队伍抢险救援工作。

  消防大队: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旗武装部:负责组织全旗民兵预备役部队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武警中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协助地方政府实施防汛抗旱、抗洪抢险救灾,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治安。

  旗工业信息化局、旗供电公司负责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的电力供应;及时抢修灾区水毁电力设施,保障灾区电力供应和用电安全。

  旗工业信息化局、旗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负责指导协调各通信运营公司通信网络公共设施的防汛建设和维护,根据汛情需要,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

  中石油太旗经营部:负责保障防汛抗旱用油供应。

  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本行业特点做好防汛抗旱应急值班工作,并于每年汛前将值班室电话报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本行业特点做好防汛抗旱应急值班工作,并于每年汛前将值班室电话报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必要时可以提请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防汛抗旱指挥部名义部署相关工作。

  2.1.4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旗应急管理局,承担旗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主要职责:负责本级防汛抗旱责任制的落实;负责全旗特大防汛抗旱经费管理;指导全旗防汛抗旱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拟定防汛抗旱类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组织编制防汛抗旱专项预案;组织开展全旗性防汛抗旱应急演练;负责抗洪抢险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开展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及实施。组织指导协调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开展洪涝干旱灾害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指导开展防汛抗旱综合风险评估工作,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

  2.1.5旗防汛抗旱指挥部专业工作组

  按照职责分工和协同联动工作需要,成立7个专业工作组,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时分组开展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各工作组组成单位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和增补。专业工作组的职责是:在旗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参与、指导突发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指挥部报告现场有关情况;负责跨区域应急专家、救援队伍的协调调度工作;为突发事件现场处置提供技术支持;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1监测预警组

  单位:旗气象局

  成员单位:旗水利局、旗自然资源局、旗农牧局、旗林草局

  主要职责:负责对天气形势、河道洪水、干旱情况进行监测、预报、预警,为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提供准确的雨情和短、中期天气预报、短期气候趋势预测等气象信息和水文信息,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

  2工程调度组

  组长单位:旗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气象局、旗水利局

  主要职责:主要职责:负责对全主要水利工程的防洪调度。汛期在旗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调度指挥和监督,运用水库、闸坝和其他水工程设施

  3抢险救援组

  单位:旗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旗武装部,旗水利局、旗公安局、旗交通局、旗住建局、旗工业信息化局、旗消防救援大队、武警中队、旗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太旗供电公司、中石油太旗经营部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指导地方重大险情应急处置工作。

  4卫生防疫组

  单位:旗卫健委

  成员单位:旗委武装部、武警中队

  主要职责:负责指导地方及时做好灾区医疗救治、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开展现场救治,伤病人员转运和院内救治等工作;设置临时医疗就诊点,提供巡回医疗服务;开展疫情和饮用水卫生监测,及时消除卫生隐患。

  5新闻宣传组

  单位:旗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旗委网信办、旗水利局、旗文体旅广局、旗融媒体中心、旗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

  主要职责:根据气象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或盟防指发布的应急响应及时发布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和避险通知等;负责对全旗防汛抗旱、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进行宣传报道;加强舆论管控,正确引导舆论;组织开展重大政策、事件新闻发布工作,指导各地开展新闻发布工作

  6.善后处置组

  组织单位:旗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旗发改委、旗水利局、旗交通运输局、旗卫健委、旗商务局、旗财政局、旗民政局、旗农牧局、旗红十字会。

  主要职责:组织灾情核查,及时向旗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灾情信息;负责组织、协调水旱灾区救灾和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管理、分配中央、自治区、盟和全旗及社会各界救助受灾群众的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和开展救灾捐赠等工作

专家组:

  组长单位:旗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旗水利局、旗气象局、旗自然资源局、旗农、旗林草局、旗住建局、旗交通局、旗消防大队

  参加水旱灾害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方案的研究,提出科学合理救援方案;研究分析突发事件形势演变和救援技术措施,为应急救援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提出有效防范突发事件扩大的具体措施和建议;对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和后期分析评估提出建议。

  2.2各苏木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

  主要职责:苏木乡镇要明确承担防汛工作的机构和人员,由苏木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承担属地防汛抗旱工作,在上级党委、政府和防指领导指挥下,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基层气象、自然资源、城乡建设管理、地震等部门和水利、市政工程管理单位各类施工企业等在汛期成立相应的专业防汛组织,按照职责负责防汛相关工作。

  工矿企业和有防洪任务的重要基础设施的管理单位根据需要成立防汛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防汛工作。

  嘎查社区、企事业单位、居民楼院应当明确防汛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防汛应对措施。

  防汛抗旱指挥部由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等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本级人民政府。

  2.3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旗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可以组建临时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理工作。

2.4 指挥机构工作机制

  按照“叫应”机制,旗防指根据气象、水利、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的预测预警信息,统筹考虑灾害影响程度、范围和防御能力等,综合会商研判,由旗防指结合会议结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

  Ⅳ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旗防指秘书长负责审核,旗防办主任兼旗防指副总指挥签发启动,坐镇指挥,组织会商研判并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必要时由旗防指秘书长带领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组成工作组赴受灾一线指导工作。

  Ⅲ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旗防办主任兼旗防指副总指挥负责审核,副总指挥(分管水利副旗长)签发启动,坐镇指挥,组织会商研判并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必要时由旗防办主任兼旗防指副总指挥带领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组成工作组赴受灾一线指导工作。

  Ⅱ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副总指挥(分管水利副旗长)审核,常务副总指挥签发启动,坐镇指挥,组织会商研判并作出相应工作安排,由副总指挥(分管水利副旗长)带领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组成工作组赴受灾一线指导工作。

  Ⅰ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旗防指常务副总指挥审核,总指挥签发启动,坐镇指挥,组织会商研判并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常务副总指挥带领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组成工作组赴受灾一线指导工作。

  对符合防汛抗旱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的,相关部门和灾害影响地区防指应按照预案先行启动响应,随后补签,做好组织抢险救援救灾,并同时报告旗委、政府和盟防指。当响应条件发生变化时,旗防指应及时调整响应等级。旗防指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苏木防指启动或调整应急响应,应与旗防指响应等级相衔接,灾害主要影响地区应急响应等级不得低于上一级预案启动。

2.5 应急预案流程

  应急预案流程见2-1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预警信息

  3.1.1气象、水文信息

  (1)气象、水利部门应加强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农牧业气象的监测和预报,及时发布气象预警,并及时向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

  (2)防汛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组织气象、水利部门对灾害性天气进行联合会商评估,报旗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当预报发生严重水旱灾害时,各苏木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机构应提早预警,并通知有关村镇和部门组织做好相应准备。当河湖发生洪水时,水利部门应加密监测,依据预报方案进行水文预报。雨情、水情应在1小时内报至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3.1.2工程信息

  太仆寺旗境内共有水库3座,全部为一般小型水库。

  1)水库工程信息

  当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大坝、溢洪道、输水管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并按照已批准的汛期洪水调度方案及时调度,同时要按照相关报汛要求将其工程运行状况按时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防汛抗旱指挥报告。

  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立即启动水库相应抢险应急预案采取措施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水行政主管副旗长和防汛抗旱指挥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抢险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利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险情严重时可越级直接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盟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存在漫坝危险或可能溃坝时,水库管理单位应立即启动相应水库抢险应急预案,并立即向可能淹没区域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同时报请防汛抗旱指挥部发预警,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下游群众安全转移。

堤防工程信息

  太仆寺旗共有堤防6处,存在侵蚀、渗水等情况,都已进行了维修。

  1、当重要山洪沟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各级河道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桥涵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防汛抗旱指挥;旗防汛抗旱指挥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盟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工程出险情况和防守情况,险情严重时应随时上报。

2、当堤防或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被淹没的相关区域发出预警,协助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群众的安全转移工作,同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抢险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利加强指导或作出进一步的抢险决策。 3.1.3 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农作物、受灾人口以及群众生命财产、工农林牧渔业、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利、电力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灾害发生后,应急、交通、农、住建等相关部门应及时组织开展灾情核查工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将核查结果汇总分析后及时上报旗政府防汛抗旱指挥。对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重大灾情,3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盟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并做好后续灾情的滚动统计和核查上报。

  (3)旗、各苏木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国家防总、国家统计局制定的《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及时准确上报洪涝灾情。

3.1.4 旱情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牧业生产、城乡生活及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2)当发生旱灾时,民政、农牧业等相关部门应及时组织开展灾情核查工作,并将核查结果上报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收集动态灾情信息,全面掌握群众生活用水和工农业用水情况,并及时向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对受旱严重或造成群众生活用水严重困难的情况,应立即上报。

  (3)水利部门应随时掌握当地蓄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预测;气象部门随时掌握雨情变化情况,农牧部门随时掌握农田草牧场土壤墒情,并将结果及时报旗防汛抗旱指挥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应按照有关规定将受旱情况及时报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按要求加报。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预防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旗政府要在汛前召开防汛抗旱工作会议,主要是宣传动员,通报气象、水情信息,部署防汛抗旱工作;根据汛情、旱情发展变化情况及时组织会商,部署防汛抗旱工作。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每年汛期要针对组织和人员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层层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健全防汛抗旱队伍和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抗旱服务组织;落实防汛抗旱应急抢险救援专业队伍。

  (3)工程准备。水利部门要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水源工程维护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进行应急除险加固;在有堤防保护的城镇,落实穿越堤防的输排水管道、交通路口和排水沟的防护措施;对跨汛期施工的涉水工程,要落实在建水利工程度汛方案。

  (4)预案准备。相关部门应编制、修订、完善各类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研究制定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大洪水。制定严格的抗旱水源调度方案和节水限水方案。针对河流堤防险工险段,要制定工程抢险方案。

  (5)物料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合理布局,调整品种配置。在防汛重点部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应急需。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水利专网及其他通信手段,确保汛情、旱情信息、抢险救灾的调度指令和通信畅通。健全水文、气象监测站网、旱情监测网,完善水位、视频监测和卫星通信系统,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旱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7)防汛抗旱检查。实行分级检查制度,检查的内容主要是防汛抗旱组织、工程、预案、物资、通信等落实情况。发现薄弱环节,及时提出书面整改意见,明确责任、限期整改。必要时可争取明查暗访的方式进行。

  (8)防汛抗旱日常管理工作。水利部门应加强水库、河管理范围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的管理。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进行防洪评价,编制防洪影响评价报告。对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非防洪工程,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采取措施。

3.2.2预警支持系统

  3.2.2.1 洪水、干旱风险图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水利部门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本地区的城镇洪水风险图、流域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气象部门绘制干旱风险图。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以各类洪水、干旱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和抗旱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

  3.2.2.2 预案

  (1)太仆寺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和水利部门编制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水利部门编制的《水库抢险应急预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编制的《城市防洪应急预案》等各类专项应急预案是开展防汛抗旱工作的重要依据,各相关部门应科学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予以修订、完善,确保预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2)各类预案应按相关规定上报审批、备案。凡经审批发布的预案,各相关单位应坚决贯彻落实执行。

3.3 预警级别及预警信息发布 3.3.1预警级别

  根据水旱灾害突发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和发展态势等因素,将灾情预警划分为四个等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并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预警级别的确定应根据预案设定条件和实际受灾情况,经防汛抗旱指挥部会商研判确定。预警级别可根据水旱灾害造成的危害程度和紧急程度进行动态调整或解除预警。

3.3.2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包括: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构等。

3.3.3预警的发布

  预警的发布、调整和解除要以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名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信息网络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及学校、医院等特殊场所和预警盲区,应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确保预警发布无死角。

3.4 主要灾害预警 3.4.1主要河流洪水预警

  太仆寺旗共有8条河流。其中8条河流分别是宝昌河、苏鲁滩河、水井子河、葫芦河、西滩河、临界村河、浩勒包郭勒、西北沟,大部分为季节性河流,夏季暴雨及春季雪水融化时形成地表径流,枯水期短期内流。全旗河流信息详见附件册《流管理范围划界名录》。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4.2渍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部门预报即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渍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进行人员和财产转移。

3.4.3山洪灾害预警

  (1)当重要山洪沟可能出现洪峰时,水部门应做好洪水测报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及时滚动测报实时水情,为预警提供依据。凡需涉外通报上下游汛情的,按照水部门的规范程序执行。全旗重要山洪沟信息详见附件册《太仆寺旗重点山洪沟名录及影响范围基本情况表》、《太仆寺旗山洪沟历史洪灾情况》。

  2可能发生山洪灾害的地区,应主动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督导,发挥已建县级山洪灾害预警系统的作用,提高监测预报水平。水利、气象部门按各自职责和分工做好有关工作,加强信息共享,及时做好山洪灾害预报预警。当强降雨可能引发山洪灾害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及时发布预警,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

  3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乡镇苏木政府应当按照《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编制导则》(SL666-2014)要求,定期对有山洪灾害防御任务的乡镇苏木嘎查村级山洪灾害防御预案进行修订,并按程序报批。防汛抗旱指挥应当编制山洪灾害防御专项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定山洪灾害不同等级风险范围,制订转移路线,明确转移责任人。

  4)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监测预警责任。每个嘎查村、组要落实山洪灾害监测员、预警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及时向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以便及时组织抢险救灾。

3.4.4干旱灾害预警 相关部门应根据干旱影响程度和范围,按照相关等级划分标准,发布相应等级干旱灾害预警。干旱影响程度逐级分为气象干旱、农牧业干旱、水文干旱和社会经济干旱。 3.4.5 供水危机预警

  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有关部门应及时报告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居民、企事业单位应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的准备。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根据水旱灾害分级情况,将水旱灾害应急响应从低到高分为:级应急响应、级应急响应、级应急响应、级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态发展及变化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造成损失。事件有扩大趋势或巳扩大,需启动更高级别应急响应时,应及时报告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启动防汛应急响应的条件主要依据气象预警,河流、水库、堤防、山洪沟发生洪水或险情的程度,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城镇供水设施损毁情况等因素。启动抗旱应急响应条件主要依据城镇干旱缺水率指标、农牧业旱情指数因旱饮水困难人口总数占全总人口比例受旱区域草场面积占草场总面积的比例等因素。

  太仆寺旗境内共有一般水库3座,根据全盟境内水库等级,本预案将中型规模以下水库确定为一般水库。水库信息详见附件册《太仆寺旗水库基本情况表》。

  太仆寺旗境内堤防共计6处,堤防无安全隐患或已进行了加固、修复、砌筑。根据堤防的运行情况,本预案将存在安全隐患的堤防确定为重点堤防,其他无安全隐患堤防确定为一般堤防。太仆寺旗堤防险工险段风险隐患统计见附件册《太仆寺旗堤防险工险段及风险隐患情况统计表》。

  太仆寺旗境内重点山洪沟共计5条。根据太仆寺旗重点山洪沟名录,本预案确定,名录内山洪沟即为重点山洪沟,名录外山洪沟确定为一般山洪沟。见附件册《太仆寺旗重要山洪沟名录

  太仆寺旗河流管理范围划定工作开展以来,对旗河流完成了管理范围划定工作,河流管理范围的确定主要依据河流防洪等级,根据水文资料推求水面线确定。因此,应急响应的启动按照全旗已完成的河流管理范围界定响应等级。

4.2 Ⅳ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 4.2.1Ⅳ级启动条件

  1、防汛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级)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防汛抗旱指挥部会商研判后,视情况启动防汛级应急响应。

  1盟、旗气象台发布暴雨蓝色预警信号,且预计未来24小时内上述警报区内的大部分地区仍将达到暴雨蓝色预警信号标准或未来24小时内上述警报区内的部分地区将达到暴雨黄色预警信号标准

  2)太仆寺旗境内一般河流、一般水库、一般堤防、一般山洪沟发生一般洪水;(一般水库为中等规模以下的水库、一般堤防即不存在险工险段,无安全隐患的堤防;一般山洪沟即重要山洪沟名录之外的山洪沟);

  (3)中小河流重要河段或一般城镇防洪堤,达到设计洪水水位,发生一般险情并有部分河道冲毁;

  (4)一般小(2)型水库或水土保持骨干塘坝达到设计洪水位,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垮坝;一般小(1)型水库或重点小(2)型水库达到设计洪水位,发生严重险情危及水库安全;

  (5)有一个苏木乡镇可能发生或即将发生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影响的洪涝灾害及山洪地质灾害;

  (6)堤防、险工发生较大险情;

  (7)应急分洪区围堤、进退水建筑物发生险情;

  (8)可能发生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社会造成影响的洪涝灾害或山洪灾害;

  (9)城镇集中供水工程可能被洪水影响;

  (10)其他需要启动防汛Ⅳ级应急响应的条件。

  2、抗旱应急响应条件(Ⅳ级)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太旗防汛抗旱指挥部会商研判后,视情况启动抗旱级应急响应。

  (1)主要城镇干旱缺水率在5%~10%之间;

  (2)全农牧业旱情指数在0.1~0.6之间;

  (3)因旱饮水困难人口总数占全盟总人口比例在10%~15%之间;

  (4)受旱区域草场面积占草场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0%~30%(含30%);

  (5)其他需要启动IV级响应的情况。

4.2.2Ⅳ级启动程序

  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IV级应急响应建议,由指挥部秘书长审核防办主任兼指挥部副总指挥签发启动。启动应急响应的决定由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通知指挥部领导及各成员单位,并将有关情况报委、政府防办,视情况向公众发布启动应急响应的通知文件可参考附件册《太仆寺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启动(调整)防汛(Ⅰ.Ⅱ.Ⅲ.Ⅳ)级应急响应的通知(参照模板)》、《太仆寺旗防汛抗旱指挥部文件〔20XX〕1号令指挥长令(参照模板)》、《太仆寺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公告(参照模板)》。

4.2.3Ⅳ级响应行动

  1)旗办主任兼副总指挥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并将情况上报委、政府办并通报旗防指成员单位。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2)旗防办主任兼副总指挥坐镇指挥,旗防指秘书长带领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组成工作组赴受灾一线指导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并根据需要派出专家组成员单位赴一线进行技术指导。

  (3)相关苏木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加强汛情、旱情监测,做好洪水预测预报,并将情况及时报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并将情况及时报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4)防汛抗旱指挥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按照预案采取相应措施,并将防汛抗旱的工作情况上报人民政府和盟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5)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红十字会救援队、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投入抗洪抢险救灾或做好投入准备。

  (6)移动卫星通信指挥车、移动指挥车准备,等待命令。

  (7)抢险物资库24小时待命,抢险设施设备必须检修就绪。

4.2.4Ⅳ级响应终止

  视汛情、旱情、险情和灾情变化,由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适时提出终止IV级应急响应的建议,报旗防办主任兼副总指挥同意后宣布结束IV级应急响应。终止响应的通知文件格式参考附件册《太仆寺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终止防汛应急响应的通知(参照模板)》。Ⅳ级应急响应启动及终止流程,见图4-1。

图4-1  Ⅳ级应急响应流程 4.3 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 4.3.1级启动条件

  1、防汛应急响应启动条件(Ⅲ级)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防汛抗旱指挥部会商研判后,视情况启动防汛Ⅲ级应急响应。

当盟、旗气象台发布暴雨黄色预警信号,且预计未来24小时内上述警报区内的大部分地区仍将达到暴雨黄色预警信号标准或未来24小时内上述警报区内的部分地区将达到暴雨橙色预警信号标准太仆寺旗境内河流、水库、堤防、山洪沟发生较大洪水;

  (3)中小河流重要河段或一般城镇防洪堤水位高于设计水位且水位仍在上升,发生较大险情并有部分河道冲毁;

  (4)重点山洪沟出现平滩流量洪水,并且水面仍在上升;

  5监测河道内洪水水面面积,达到河流管理范围面积,且仍在扩大时;

  (6)水库或水土保持骨干塘坝发生垮坝,水库超过设计洪水位并且水位仍在上升,出现重大险情,可能发生垮坝,或水库发生严重险情;

  (7)有一个以上苏木乡镇可能发生或即将发生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影响的洪涝灾害及山洪地质灾害;

  (8)应急分洪区围堤、进退水建筑物发生严重险情;

  (9)集中供水工程输配水管网或相关构建筑物发生险情;

  (10)堤防发生较大险情或河道发生壅冰险情,可能造成较严重灾害;

  (11)可能发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洪涝灾害。

  (12)其他需要启动防汛Ⅲ级应急响应的条件。

  2、抗旱应急响应启动条件(Ⅲ级)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防汛抗旱指挥部会商研判后,视情况启动抗旱Ⅲ级应急响应。

  (1)全主要城镇干旱缺水率在10%~20%之间;

  (2)全农牧业旱情指数在0.6~1.2之间。

  (3)因旱饮水困难人口总数占全总人口比例在15%~20%之间。

  (4)受旱区域草场面积占草场总面积的比例达31%—50%(含50%)。

  (5)其他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情况。

4.3.2Ⅲ级启动程序

  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III级应急响应建议,由旗防办主任兼副总指挥审核后,报分管水利副总指挥批准。遇紧急情况,由分管水利副总指挥直接决定。启动应急响应的决定由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通知指挥部领导及各成员单位,并将有关情况报委、政府防办,视情况向公众发布。

4.3.3Ⅲ级响应行动 (1)旗防分管水利副总指挥主持会商,做出相应工作部署,2小时内将情况上报旗委政府防办;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

  (2)应急管理局应及时范围调动应急抢险队伍,到达抢险一线;根据灾情情况向受灾地区调拨抢险救灾物资;增加值班人员,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定期在相关媒体上报道汛情、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情况。

  (3)旗防分管水利副总指挥坐镇指挥,旗办主任兼副总指挥带领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组成工作组赴受灾一线指导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并根据需要派出专家组成员单位赴一线进行技术指导。

  (4)指挥部向防办请调物资支持;交通部门为防汛抗旱物资运输提供运输保障;住建部门做好城市排涝工作;卫生健康部门派出医疗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加强汛、旱情监视,加强洪水预测预报,做好相关工程调度,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到一线组织防汛抗旱;移动卫星通信指挥车,通报现场情况,实时会商。

  (6)遭受洪涝和干旱的苏木乡镇,各级责任人要及时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对水库和堤防的巡查和防守;组织力量,采取工程措施堵复决口,及时控制险情,组织应对干旱和应急送水。

  7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红十字会救援队、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投入抗洪抢险救灾。

4.3.4Ⅲ级响应终止

  视汛情、旱情、险情和灾情变化,由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适时提出终止III级应急响应的建议,报指挥部分管水利副总指挥同意后宣布结束III级应急响应。III级应急响应启动及终止流程,见图4-2

图4-2  Ⅲ级应急响应流程

4.4 Ⅱ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 4.4.1Ⅱ级启动条件

  1、防汛应急响应启动条件(Ⅱ级)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防汛抗旱指挥部会商研判后,视情况启动防汛Ⅱ级应急响应

当盟、旗气象台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信号,且预计未来24小时内上述警报区内的大部分地区仍将达到暴雨橙色预警信号标准或未来24小时内上述警报区内的部分地区将达到暴雨红色预警信号标准太仆寺旗境内主要河流、水库、堤防、山洪沟发生大洪水;

  (3)中小河流部分河段或重要城镇防洪堤水位高于设计水位并继续上升,且出现重大险情,有发生满溢或溃决的可能;

  (4)山洪沟洪水水位达到历史最大洪痕高度,并且水面仍在上升

  (5)监测河道内洪水水面面积,已大于河流管理范围面积,且左右岸超出管理范围边界线5m时;

  6太仆寺旗境内,监测断面发生历史洪灾超标准洪水流量;

  (7)水库超过设计洪水位并水位持续上升,出现重大险情可能发生垮坝,出现严重险情,危及水库安全;

  (8)一个以上苏木乡镇可能发生或即将发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影响的洪涝灾害及山洪地质灾害;

  (9)进退水建筑物发生重大险情;

  (10)城镇发生洪涝或城镇集中供水工程部分输配水管网或构建筑物被冲毁,可能发生供水危机;

  (11)发生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洪涝灾害;

  (12)其他需要启动防汛级应急响应的条件。

  2、抗旱应急响应启动条件(Ⅱ级)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防汛抗旱指挥部会商研判后,视情况启动抗旱Ⅱ级应急响应。

  (1)全主要城镇干旱缺水率在20%~30%之间;

  (2)全农牧业旱情指数在1.2~2.1之间

  (3)因旱饮水困难人口总数占全总人口比例在20%~30%之间

  (4)受旱区域草场面积占草场总面积的比例达51%—80%(含80%);

  (5)其他需要启动II级响应的条件。

  4.4.2Ⅱ级启动程序

  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II级应急响应建议,由指挥部分管水利副总指挥审核后,报常务副总指挥批准。遇紧急情况,由常务副总指挥决定。启动应急响应的决定由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通知指挥部领导及各成员单位,并将有关情况报委、政府防办,同时视情况向公众发布

4.4.3Ⅱ级响应行动

  (1)防指常务副总指挥主持会商,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派员参加,做出相应工作部署,2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委、政府防办并通报旗防指成员单位

  (2)应急管理局应及时调动应急抢险队伍,到达抢险一线;根据灾情情况向受灾地区调拨抢险救灾物资;增加值班人员,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定期在相关媒体上报道汛情、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情况。

  (3)防指常务副总指挥坐镇指挥,旗防分管水利副总指挥带领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组成工作组,相关成员单位专家组成专家组,在24小时内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工作。各有关单位要增加值班人员,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调度;移动卫星通信指挥车、移动指挥车到达抢险现场,通报现场情况,实时会商。

  (4)视情发出停工、停业、停课、停运及转移群众的指令,文件格式可参考附件册《太仆寺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紧急转移群众的指令(参照模板)》、《太仆寺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紧急实施停产停业的指令(参照模板)》《太仆寺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紧急实施停课停运的指令(参照模板)》。

  5)旗防汛抗旱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要做好24小时值班工作,按照指令完成任务。气象部门做好气象服务;水文部门做好水情监测、洪水预报和水毁水文设施修复;发展和改革委为灾区调拨防汛抗旱物资,指挥部向防办请调资金和物资支持;交通部门为防汛抗旱物资运输提供运输保障,并按职责做好公路、桥梁的巡查防护和水毁抢修;住建部门做好城市排涝工作;卫生健康部门派出医疗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并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全力做好抗洪抢险、抗旱工作。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7)遭受洪涝和干旱的地区,各级责任人要及时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对水库和堤防的巡查和防守;发生决口事件,政府立即组织力量,采取工程措施堵复决口,及时控制险情,组织应对干旱和恢复供水。

  8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红十字会救援队、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投入抗洪抢险救灾。

  9防汛抗旱指挥部在新闻媒体发布相关信息,相关新闻媒体及时报道汛情、工情、灾情和抢险动态。

4.4.4Ⅱ级响应终止

  视汛情、旱情、险情和灾情变化,由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适时提出终止II级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常务副总指挥同意后宣布结束II级应急响应

  II级应急响应启动及终止流程,见图4-3

  图4-3  Ⅱ级应急响应流程

4.5 Ⅰ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

  4.5.1 Ⅰ级启动条件

  1、汛应急响应启动条件(Ⅰ级)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经防汛抗旱指挥部会商研判后,视情况启动防汛Ⅰ级应急响应:

  1当盟、旗气象台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且预计未来24小时内上述警报区内的大部分地区仍将达到暴雨红色预警信号标准

  2)太仆寺旗境内主要河流、重点水库、重点堤防、重要山洪沟发生特大洪水;(重点水库为水库名录内的水库、重点堤防即存在险工险段安全隐患的堤防重要山洪沟即重要山洪沟名录之内的山洪沟);

  (3)中小河流部分河段或重要城镇防洪堤出现超标准洪水,洪水水位接近堤防顶高程,发生满溢或决口;

  (4)重点山洪沟洪水水位高于历史最大洪痕,危及下游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5)河道内洪水水面面积,已大于河流管理范围面积,且左右岸超出管理范围边界线10m时;

  6太仆寺旗境内,水文站监测断面洪水流量,高于历史洪灾超标准洪水流量20%,且继续上升时;

  (7)水库超过设计洪水位并且水位持续上升、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垮坝或垮坝,或多座水库同时发生重大险情

  (8)一个以上苏木乡镇可能发生或即将发生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影响的洪涝灾害及山洪地质灾害;

  (9)堤防发生决口或出现多处重大险情;

  (10)城镇发生严重洪涝,城镇集中供水工程多处输配水管网或构建筑物被冲毁,供水收到严重威胁;

  11其他需要启动防汛级应急响应的条件。

  2、抗旱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级)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锡盟防汛抗旱指挥部会商研判后,视情况启动抗旱Ⅰ级应急响应:

  (1)全主要城镇干旱缺水率大于30%;

  (2)全农牧业旱情指数在2.1~4之间

  (3)全因旱饮水困难人口总数占全盟总人口的比例大于等于30%以上;

  (4)受旱区域草场面积占草场总面积的比例在80%以上

  (5)其他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条件。

  4.5.2Ⅰ级启动程序

  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I级应急响应建议,由常务副总指挥审核后,报总指挥批准、签发。遇紧急情况,由总指挥直接决定。启动应急响应的决定由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通知指挥部领导及各成员单位,并上报旗委、政府和盟防办,同时向公众发布。

  4.5.3 Ⅰ级响应行动

  (1)旗防指总指挥主持会商,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参加,做出防汛抗旱应急工作部署,立即将情况上报旗委、盟委、行署、盟防办。

  (2)发出受灾地区停工、停业、停课、停运及转移群众的指令,文件格式可参考附件册《太仆寺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紧急转移群众的指令(参照模板)》、《太仆寺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紧急实施停产停业的指令(参照模板)》《太仆寺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紧急实施停课停运的指令(参照模板)》。

  (3)应急管理局应及时调动应急抢险队伍,到达抢险一线;根据灾情情况向受灾地区调拨抢险救灾物资;增加值班人员,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每天在电视台发布《汛(旱)情通报》,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措施。

  (4)旗防指总指挥坐镇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带领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组成工作组在24小时内赴受灾一线指导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并派出专家组赴一线进行技术指导。相关成员单位应增加值班人员,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调度;移动卫星通信指挥车、移动指挥车到达抢险现场,通报现场情况,实时现场会商。

  5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做好24小时值班工作,按照指令完成任务。气象部门做好气象服务;水文部门做好水情监测、洪水预报和水毁水文设施修复;财政部门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保障;发展和改革委要及时为灾区紧急调拨防汛抗旱物资,指挥部向国家防总请调资金和物资支持;交通部门为防汛抗旱物资运输提供运输保障,并按职责做好公路、桥梁的巡查防护和水毁抢修;城市管理部门做好城市排涝工作;卫生健康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防治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并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全力做好抗洪抢险、抗旱工作。

  7)遭受洪涝和干旱的地区,各级责任人要及时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对水库和堤防的巡查和防守,发生决口事件,当地政府立即组织力量,采取工程措施堵复决口,及时控制险情,组织应对干旱和供水危机。

  8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红十字会救援队、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投入抗洪抢险救灾。报盟行署请求就近部队支援。

  9)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对辖区河道内阻水严重的建筑、林木等进行清除。

  10防汛抗旱指挥部在新闻媒体发布相关信息,相关新闻媒体及时报道汛情、工情、灾情和抢险动态。

  4.5.4 Ⅰ级响应终止

  视汛情、旱情、险情和灾情变化,由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适时提出终止I级应急响应的建议,报指挥部总指挥同意后宣布结束I级应急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启动及终止流程,见图4-4

  图4-4  Ⅰ级应急响应流程

  4.5.5 响应等级的调整

  (1)Ⅳ级应急响应的调整:若需要提高应急响应等级,按启动新的应急响应程序执行,Ⅳ级应急响应自然终止。

  (2)Ⅲ级应急响应的调整:若需要提高应急响应等级,按启动新的应急响应程序执行,Ⅲ级应急响应自然终止。若需要降低应急响应等级,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申请,由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兼副总指挥审核后,经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分管水利副总指挥批准,Ⅲ级应急响应自然终止。

  (3)Ⅱ级应急响应的调整:若需要提高应急响应等级,按启动新的应急响应程序执行,Ⅱ级应急响应自然终止。若需要降低应急响应等级,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申请,由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分管水利副总指挥审核后,经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批准,Ⅱ级应急响应自然终止。

  (4)Ⅰ级应急响应的调整:若需要降低应急响应等级,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申请,由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审核后,经旗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批准,Ⅰ级应急响应自然终止。

4.6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6.1 河道洪水

  (1)当河道洪水达到现状设防标准时,旗、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河道管理单位,应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动用部队、武警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

  (2)当河道水位继续上涨危及沿河两岸保护对象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河道水位情况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适时调度防洪工程,调节水库拦洪错峰、泄洪,启用分洪河道。

  旗、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

  (3)在紧急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有关规定,旗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行使相关权力,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4.6.2 渍涝灾害

  (1)当出现渍涝灾害时,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科学调度水利工程,人民政府组织力量,利用固定、移动排涝设备抽排,尽快排出涝水,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2)在河道防汛形势紧张时,要正确处理排涝与防洪的关系,避免因排涝而增加防汛的压力。

  4.6.3 山洪灾害

  (1)山洪灾害应急处理由人民政府负责,应急管理、水利、自然资源,气象、住建等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并采取有力措施,防止造成更大损失。

  (2)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一定数量或观测山体变形有滑动趋势时,由防汛抗旱指挥有关部门及时发出警报,对紧急转移群众作出决策,如需转移时,人民政府应立即通知相关苏木乡镇、嘎查村、组按照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3)转移受威胁地区的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转移危险区人员和警戒区人员,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4)山洪灾害若导致人员伤亡,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人员或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必要时向当地武警部队和上级人民政府请求救援。

  (5)防汛抗旱指挥应组织应急管理、水利、自然资源、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造成更大损失。

  (6)如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防汛抗旱指挥应立即召集有关部门、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发生更大的灾害。

  4.6.4 堤防决口、水库溃坝

  (1)当出现堤防决口、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工程管理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发出警报,同时按规定上报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堤防决口、水库溃坝的应急处置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水利部门提供技术支撑。应迅速组织受影响人转移,并视情况抢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水利工程一般险情应由水利部门自行组织抢险抢修,遇重大险情可向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请求。

  (3)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在适当时机组织实施堤防堵口,水利部门配合做好有关水利工程调度,为实施堤防堵口创造条件,应明确堵口、抢护的行政、技术责任人,启动堵口、抢护应急预案,及时调集人力、物力迅速实施堵口、抢护。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领导应立即带领专家赶赴现场指导。

  4.6.5 干旱灾害

  防汛抗旱指挥根据地区实际,按特大干旱、严重干旱、中度干旱、轻度干旱4个等级,可在下列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制定)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并组织实施抗旱工作。

  (1)特大干旱和严重干旱

  启用应急备用水源或者应急打井、挖泉;

  设置临时抽水泵站,开挖输水渠道或者临时在江河沟渠内截水;

  ③使用再生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源,组织实施人工增雨;

  ④组织向人畜饮水困难地区送水。

  除上述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①压减供水指标;

  ②限制或者暂停高耗水行业用水;

  ③限制或者暂停排放工业污水;

  ④缩小农业供水范围或者减少农业供水量;

  ⑤限时或者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

  (2)中度干旱和轻度干旱

  启用应急备用水源或者应急打井、挖泉;

  设置临时抽水泵站,开挖输水渠道或者临时在江河沟渠内截水;

  使用再生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源,组织实施人工增雨;

  ④组织向人畜饮水困难地区送水。

  3)供水危机

  当发生供水危机时,防汛抗旱指挥要加强对城市地表水、地下水和外调水的统一调度和管理,严格实施应急限水,合理调配水源组织有关部门落实好应急水量调度,加强供水水质的监测,最大程度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用水安全。

  针对供水危机出现的原因,采取措施,组织有关方面尽快恢复供水水源,使供水量和水质正常。

  各类水旱灾害的应急处置措施详见附件册《水旱灾害现场应急处置措施》。

4.7 信息报送和处理

  (1)防汛抗旱指挥部接到特别重大、重大的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旗政府防办,并及时续报详情。

  (2)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的原则。

  (3)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持续、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一般性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按分管权限,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机构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批后,可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机构上报。

  (5)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对水旱灾害、抢险救灾等信息严格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和《抗旱统计制度(试行)》及时填报、严格审核,确保信息准确。

4.8 指挥和调度

  (1)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现场指挥长应根据附件册《现场指挥长工作规则》开展指挥工作。

  (2)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3)发生重大水旱灾害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派出由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

4.9 抢险救灾

  (1)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2)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政府或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3)防汛抗旱指挥部应迅速组织会商,部署工作。成立技术专家组,提供技术支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城镇重要堤防决口的堵复、水库重大险情的抢护应按照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并由当地防汛抢险队伍、应急救援队伍或驻地部队等实施。

  (4)处置水旱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单位或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4.10 转移避险

  (1)防汛指挥机构和相关单位要坚持“避险为要”,制定应急避险预案,落实应急避险场所,明确避险工作流程、避险线路、集中安置点和各环节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

  2对洪水高危区、山洪地质灾害高危区库区、低洼易涝区涉山涉水景区、危旧房危险区域政府责任单位负责统计管辖范围内需转移人员数量,登记造册,建立档案,每年汛前进行更新并报盟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

  3乡镇苏木(街道)具体负责实施本区域内的人员转移工作,对留守或独居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要明确责任人。

  (4)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依托基层消防救援队伍,作为营救被困人员的主力军,武警队、民兵预备役和其他救援力量参与转移救援在旗防指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11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1)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要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应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2)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3)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应妥善安置受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4)对转移的群众,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5)事发地苏木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6)出现水旱灾害后,卫生健康部门应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事发地苏木乡镇政府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4.12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必要时,人民政府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4.13 信息发布

  (1)防汛抗旱的信息应当由防汛抗旱指挥部新闻发言人负责发布,信息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2)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由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审核;涉及军队的,由军队有关部门审核。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信息发布:重点汛区、灾区和发生局部汛情的地方,其汛情、旱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信息,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审核和发布。

4.14 应急结束

  (1)当洪水灾害、因旱缺水得到有效控制时,旗、苏木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汛情旱情,宣布应急结束。

  (2)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抗旱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当地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3)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1)各通信运营公司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

  2)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配合已建成的防汛专用通信网络、卫星通信、电台等,确保通信畅通。河道、水库管理单位应配备常规通信设施和应急通信设施。

  (3)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协调当地各通信运营公司,按照防汛抗旱的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运营公司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确保防汛抗旱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抗旱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4)在紧急情况下,旗、苏木乡镇有关部门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微信公众号等信息发布手段,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安全。广播、电台、电视等新闻媒体应确保防汛抗旱信息的及时发布。在紧急情况下,可临时中断正常节目播出,发布灾情信息。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全旗现有包括消防、武警、民兵应急值班、专兼职救护队、红十字会救援队等在内的各类应急抢险队伍26支530余人。全旗各级防办和成员单位、综合应急抢险队伍之间应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和情报信息共享机制,确保灾情发生后能够第一时间统筹调度,迅速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武警、消防、民兵应急值班分队相关部门应主动与地方相关部门取得联系及时掌握灾害情况、汛情动态正确领会上级意图主动与司令部门取得联系掌握可能出动装备、兵力、时间和地点掌握部队机动方式了解当地物资情况周密拟制救援方案及时调整物资储备,开展应急支援

  武装力量及救灾部门根据任务变化实施机动后经费保障要及时跟进到达新的地域后实施就地采购保障这是提高保障时效性的重要保证。在物资储备时应着重把握以下两点:一是物资储备要突出计划性和预见性。强调物资储备要与预案紧密结合,突出计划性和预见性。二是物资储备要突出重点、有针对性。按照“配备合理、储备充足、管理有序、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要求,建立完善各级防汛抗旱综合物资储备库;

  5.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工程设施,应修订完善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相关部门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做好技术保障工作。

  (2)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急需。

  3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旱灾害影响的其他单位要按照“自救为主、充分准备”的要求,建立防汛物资装备库。

  5.2.2 应急队伍保障

  1、 防汛队伍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武装部队和民兵预备役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

  (2)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地方组织建设的防汛机动抢险队和解放军组建的抗洪抢险专业应急部队)。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主要完成对抢险技术设备要求不高的抢险任务;专业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

  (3)调动防汛机动抢险队程序。苏木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苏木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调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苏木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出调动申请,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同级其他区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苏木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出调动申请,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协调调动。

  (4)调动部队参加抢险程序。旗人民政府组织的抢险救灾,需要军队参加的,应由人民政府向驻地军队防汛抗旱指挥部军队成员单位提出申请,由驻地军队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紧急情况下,军队可边行动边报告,人民政府应及时补办申请手续。人民政府提供必要的抢险器材和设备。

  申请调动部队参加抢险救灾的文件内容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地域和程度、采取的救灾措施以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装备等。文件格式参考附件册《应急救援力量调度指令参照模板》、《请求应急救援力量增援函(参照模板)》。

  2、抗旱队伍

  (1)在抗旱期间,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

  (2)抗旱服务组织是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干旱时期应直接为受旱地区农牧民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维修保养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5.2.3 供电保障

  旗供电公司主要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电力供应。

  进入汛期后期供电公司需要成立应急供电管理小组,加强应急供电现场培训,加强应急供电设备管理,同时应该做好人员、

  工作制度等准备工作,一旦出现汛情或旱情,启动应急响应,要确保供电人员、应急供电设备等能迅速到位。

  5.2.4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水库泄洪时,负责群众安全转移所需地方车辆的调配;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的及时调配。

  进入汛期后交通运输部门应落实人员值班制度,并建立道路运输保障队伍、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储备必要的防汛应急抢险物资和设备设施。同时做好人员、救援救灾车辆、工作制度等准备工作,一旦出现汛情或旱情,启动应急响应,要确保救援救灾车辆能迅速到位。

  5.2.5 医疗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主要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开展现场救治,伤病人员转运和院内救治等工作;设置临时医疗就诊点,提供巡回医疗服务;开展疫情和饮用水卫生监测,及时消除卫生隐患。

  进入汛期后卫生健康部门应该做好医疗人员应急处置能力培训提升、医疗设施设备、医护工作制度等准备工作,一旦出现汛情或旱情,启动应急响应,要确保医疗卫生队、医疗物资能迅速到位,有效的开展医疗救治。

  5.2.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进入汛期后公安部门应该做好人员、救援救灾物资、治安工作制度等准备工作,一旦出现汛情或旱情,启动应急响应,要确保治安人员、救援救灾物资、能迅速到位,并且能有效的开展灾区治安管理工作

5.2.7资金保障

  中央、自治区、盟级财政安排的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用于补助遭受水旱灾害地区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旗人民政府应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

5.2.8社会动员保障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防汛抗旱工程设施和参加防汛抗旱的责任。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水旱灾害的防御需要,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组成部门,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4)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在防汛抗旱的关键时刻,各级防汛抗旱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5.2.9物资保障 物资储备

  各级防指要按照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和分级负担原则,做好防汛抢险救援救灾物资准备,做到装备器材入库,物料上堤、上坝、上关键部位。

  全旗储备的防汛物资有:便携式污水泵、手持扩音器、防汛组合工具包、自救漂浮应急箱、编织袋、望远镜、铁锹、编织袋、手摇报警器、危险警示牌、隔离警示带、车顶探照灯、防水手电、头戴式应急灯、水域救援割绳刀、水域救援头盔、水域救援服、救援担架、救生索抛射器、便携应急包、拖车绳、反光救援绳、铅丝、发电机组、电缆、大绳、对讲机、劈斧、蒙古包、棉帐篷、棉被褥、棉大衣、雨衣、挂胶手套、雨靴、折叠床、应急包、手电筒等。以上物资根据防汛抗旱工作需要分别储存在全旗2个物资储备库。

  各级有防汛抢险救援救灾任务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制定抢险救援救灾物资储备计划,做好抢险救援救灾物资的采购、储备、保养、更新、补充等工作,每年汛前开展物资清查,建立完善物资调运联动机制,提高物资保障能力。要利用好已建的抗旱应急备用水源,严重缺水苏木乡镇应当建立应急供水机制,建设应急供水备用水源。

  旗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物资装备补充、更新、轮换、调运等管理制度,完善防汛物资装备紧急生产、采购、调剂与调运机制。按照专业储备与社会储备相结合的原则,整合全旗防汛抗旱物资装备储备资源,实现区域间、部门间协作联动的综合保障。

  (2)物资调拨

  防汛抗旱物资调拨原则。先调用抢险地点附近的防汛抗旱物资,后调用距抢险地点较远的防汛抗旱储备物资。在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调用级防汛抗旱储备物资,当有多处申请调用防汛抗旱物资时,应优先保证重点地区的防汛抗旱抢险物资急需。

  级防汛抗旱物资调拨程序。级防汛抗旱物资的调用,由苏木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向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由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向代储单位下达调令,苏木乡镇组织运输。

  当储备物资消耗过多,储备的物资不能满足抗洪抢险和抗旱需要时,由防指向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申请调用,所需装卸、拉运费用由请调地方负责,抢险结束后,按照有关规定,原数归还。

5.3技术保障 5.3.1信息平台

  (1)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建立全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信息传输渠道的统一规划和布局,建立多部门共享的全灾害监测预警信息系统。

  (2)充分利用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和级山洪灾害预警监测平台,实现水情信息在30分钟内传到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3)建立和完善主要河湖重要河段的洪水预报系统,提高预报精度,延长有效预见期。

  (4)充分利用水利普查工程数据库及重点河段地区的地理、社会经济数据库,实现重点地区的重要防洪工程基本信息和社经信息的快速查询。

5.3.2决策支持系统

  (1)建立主要河流重要河段的防洪调度系统,实时制订和优化洪水调度方案,为防洪调度决策提供支持。

  (2)建立级旱情监测和评估系统,开展旱情信息采集试点建设,为宏观分析全抗旱形势和作出抗旱决策提供支持。

5.3.3专家支撑

  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建立专家库,由气象、水文、地质、水利、防汛、抗旱、通讯、信息、爆破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具体负责提供相关专业的技术咨询。当发生水旱灾害时,由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分类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5.4宣传、培训和演练 5.4.1公众信息交流

  汛情、旱情、工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由防汛抗旱指挥部审批后,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涉及部队参加防汛抗旱抢险救灾行动的宣传报道应符合国家和部队的关有程序及规定。

5.4.2宣传

  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区域水旱灾害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避险救援、减灾救灾、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应对水旱灾害事件,提高全社会应对能力。

5.4.3培训

  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组织防汛抗旱责任人、应急管理人员、抢险救灾队伍、志愿者等进行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骨干和防汛机动抢险队负责人的培训;苏木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苏木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人员和防汛机动抢险队骨干的培训。各级防指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防汛抗旱技术培训。

  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进行。

  太旗的武装警察部队及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部门的抗洪抢险培训由级队伍安排,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5.4.4演练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进行抗洪抢险演习。

  多个部门参与联合进行的专业演习,一般2年至3年举行一次,由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

6 善后工作

  发生水旱灾害,旗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 救灾

  (1)发生重大灾情时,人民政府应成立救灾指挥部,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派员参加救灾指挥部工作。

  (2)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作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负责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房住、有病能医,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3)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预防和控制疫情发生和流行

  (4)人民政府应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6.2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人民政府、各苏木乡镇和防汛抗旱机构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3 水毁工程修复

  (1)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人民政府和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和恢复抗旱水源工程功能。

  (2)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4 灾后重建

  人民政府、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相关设施的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6.5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1)防汛抗旱部门应每年针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在此过程中,应积极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防洪抗旱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今后防汛抗旱工作。

  (2)每次应急响应结束后,应对防汛抗旱预案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防汛抗旱预案实施效益评估结果,对防汛抗旱预案加以修订和完善。

7 附则 7.1名词术语定义

  1、洪水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洪水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洪水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洪水后可能淹没的范围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量级洪水可能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2、干旱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水资源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水资源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干旱后可能影响的范围,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干旱等级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3、防御洪水方案是有防汛抗洪任务的旗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流域(区域)防洪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山洪灾害(山洪、泥石流、滑坡等)等方案的统称。

  4、抗旱预案是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和抗旱能力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而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实施抗旱指挥决策的依据。

  5、抗旱服务组织是由水利部门组建的事业性服务实体,以抗旱减灾为宗旨,围绕城乡群众饮水安全、粮食生产用水安全、经济发展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用水安全开展抗旱服务工作。其业务工作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上一级抗旱服务组织的指导。

  6、重要山洪沟:太仆寺旗境内的5条山洪沟(含内蒙古自治区规划治理山洪沟

  7、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8、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9、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10、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11、干旱:因降水减少,或水工程供水不足,造成工农业生产和城乡居民生活以及生态环境正常用水需求得不到满足的现象。

  12、旱情指标与等级:旱情指干旱的表现形式和发生、发展过程,包括干旱历时、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和受旱程度等。根据受旱对象的不同,旱情分为农业旱情、牧业旱情、农村牧区因旱饮水困难和城市旱情;根据不同的受旱程度,农业、牧业、城市、区域旱情均划分为轻度干旱、中度干旱、严重干旱和特大干旱四个等级;区域因旱饮水困难划分为轻度困难、中度困难、严重困难和特别困难四个等级,因旱饮水困难是指由于干旱造成居民临时性的饮用水困难,使其每人每天基本生活用水量不足20L,且因旱饮水困难持续时间大于15天。旱情指标与等级评估计算方法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旱情等级标准》(SL424-2008)。

  13、轻度干旱:全农业旱情指数、牧业旱情指数或农牧业综合旱情指数大于等于0.1、小于0.6,或者因旱造成农村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在10~15%。

  14、中度干旱: 全农业旱情指数、牧业旱情指数或农牧业综合旱情指数大于等于0.6、小于1.2,或者因旱造成农村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在15~20%。

  15、严重干旱: 全农业旱情指数、牧业旱情指数或农牧业综合旱情指数大于等于1.2、小于2.1,或者因旱造成农村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在20~30%。

  16、特大干旱: 全农业旱情指数、牧业旱情指数或农牧业综合旱情指数大于等于2.1、小于等于4,或者因旱造成农村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在30%以上。 

  17、城市干旱:因遇枯水年造成城市供水水源不足,或者由于突发性事件使城市供水水源遭到破坏,导致城市实际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致使城市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受到影响。城市旱情指标采用城市干旱缺水率表示,城市干旱缺水率指城市缺水量(正常日供水量与因旱城市实际日供水量的差值)占城市正常日供水量的百分比。

  18、城市轻度干旱:5%<城市缺水率≤10%,出现缺水现象,致使城市居民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19、城市中度干旱:10%<城市缺水率≤20%,城市因旱出现比较明显的缺水现象,致使城市居民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受较大影响。

  20、城市严重干旱20%<城市缺水率≤30%,:城市因旱出现明显的缺水现象,致使城市居民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21、城市特大干旱:城市缺水率超过30%,城市因旱出现特别严重的缺水局面或发电供水危机,致使城市居民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受到特别严重的影响。

  22、大型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在50万以上的城市。

  23、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部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24、紧急抗旱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规定,当发生特大干旱,严重危及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并及时报告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在紧急抗旱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组织动员行政区域内有关单位和个人投入抗旱工作,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需服从指挥,承担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分配的抗旱工作任务;在紧急抗旱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抗旱工作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太仆寺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并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每3年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有关部门征求意见进行审定,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报旗政府批准后,由旗政府办公室印发。各苏木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区域及相关河流和重点工程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7.3 沟通与协作

  按照国家外事纪律的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国际间的防汛抗旱减灾交流,借鉴发达国家防汛抗旱减灾工作的经验,同时要积极向兄弟旗县市学习,进一步做好我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

7.4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由防汛抗旱指挥部进行表彰;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5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太仆寺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旗水利局负责解释。

7.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之日起实施,同时旗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2月21日印发的《太仆寺旗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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