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公报 > 详情页

太仆寺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仆寺旗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2023-05-20
字号: 打印

发〔202329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

《太仆寺旗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已经旗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太仆寺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19日        

太仆寺旗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全面规范太仆寺旗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程序,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及时响应、反应灵敏的应急管理工作机制,最大程度的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锡林郭勒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锡林郭勒盟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太仆寺旗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太仆寺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发生在太仆寺旗行政区域内的下列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1)一般及以上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2超出生产经营单位处置能力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3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4)旗委、政府领导同志有重要批示或社会影响较大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预防和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在旗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非煤矿山救援处置以旗人民政府为主,各级及各有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职责范围内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发生事故的非煤矿山企业是事故应急救援处置的第一响应者,旗人民政府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

3依靠科学,民主决策。依靠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作用,为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参考。采用先进的应急救援装备和技术,提高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应急救援工作与事故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预测和预防性检查工作,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做好应对事故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队伍准备、技术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

1.5 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划分为四级:一级(特别重大)、二级(重大)、三级(较大)和四级(一般)。(事故分级标准见附件1)

1.6 分级应对

太仆寺旗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一般事故由旗政府组织应对,涉及跨省、盟市旗县行政区域的,超出旗应对能力时,旗政府在做好先期处置工作时,立即报请盟行署及相关部门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

1.7 响应分级

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按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当启动一级、二级响应、三级响应由盟应急局决定,并上报盟行署;当启动四级响应,由旗政府决定,并上报盟行署及盟应急局;对于事故本身比较敏感、引发舆论热议,或者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会议及重大活动期间的,可视情报批提级启动。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1.8 应急预案体系

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涉及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的旗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组成。

2 事故分级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旗应急指挥机构

在旗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指挥部(以下简称旗指挥部),负责指挥和协调全旗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见旗指挥部组成及工作职责见附件2

当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时,旗指挥部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根据处置需要可以调整现场指挥部组成。由旗政府负责组织应急处置。盟指挥部有关领导和成员单位到达现场后,成立盟现场指挥部,旗指挥部纳入盟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设立应急救援工作组,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组织制定并实施应急救援方案,决定采取控制、平息事态的应急处置措施,负责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全旗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报告应急处置和救援进展情况,根据事故现场情况提出处置建议和向盟行署支援请求。(旗现场指挥部组成及工作职责见附件3)

2.2 指挥机构办公室:

旗指挥部下设旗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旗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旗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贯彻落实旗指挥部、总指挥和副总指挥各项应急救援工作部署和命令。指令;制定完善调整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方案,研究部署、协调解决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协调督导旗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组等参加救援工作;及时收集、研报告非煤矿山事故信息;承办旗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指挥机构

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成立应急指挥机构,作为事故的第一响应机构,加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采取预防和预警措施,健全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物资,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事故发生时,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立即采取先期处置措施,配合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和事故调查工作。

3 预防预警

3.1 预防

非煤矿山企业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相关规定,对重大风险进行严格管控,对重大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整治消除,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整治档案,并按规定将有关材料报送旗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综合股备案;对可能引发事故的重大风险进行监控和分析,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旗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综合股要建立全旗非煤矿山企业基本情况、危险源有关情况监控制度,并建立数据库,掌握辖区内危险源的分布、事故特点等基本情况。对可能引发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他灾害和事件的信息进行监控和分析。非煤矿山企业根据可能发生的事故灾害类型及危害程度,建立本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数据库,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应急管理部门根据重要时间节点、气候变化、市场形势、重要生产工艺等主客观条件,定期分析、研究可能导致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风险隐患,研究制定应对方案,及时部署非煤矿山企业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将重大事故隐患及时报送。

3.2 预警分级

根据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预计可能发生的事故等级,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红色预警(一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橙色预警(二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事故,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预警(三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事故,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预警(四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事故,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3.3 预警发布

3.3.1 发布权限

旗应急管理局加强会商,当分析评估确认非煤矿山生产事故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并及时向上一级报告。当旗本级达到蓝色预警级别时,由旗政府负责发布,宣布进入预警期;达到黄色预警级别由盟应急管理局负责发布,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当突发事件威胁已经消除,按照发布权限及时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

3.3.2 发布内容

预警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别、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解除事故预警信息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单位名称、事故预警等级和解除时间。

3.3.3 发布途径

预警信息应当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短信等渠道或方式向公众发布,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3.4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指挥部办公室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及时进行分析研判,根据事故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制定相应防范应对措施。

2)值班值守。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建立常态化值班值守制度,确保通信畅通。

3)防范处置。在涉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告知公众避险,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封闭危险区域和道路。

4)应急准备。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应急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响应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等。

5)舆论引导。随时掌握并报告发布事态进展情况,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立即向事发地旗应急管理局报告,旗应急管理局接到报告后立即向旗政府报告。旗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按照事故分级管理的要求在接报后3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纸质报告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必要时可以越级报送。

信息初报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故类别、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和损害程度的初步估计、现场救援情况、事故已采取的措施等。

当情况发生变化时,需及时进行信息续报。信息续报的内容包括:人员伤亡、事故影响最新情况、事故重大变化情况、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效果、检测评估最新情况、下一步需采取的措施等。

4.2 先期处置

发生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管控危险场所,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明确并落实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直接处置权和指挥权,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撤人命令,组织现场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减少人员伤亡;依法依规及时、如实向旗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旗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相关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启动各级预案相应级别标准响应,并按预案规定,成立事故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履行事故应急处置职责,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有关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接到旗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的应急救援指令或有关企业救援请求后,及时出动参加事故救援。

4.3 分级响应

4.3.1 四级响应处置

当启动旗级四级响应时,指挥部进入四级应急响应状态,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指挥部全体成员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指挥部其他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信息通报相关成员单位,跟踪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信息。

旗政府立即启动四级响应,成立现场指挥部,及时收集事故信息,评估事态发展,组织专家研究制定现场处置方案,采取果断有效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在事故发生地设置警戒线、维护好社会治安,防止事态扩大和引发次生事故;现场出现人员伤亡的,协调组织医疗救治;及时、准确统一对外发布事故信息。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收集调度事故信息报告,随时掌握事故处置情况;按规定向盟行署、应急管理报告事故信息。

4.3.2 三级响应处置

当启动三级响应时,旗指挥部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信息。指挥部全体成员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总指挥带领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及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协调应急物资的调剂,指挥调派盟级专家组及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做好交通、电力、通信等保障工作;及时、准确统一对外发布事故信息。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收集调度事故信息报告,随时掌握事故处置情况;按规定向盟行署、应急管理报告事故信息。配合上级指挥部及上级其他相关成员单位做好处置应对工作

4.3.3 二级响应处置

当启动二级响应时,旗指挥部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信息。指挥部全体成员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总指挥带领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及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配合协助上级指挥部进入二级应急响应状态,并配合上级指挥部及时收集调度事故信息报告,随时掌握事故处置情况。配合上级指挥部及上级其他相关成员单位做好处置应对工作。

4.3.4 一级响应处置

旗指挥部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信息。指挥部全体成员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总指挥带领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及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配合协助上级指挥部进入级应急响应状态,并配合上级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收集调度事故信息报告,随时掌握事故处置情况。配合上级指挥部及上级其他相关成员单位做好处置应对工作。

发生在一些特殊领域或跨领域、跨地区、影响严重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旗指挥部应及时通报相关单位和旗县(市、区),实行区域联动。

4.4 应急处置重点

针对非煤矿山事故特点,在抢险救援时要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4.4.1 冒顶片帮事故

1)在充分做好个人防护的基础上,探明冒顶区范围和被埋、压、堵的人数及其所在的位置,并分析抢救处理条件,向指挥部汇报侦查情况,由指挥部确定救援措施。

2)迅速恢复冒顶区的通风,如不能恢复,则必须利用压风管或打钻向被困人员供给新鲜空气。

3)处理冒顶时首先清理出抢救人员的通道和退路。采掘工作面和巷道维修工作发生冒顶时可从两端开始向冒顶区进行支护处理,掘进工作面发生冒顶时必须由外向里进行支护处理。对于极难处理的冒顶事故区,必要时可以向遇险人员处开掘专用小巷道。

4)在抢救遇险人员时,必须有专人检查和监视冒顶区及周围的顶板情况,加强支护,防止发生二次冒顶。

5)在搜救过程中要随时观测救援环境情况,并定时将进展情况向指挥部汇报。若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向指挥部汇报。指挥部在最短的时间内,修改救援方案,调整救援力量,合理制定补救措施。

4.4.2 火灾事故

1)在充分做好个人防护的基础上,侦查火情和人员被困情况,向指挥部汇报侦查情况,由指挥部确定救援措施。

2)根据指挥部确定的救援措施进入灾区救援。发现遇险人员立即抢救,探明灾区情况,为救援指挥部制定决策方案提供准确信息。救援指挥部根据已掌握的情况、监控系统检测数据和灾区侦察结果,进一步分析判断火源点、燃烧强度、温度及气体浓度分布状况、破坏范围及程度,判断被困人员的生存状况,研究制定救援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3)根据现场情况选择直接灭火、隔绝灭火或综合灭火方法。当火源明确、能够接近、火势不大、范围较小、有毒有害气体在允许范围内时,应采取清除火源、用水浇灭等直接灭火方法,尽快扑灭火灾,防止事故扩大。对于大面积或隐蔽火灾,直接灭火无效或者危及救援人员安全时,应采取封闭火区的隔绝灭火方法或综合灭火方法。封闭具有爆炸危险的火区,应采取注入惰性气体、注浆等措施惰化火区,消除爆炸危险,再在安全位置建立密闭墙进行隔绝灭火。

4)在井下救援,救护队在行进和救援过程中,救护队指挥员应当随时注意风量、风向的动态变化,用以判断是否出现风流逆转、逆退和滚退等风流紊乱,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还应注意顶板和巷道支护情况,防止因高温燃烧造成巷道垮落伤人。

5)在搜救过程中要随时观测救援环境情况,并定时将进展情况向指挥部汇报。若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向指挥部汇报。指挥部在最短的时间内,修改救援方案,调整救援力量,合理制定补救措施。

4.4.3 放炮事故

1)在充分做好个人防护的基础上,探明放炮事故发生区域受伤人员人数及其所在的位置,并分析抢救处理条件,向指挥部汇报侦查情况,由指挥部确定救援措施。

2)检查放炮区域起爆器是否为激发状态,若为激发状态应关闭并拆除线路。

3)检查事故地点是否留有盲残炮,若有应进行处理。

4)检查事故地点顶板、边帮浮石,若有应处理后方可救援。

5)将人员运至通风良好处,进行施救。

6)在搜救过程中要随时观测救援环境情况,并定时将进展情况向指挥部汇报。若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向指挥部汇报。指挥部在最短的时间内,修改救援方案,调整救援力量,合理制定补救措施。

4.4.4 火药爆炸

1)在充分做好个人防护的基础上,探明事故发生区域受伤、被困人员人数及其所在的位置,并侦查爆炸区域破坏情况,分析处理条件,向指挥部汇报侦查情况,由指挥部确定救援措施。

2)有人员被困或受伤,在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情况下,指挥部应指挥抢险救援人员立即将被困人员救出。

3)如存在二次爆炸的可能,指挥部应根据技术指导组建议,综合研判,消除二次爆炸可能后,再实施下一步救援。

4)由于爆炸冲击波对地表建筑物或井下巷道造成堵塞的,应及时清理,同时防止发生坍塌、冒顶片帮等事故。

5)由于爆炸事故引发的其他次生事故,如火灾等事故,应确保救援人员安全。

6)在搜救过程中要随时观测救援环境情况,并定时将进展情况向指挥部汇报。若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向指挥部汇报。指挥部在最短的时间内,修改救援方案,调整救援力量,合理制定补救措施。

4.4.5 中毒窒息事故(炮烟中毒)

1)在充分做好个人防护的基础上,探明事故地点受伤、被困人员人数及其所在的位置,分析现场处理条件,向指挥部汇报侦查情况,由指挥部确定救援措施。

2)在进入危险区域前必须佩戴正压式氧气呼吸器、气体检测仪等防护用品。

3)开启危险区域的局扇,保持良好通风。

4)迅速将中毒人员移至新鲜风流处静卧,同时注意保暖。

5)若中毒者还没有停止呼吸或心跳时,应清除中毒者口腔、鼻腔内的杂物,使呼吸道保持畅通,并开启自救呼吸器给中毒者佩戴。若中毒者心跳已经停止,应迅速进行心肺复苏。

6)在搜救过程中要随时观测救援环境情况,并定时将进展情况向指挥部汇报。若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向指挥部汇报。指挥部在最短的时间内,修改救援方案,调整救援力量,合理制定补救措施。

4.4.6 起重伤害事故(竖井提升机)

1)在充分做好个人防护的基础上,利用竖井梯子间进入竖井内,侦查人员伤亡、被困情况;向指挥部汇报侦查情况,由指挥部确定救援措施。

2)如果是提升过程中卡罐事故,则应适当调整提升机,使钢丝绳处于受力状态,防止罐笼突然下坠。如果是提升钢丝绳断绳罐笼坠井事故,应立即将断裂的钢丝绳从井筒内清除,再安装定滑轮、救援提升机、吊桶或吊篮等设施入井救援。

3)清理井架、井口附着物,防止救援过程中坠物伤人。

4)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通过梯子间向下侦察直到罐笼上方进行施救。

5)施救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带、安全帽,所带工具都要系绳入套,防止掉落。配备使用合适的通讯工具(如对讲机)以保证及时联络。

6)在被困人员暂时无法救出时,要通过绳索和吊篮将通信工具、食物和水及相关药品下放给被困人员。

7)当罐笼坠入井底水窝时,应采取排水、截水引水措施,井底较深还应考虑局部通风问题,防止人员窒息。

4.4.7 透水事故

1)在充分做好个人防护的基础上,探明事故地点受伤、被困人员人数及其所在的位置,分析现场处理条件,向指挥部汇报侦查情况,由指挥部确定救援措施。

2)当遇险人员躲避地点比外部水位高时,应尽快排水救人。如果排水时间较长,应采取打钻或掘进一段巷道将氧气和食品送往灾区,以维持被困人员起码的生存条件。

3)当突水点下部巷道全断面被水淹没,与巷道相同的独头上山等上部巷道不漏气,即被困人员低于突水后的水位时,严禁向这些地点打钻,防止空气外泄,水位上升,淹没遇险人员,应加速排水

4)上中段涌水尽量通过本中段排水系统排水,本中段排水不及时可有计划地将水引到下一中段再排

5)如果涌水在短时间内无法堵住时,应积极疏通水道引导水流按设计的路线流动,如果有流沙涌出应在适当位置设置滤水槽

6)如果涌水量大于排水量,全矿和水平巷道有被淹没危险时,在水平巷道人员救出后,可向下部水平巷道或采空区放水。如果下部水平巷道人员尚未撤出,主要排水设备受到被淹没时,可用装有粘土、沙子的麻袋构筑临时防水墙,堵住泵房口和通往下部水平的巷道。

4.4.7 坍塌事故

1)在充分做好个人防护的基础上,探明事故地点受伤、被困人员人数及其所在的位置,分析现场处理条件,向指挥部汇报侦查情况,由指挥部确定救援措施。

2)建立警戒区域。事故发生后,应根据涉及到的范围建立警戒区,并在通往事故现场的主要道路上实行通行管制

3)迅速在现场清除障碍,开辟出一块空阔场地和进出通道,确保现场拥有一个急救平台和一条供救援车或人员进出的通道

4)立即疏散受到影响、并可能被困的人员

5)救援初期,使用扩张、切割、起重等小型工具排除障碍,全力搜寻遇险和被埋人员,并组织营救和疏散;对发现但一时无法解救的幸存者,应提供饮食和药品

6)被埋人员清理结束后,请求指挥部联系装载机、挖掘机车、推土机等施工机械车辆清理现场,消除危险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4.4.8 尾矿库事故

1)立即组织事故发生地或险情威胁区域的群众撤离危险区域。

2)划定警戒区域,封锁事故现场和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同时设法保护周边重要生产、生活设施,防止引发次生的安全或环境事故

3)事故现场如有人员伤亡,立即动员调集当地医疗卫生力量开展医疗卫生救援,确保伤员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

4)掌握事故发生地气象信息,及时制定科学的事故抢救方案并组织实施。做好现场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防止救援过程中发生二次伤亡。

5)指导抢险救援人员对尾矿库坝体进行修复、对排洪设施进行检查、修复。

6)委派专人进行尾矿库现场水位线监督工作,水位线超预警线及时汇报。

4.4.9 车辆伤害事故

1)根据现场人员被伤害的程度,一边通知急救医院,一边对轻伤人员进行现场救护。

2)划出事故特定区域,非抢救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特定区域。

3)对重伤者不明伤害部位和伤害程度的,不要盲目进行急救,请专业医疗人员救治,以免引起更严重的伤害。确认人员已死亡,保护现场;立即上报。

4.4.10 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

1)快速组织事故发生地四周的群众撤离危急区域,维护好社会治安,同时做好撤离群众的生活安置工作;

2)封锁事故现场和危急区域。快速撤离、疏散现场人员,设置警示标志,同时设法保护相邻装置、设备,严禁一切火源、切断一切电源、防止静电火花,并尽量将易燃易爆物品搬离危急区域,防止事态扩大和引发次生事故;

3)事故现场如有人员伤亡,马上调集相关(外伤、烧伤、硫化氢中毒等方面)的医疗专家、医疗设备进行现场医疗救治,适时进行转移治疗;

4)设置警戒线和划定安全区域,对事故现场和周边地区进行可燃气体分析、有毒气体分析、大气环境监测和气象预报,必要时向周边居民发出警报;

5)准时制定事故的应急救援方案(放喷点火、压井、灭火、堵漏等),并组织实施;

6)做好现场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避免烧伤、中毒等人身伤害;

7)保护国家重要设施和目标,防止对江河、湖泊、交通干线和环境等造成重大影响。

4.4.11 其他可能发生但不易造成群死群伤的事故(如触电、机械伤害、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车辆伤害等)

1)在充分做好个人防护的基础上,探明事故地点受伤、被困人员人数及其所在的位置,分析现场处理条件,向指挥部汇报侦查情况,由指挥部确定救援措施。

2)若事故发生在井下,要同时勘察现场顶板、气体浓度等条件,在保证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开展救援。

3)触电或电气设备造成的事故首先应切断电源。

4)若人员被重物埋压或被机械设备卷入,要选择扩张、切割、起重设备进行救援。

5)对遇险人员根据受伤情况进行初步救治(止血包扎、骨折固定、心肺复苏等)后立即转交给专业医护人员救治。

4.5 信息发布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播发事故应急救援相关信息;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迅速核实举报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有关方面要积极引导各类新闻媒体客观、公正、及时报道事故情况,不得编造、发布虚假信息;严格按照《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有关规定开展信息发布

4.6 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参加救援的部门和单位应认真核对参加应急救援人数,清点救援装备、器材;核算救灾的费用;整理应急救援记录、图纸,向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上交救灾报告。

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旗政府。旗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旗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伤亡救援人员和遇难人员的补偿、遇难者亲属的安置、征用物资补偿、救援费用的支付、灾后重建以及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恢复正常工作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

5.2 保险

非煤矿山事故灾害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派出人员开展应急救援人员和受灾人员保险受理、赔付工作。

5.3 工作总结与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政府指定有关部门事故发生单位应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负责应急处置的办公室指挥部负责整理应急救援工作的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对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决策、指挥和后勤保障等全过程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并在应急响应结束后30日报旗指挥部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指挥部成员单位保证值班电话24小时有人值守,有关人员保证能够随时取得联系。通过有线电话、移动电话、微波等通信手段,保证各有关方面的通信联系畅通。

旗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建立与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各有关部门、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各级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以及专家组的通信联系。建立和完善重大事故隐患和应急救援资源数据库。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1应急救援装备保障。非煤矿山企业根据本企业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特点和应急预案管理要求储备应急救援物资、设备、装备的日常储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单位根据救援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设备,并保障应急救援专用车辆地采非煤矿山要和就近的矿山专业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确保专业性的救援开展。非煤矿山企业要向旗生产安全应急指挥机构报备专业特种救援装备情况。

2应急救援队伍保障。非煤矿山企业除必须建立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组织外,还应当与临近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援协议。旗建立以消防救援大队为主,民兵预备役、武警中队相关企业的应急救援队伍为重要支援力量。各类事故应急救援队伍,要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人员、装备,开展培训、演练,做到反应迅速,常备不懈。其他兼职消防力量事故应急救援的重要补充力量,要积极做好救援准备工作。

3应急救援资金保障。由财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经费由同级财政及事故发生单位负责列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安全生产责任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费用、善后处理费用和损失赔偿费用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政府协调解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工作经费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规定解决。

4交通运输保障。在应急响应时,利用现有的交通资源,旗政府组织和调集足够的交通运输工具,保证现场应急救援工作需要;组织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快速通道,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保障。必要时报请盟应急局协调周边旗县政府给予交通运输力量支援。

5医疗卫生保障。旗卫健委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保障,组织协调各级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治,保障专用药品和器材。必要时,协调锡盟医疗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力量支援。

6)气象保障。气象部门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所需的气象资料和技术支持。必要时,组织开展现场监测,提供现场观测数据和气象信息。

7)环境保障。旗生态环境分局组织开展大气、水、土壤生态环境监测,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做好现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8治安保障。旗公安局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重要设备的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人群,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9物资保障。非煤矿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储备应急救援物资。政府储备一定数量的常备应急救援物资。应急响应时所需物资的调用遵循“服从调动,服从大局”的原则,保证应急救援的需要。必要时,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动员征用社会物资。必要时报请盟应急局协调周边旗县政府给予的物资调用支援。

6.3 技术支持与保障

应急局和非煤矿山企业,充分利用现有的技术人才资源和技术设备设施资源,建立本级应急救援专家组,建立完善救援力量、救援装备、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措施和专家库,开展事故预防、应急救援技术研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和应急状态下的技术支持。

6.4 宣传、培训和演练

1)宣传旗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非煤矿山企业,要按规定向公众和职工说明非煤矿山企业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非煤矿山企业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

2培训。非煤矿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员工和专(兼)职救援队伍进行应急救援队伍培训,旗应急管理局定期对应急管理人员和相关救援人员进行培训。

3演练。非煤矿山企业按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旗政府有关专业应急队伍定期组织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总结评估演练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修订完善事故应急预案。

6.5监督检查

旗应急管理局对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7 附则  

7.1 应急预案管理与更新

应急局和有关应急保障单位,要根据本预案和所承担的应急处置任务,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报盟应急局备案。

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相关文件政策发生变化时,旗应急局及时组织修订。修订后报旗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

7.2  预案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旗应急管理局编制并负责解释。报旗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分级

2.太仆寺旗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指挥部的组成及

  工作职责

3.太仆寺旗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指挥部组成

  及工作职责

附件1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分级

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2

太仆寺旗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救援

指挥部的组成及工作职责

一、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旗分管安全生产副旗长

副指挥长:旗应急管理局局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相关部门负责同志

组成单位:委宣传部、旗人武部、旗政府办公旗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旗自然资源局、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生健康委员会旗生态环境分局、旗应急管理局、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气象局、工会、旗消防救援大队、旗武警中队、事故发生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和相关非煤矿山企业

二、指挥部主要职责

(一)全面负责太仆寺旗行政区域内发生非煤矿山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二)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督促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做好全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的各项工作;

(三)负责制订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四)协助上级相关部门做好非煤矿山事故的应急工作;

(五)开展事故应急处置调查;

(六)完成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旗委宣传部:负责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宣传报道工作;负责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及处置情况等的新闻发布工作;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信息发布、新闻报道、舆论引导等工作;负责组织旗所属各新闻单位进行全社会安全生产知识、应急救援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旗政府办公室:协助旗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在应急救援中负责联络旗其他领导;协助旗指挥部总指挥长、副总指挥长检查、督促各成员单位落实其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职责;在应急救援中,协调盟行署、各旗县市(区)与旗救援指挥部急需解决的问题;当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时,配合盟指挥部成立现场指挥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后勤保障工作,配合做好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及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安排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旗人武部:负责组织民兵应急值班分队及其他民兵预备役所属队伍参与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

旗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调集相关工业企业生产的救援物资及设备,参与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旗财政局:负责筹措落实旗应急救援专项资金并及时划拨使用;负责为建设队伍、购置应急救援物资装备、事故灾难预防、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应急演练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旗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公路等运输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恢复毁损的公路、桥梁等基础设施;保障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所需增援的交通运输工具及救灾物资运送等应急保障工作。

旗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提供非煤矿山事故发生现场及周边地区提供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等资料;组织专家为事故现场救援及周边地质环境安全提出措施。

旗公安局:负责组织事故地区交通管制、现场保卫、人群疏散和安置区秩序维护等治安管理工作;负责对事故现场失踪人员的搜救;参与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全旗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区伤亡人员工伤保险支付和受灾人员就业保障工作;组织实施事故发生后有关人员伤残等级及工伤劳动能力的鉴定工作。

旗民政局:负责配合旗人民政府做好受灾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组织发放灾民生活救助款物,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负责死亡人员丧葬等有关事宜,参与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旗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洗消缓冲区)设置临时医疗急救区(点),对伤员进行分检及紧急医疗处置,并迅速将需要进一步救治的伤员转送到指定医院。负责组织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旗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指导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提供与环境相关的必要的数据参数;负责事故灾难的环境应急监测,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措施;针对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状况,提出环境保护和治理方案,并监督事故责任主体单位对事故形成的污染物进行有效处置。

旗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调调动全旗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及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实施抢险救援;邀请相关专家赶赴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参与指导事故救援;协调配合旗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工作,组织、发放受灾群众生活救灾物资,妥善安排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旗人民政府安排部署,牵头组织生产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涉及特种设备的应急救援工作;为特种设备事故救援处置提供技术支持保障。

旗气象局:负责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及时通报服务保障。

旗总工会:负责配合旗人民政府做好遇险人员和遇难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旗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调动指挥所属消防救援队伍参与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抢险救援工作,协助旗人民政府及时转移灾害危险地区群众。

旗武警中队:负责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救灾物资、要害部位和重要目标的警戒;负责调动所属队伍参与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

各苏木乡镇政府:协助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协助做好本辖区本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附件3

太仆寺旗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现场

指挥部组成及工作职责

一、现场指挥部组成

综合协调组、现场抢救组、安全保卫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工作组。在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由各组开展救援处置工作。

根据事故现场实际,工作组设置可适当调整,各工作组负责人由现场总指挥指定。

二、各应急救援工作组职责

1)综合协调组:由旗委宣传部、旗政府办公室、旗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及事故发生单位组成。任务:落实旗委、政府的应急抢险救援知识和批示,协调其他各组的抢险救援工作,保障抢险救援工作的通信保障,负责文字资料、现场报告和组织宣传报告,信息发布、新闻报道、舆论引导、舆论管控、媒体服务管理等工作。

2)现场抢险组:由事故单位、旗应急局、旗公安局、旗武装部(民兵应急分队)、武警中队、消防救援大队、旗生态环境分局、旗气象局、其他专业安全生产技术部门及其他专业抢险队伍组成。任务:事故勘察现场,组织力量施救。组织技术专家组研判事故现场情况,提出建议及意见,提供现场抢险救援技术方案,提供抢险救援所需各类资料、抢险器材、和应急物资,调集专业抢险队伍,迅速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3)安全保卫组:公安局、武警中队、事故单位有关负责同志组成任务:迅速组织警力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和主要道路进行警戒控制,组织人员有序疏散,保护现场和财产安全,保障抢险救援工作正常开展,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4医疗救护组:旗卫生健康委牵头,红十字会和其他医疗等部门参加。任务:调度全旗医疗队伍,设立临时医疗点,协调外部医疗机构,为事故受伤人员提供医疗保障服务;做好现场救援区域的防疫消毒;向受伤人员和受灾群众提供心理卫生咨询和帮助。

5)后勤保障组:由旗政府办公室牵头,事发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局、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工信局、网信办等有关部门组成。任务:负责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装备、资金、交通、通信、电力的供应和服务,负责群众紧急疏散安置以及应急救援人员和疏散安置人员的生活保障等;根据事故处置工作需求,及时提供物资装备、食品、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供气和通信等方面的后勤服务和资源保障。

6善后工作组:由事故发生单位、旗政府办公室、应急管理局、卫健委、民政局、财政局、总工会、负有事故赔偿行政调解职责的部门及有关保险公司负责同志组成。任务: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工作,妥善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事宜。组织有关医疗单位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处置,及时开展保险理赔工作,做好安抚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7事故调查组:由旗政府办公室、应急管理局、公安局、工会,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及相关专家组成。任务:负责按规定组织开展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前期调查;对生产安全事故现场进行取证,准确记录应急救援的重要事项,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资料和证据;初步查明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初步认定生产安全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将有关原始资料、证据和初步调查结论向依法成立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