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先行垫付,再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
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用人单位未将全育津贴足额支付给职工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对用人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注: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依法享受假期前参加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