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依据
为落实土地征收制度改革,规范以联营(入股)方式办理集体用地审批管理,保障农村牧区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太仆寺旗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适用条件
本暂行规定所称以联营(入股)方式办理集体用地审批,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征收范围规定之外的建设项目,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时,采用“只转用、不征收”的方式,依据第六十条或六十一条规定依法将集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以联营(入股)方式办理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行为适用于本暂行规定。
三、主要内容
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联营(入股)审批管理的制定背景、依据和必要性等内容。
第二章为审批条件,明确了联营(入股)方式的具体条件等内容。
第三章为审批程序,明确了联营(入股)方式的具体审批流程和方法等内容。
第四章为监督管理,明确了 联营(入股)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义务和相关部门监管职能等内容。
第五章为负责,明确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国家或上级有关部门关于集体建设用地联营(入股)政策出台后,以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为准,本规定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