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政办发〔2023〕30号
太仆寺旗轻工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试行)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全面提高全旗轻工等工贸行业(包括有色、机械、建材、轻工、纺织、商贸行业,以下简称轻工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反应能力,建立“统一指挥、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科学规范”的轻工等工贸行业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提高我旗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灾害应急救援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冶金等工贸行业生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锡林郭勒盟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锡林郭勒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太仆寺旗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太仆寺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太仆寺旗有关部门工作职责分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太仆寺旗范围内轻工等工贸行业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旗政府统一领导下,旗应急局统一指导、协调全旗轻工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和完善安全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3)坚持“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旗人民政府为主。旗有关行业、部门和企业配合、指导、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应急预案的第一响应者,要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及时启动响应的应急预案。
(4)坚持“依靠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
(5)坚持“依法规范,不断完善”。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不断完善,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6)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1.5 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划分为四级:一级(特别重大)、二级(重大)、三级(较大)和四级(一般)。(事故分级标准见附件1)
全旗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涉及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的旗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及相关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组成。
2 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 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在旗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旗轻工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事故指挥部(以下简称旗指挥部),负责指挥和协调全旗轻工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见旗指挥部组成及工作职责见附件2)
当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时,旗指挥部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根据处置需要可以调整现场指挥部组成。由旗政府负责组织应急处置。盟指挥部有关领导和成员单位到达现场后,成立盟现场指挥部,旗指挥部纳入盟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设立应急救援工作组,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组织制定并实施应急救援方案,决定采取控制、平息事态的应急处置措施,负责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全旗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报告应急处置和救援进展情况,根据事故现场情况提出处置建议和向盟行署支援请求。(旗现场指挥部组成及工作职责见附件3)
2.2 指挥机构办公室
旗指挥部下设旗轻工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旗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旗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贯彻落实旗指挥部、总指挥和副总指挥各项应急救援工作部署和命令。制定完善调整轻工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方案,研究部署、协调解决轻工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协调督导旗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组等参加救援工作;及时收集、研报告轻工等工贸行业事故信息;承办旗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轻工等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成立应急指挥机构,作为事故的第一响应机构,加强轻工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采取预防和预警措施,健全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物资,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事故发生时,轻工等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立即采取先期处置措施,配合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和事故调查工作。
3 监测和预警
3.1 监测
旗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综合股要建立全旗轻工等工贸行业企业基本情况、危险源有关情况监控制度,并建立数据库,掌握辖区内危险源的分布、事故特点等基本情况。对可能引发轻工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他灾害和事件的信息与工业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气象局等部门单位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及共享机制。轻工等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可能发生的事故灾害类型及危害程度,建立本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数据库,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3.2 预警
旗直负有轻工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预警发布系统,完善预警发布机制,畅通预警发布渠道,明确预警发布范围,及时有效地发布预警信息,指导相关方面做好防范应对准备。
3.2.1 判定预警级别
当发生高低温、暴雨、雪灾、大风、地震、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或其他情况可能出现轻工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险情时,旗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危害强度、影响范围以及次生事故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预警级别。
根据轻工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预计可能发生的事故等级,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识。
红色预警:情况危急,有可能发生或引发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故已经发生,有可能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或引发次生、衍生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
橙色预警:情况紧急,有可能发生或引发发生重大事故;事故已经发生,有可能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造成更多人员伤亡和更大经济损失。
蓝色预警:有可能发生或引发发生一般事故;事故已经发生,有可能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造成较多人员伤亡。
4.2先期处置
旗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迅速核实事故基本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向盟指挥部报告,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成立事故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履行事故应急处置职责,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有关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接到旗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的应急救援指令或有关企业救援请求后,及时出动参加事故救援。并立即采取下列(不限于)应急救援措施:
4.3 分级响应
4.3.1 四级响应处置
当启动旗级四级响应时,旗指挥部进入四级应急响应状态,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指挥部全体成员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旗指挥部及其他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应急救援工作。旗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信息通报相关成员单位,跟踪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信息。
旗政府立即启动四级响应,成立现场指挥部,及时收集事故信息,评估事态发展,组织专家研究制定现场处置方案,采取果断有效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在事故发生地设置警戒线、维护好社会治安,防止事态扩大和引发次生事故;现场出现人员伤亡的,协调组织医疗救治;及时、准确统一对外发布事故信息。旗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收集调度事故信息报告,随时掌握事故处置情况;按规定向盟行署、盟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信息。
4.3.2 三级响应处置
当启动三级响应时,旗指挥部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信息。指挥部全体成员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总指挥带领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及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协调应急物资的调剂,指挥调派盟级专家组及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做好交通、电力、通信等保障工作;及时、准确统一对外发布事故信息。旗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收集调度事故信息报告,随时掌握事故处置情况;按规定向盟行署、盟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信息。配合上级指挥部及上级其他相关成员单位做好处置应对工作。
4.3.3 二级响应处置
当启动二级响应时,旗指挥部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信息。指挥部全体成员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总指挥带领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及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配合协助上级指挥部进入二级应急响应状态,并配合上级指挥部及时收集调度事故信息报告,随时掌握事故处置情况。配合上级指挥部及上级其他相关成员单位做好处置应对工作。
4.3.4 一级响应处置
旗指挥部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信息。指挥部全体成员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总指挥带领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及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配合协助上级指挥部进入一级应急响应状态,并配合上级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收集调度事故信息报告,随时掌握事故处置情况,配合上级指挥部及上级其他相关成员单位做好处置应对工作。
4.4 处置措施
旗政府统一指挥,各部门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科学处置,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
(1)制定方案。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类型,收集现场信息,研判事故发展趋势、制定抢险救援方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2)调配应急力量和资源。调集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和应急处置专家。
(3)搜救、疏散人员。立即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开展人员搜救工作,疏散、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受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4)抢险救援。组织开展事故处置、工程抢险、道路交通设施抢修和事故现场清理等工作;迅速控制危险源,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为事故调查收集有关资料。
(5)现场管制。划定警戒区域,在警戒区域边界设置警示标志,将警戒区域内与事故应急处置无关的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对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严禁无关车辆进入;清理主要交通干道,保证道路畅通;合理设置出入口,控制、记录进入事故救援核心区的人员。
(6)医疗救护。调度医疗队伍,设立临时医疗点,协调外部医疗机构,为事故受伤人员、救援人员提供医疗保障服务;做好现场救援区域的防疫消毒;向受伤人员和受灾群众提供心理卫生咨询和帮助。
(7)环境监测。开展事故现场及周边可能受影响区域的环境监测,综合分析和评价监测数据,预测事故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采取控制污染扩散的措施,提出现场救援工作建议。
(8)现场安全防护。根据事故类别及应急人员职责,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应急救援指挥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不进入危险区域的人员应配备基本个人防护装备;消防、救援和侦检等进入危险区域的人员应配备隔离型密闭防毒面罩、适用的防护服和防护装备。
(9)后勤保障。根据事故处置工作需求,及时提供物资、装备、食品、交通、供电、供水、供气和通信等方面的后勤服务和资源保障。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本预案适用于太仆寺旗范围内的轻工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在旗安委会的领导下,由旗相关部门负责指导协调,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事故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配合。善后处置主要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善后处置责任部门(单位)应当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人员及受影响群众,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依据法律政策负责遇难者及其家属的善后处理及受伤人员的医疗救助等,确保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秩序。
5.2 保险
5.2.1 应建立健全工贸行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社会保险机制。对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发较大及以上级别事故的企事业单位,应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预防和减少事故损失。
5.2.2 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单位的保险受理。当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受灾人员、单位和应急救援人员的保险理赔工作。
5.3 事故调查、经验教训及改进
5.3.1 负责事故调查的旗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监管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5.3.2 轻工等工贸行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事故主管部门应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于应急终止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旗人民政府,同时报送旗安委会及旗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旗安委会办公室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并抄送旗政府办。
5.3.3 旗安委会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相关应急预案。
5.3.4 旗安委会办公室及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应急队伍的建设、应急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的补充等。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 通信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组织通信保障与协调工作,保障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通信畅通。紧急情况下,调度全旗应急机动通信系统,确保应急指挥信息通畅。
6.1.2 旗政府相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按照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信息系统建设标准,负责建立和完善本地区、本部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信息系统和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健全本地区、本部门重大危险源监控方法与程序。
6.1.3 旗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各相关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本行业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定期向旗安委会办公室报送有关信息或简报,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
6.1.4 各级、各类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地或本领域所有应急机构、相关部门的通信联系方式和备用联络方式。
6.2 应急资源与保障
6.2.1 救援装备、器材保障
(1)旗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全旗救援装备、器材的协调调配,建立健全有关制度,逐步实现资源共享,指导、协调专业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工作。
(2)旗住建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协调调配事故现场施救所需的施工机械、救援器材和其它特种设备。
(3)各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器材。
6.2.2 应急队伍保障
(1)充分依靠公安、消防、民兵预备役以及武警部队等应急力量,同时,轻工等工贸行业或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专(兼)职救援队伍。
(2)各级、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3)旗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全旗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力量的统一规划、布局,组织检查应急队伍的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6.2.3 交通运输保障
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部署下,事故现场的交通运输保障由旗公安局和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组织协调,负责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事故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危害的人员,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保障抢险道路的畅通,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必要时,报请旗安委会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上级交通等部门(单位)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6.2.4 医疗卫生保障
旗卫健委按照职责和相关预案要求,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资源信息,尤其是专科医疗救护机构的资源信息,做好应急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向旗安委会办公室通报相关医疗卫生资源信息。
6.2.5 物资保障
(1)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2)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监督和掌握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向旗安委会办公室进行报告协调。
(3)旗发改委、工信局、民政局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中心负责协调跨旗县的救援物资调用。旗有关部门应按照分级负责、分级响应原则,采取政府委托、企业运作、政府适当给予补贴的商业代储方式,逐步建立旗本级救援物资储备。
(4)旗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6.2.6 生活保障
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部署下,由旗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协调,当地政府和事故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保障转移人员和救援人员所需的食物、饮品供应,提供临时居住场所及其它生活必需品。
6.2.7 资金保障
(1)由旗财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经费由同级财政及事故发生单位负责列支。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安全生产责任险。
(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费用、善后处理费用和损失赔偿费用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旗政府协调解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工作经费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规定解决。
6.2.8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旗人民政府负责提供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旗安委会办公室组织成立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专家组,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6.4.1 宣传教育
(1)在旗政府的领导下,旗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方式,组织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无偿开展公益宣传。
(2)各苏木乡镇、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负责本地区、本系统应急工作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危机防范意识。
(3)企业与所在地政府、社区、村委会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6.4.2 培训
(1)旗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全旗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的安全知识、专业知识、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综合培训。
(2)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本行业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开展相关人员的上岗培训和业务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3)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进行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6.4.3 演练
(1)旗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其中,旗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指挥综合应急救援演习。
(2)各旗级专业应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或演习。旗安委会办公室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演练。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
(3)相关部门的专业应急机构组织演练结束后,将演练、演习总结以书面形式报送旗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备案。旗安委会办公室组织的联合演习结束后,向旗安委会及旗政府办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6.5 监督检查与应急能力考评
6.5.1 监督检查
旗安委会办公室对本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6.5.2 应急能力考评
为保障事故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旗安委会办公室定期对全旗各级、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机构的设置、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队伍的建设和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和能力考评。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旗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更新,或部门职责、应急措施、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应急演练发现预案存在问题,以及应急救援实践的经验教训,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报送旗政府批准后实施。
7.2 沟通与协作
旗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应建立与其他其他应急机构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尤其是邻近旗县应急机构的联系,组织参加区域救援活动,开展区域间的交流与合作。
7.3 其他要求
(1)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依法参与、支持、配合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提供便利条件。
(2)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车辆、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拦或拒绝。事故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或依法给予适当补偿。
7.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太仆寺旗轻工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救援指挥
部的组成及工作职责
3.太仆寺旗轻工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救援
指挥部的组成及工作职责
附件1
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分级
一级(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级(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级(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级(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均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旗工业和信息化局:指导食盐批发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参与相关企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
附件3
太仆寺旗轻工等工贸行业产安全事故现场
救援指挥部的组成及工作职责
一、现场指挥部组成
综合协调组、现场抢救组、安全保卫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工作组。在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由各组开展救援处置工作。
根据事故现场实际,工作组设置可适当调整,各工作组负责人由现场总指挥指定。
根据事故现场实际,各工作组负责人由牵头单位负责人担任或由现场总指挥指定。
二、各应急救援工作组职责
(3)交通管制组。由旗公安局牵头、交通局、武警中队、事故单位有关负责同志组成。任务:迅速组织警力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和主要道路进行警戒控制,组织人员有序疏散,开辟应急通道,保障应急处置人员、车辆、物资装备的应急通行需要;组织协调尽快恢复被毁交通路线。
(4)医疗救护组。旗卫生健康委牵头,红十字会和其他医疗等部门参加。任务:调度全旗医疗队伍,设立临时医疗点,协调外部医疗机构,为事故受伤人员提供医疗保障服务;做好现场救援区域的防疫消毒;向受伤人员和受灾群众提供心理卫生咨询和帮助。
(5)后勤保障组。由旗政府办公室牵头,事发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局、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工信局、网络安全应急指挥中心等有关部门组成。任务:负责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装备、资金、交通、通信、电力的供应和服务,负责群众紧急疏散安置以及应急救援人员和疏散安置人员的生活保障等;根据事故处置工作需求,及时提供物资装备、食品、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供气和通信等方面的后勤服务和资源保障。
(6)善后处置组。由旗政府办公室牵头,旗发改委、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健委、应急管理局、总工会、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赔偿行政调解职责的部门及有关保险公司负责同志组成。任务: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工作,妥善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事宜。组织有关医疗单位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处置,及时开展保险理赔工作,做好安抚工作,做好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确保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